一、案件背景
本案為警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遭控傷害他人的刑事案件。
當事人為警務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遭告訴人指控於執勤場所內,因不滿告訴人未配合說明案情,而故意以腳部踩踏戒具連接處,導致戒具牽引、收緊,造成告訴人手部受傷及不適。
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當事人涉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傷害,依法提起公訴。
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檢方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傷害故意或造成告訴人傷勢,判決當事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案件進入第二審程序。
當事人為維護清白、職務名譽與未來工作權益,委託桃園謹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協助二審辯護,爭取維持無罪判決。
二、核心爭點
當事人是否有故意傷害行為?
本案第一個爭點,是當事人於執勤過程中的動作,是否真如告訴人所稱,具有故意踩踏戒具、造成身體傷害的意圖。
刑事案件不能只看告訴人單方描述,而必須綜合現場監視器畫面、在場人員證述、身體反應、醫療資料及事後處理過程,判斷是否足以證明當事人有故意傷害行為。
監視器畫面是否支持告訴人說法?
本案現場留有監視器畫面,因此影像內容成為判斷案件真相的重要證據。
如果告訴人所稱的受傷機制屬實,理論上應可從畫面中觀察到明顯身體反應,例如因戒具突然拉扯而出現閃避、蜷縮、疼痛、掙扎或其他自然反射動作。
因此,律師團隊必須逐格比對監視器畫面,確認告訴人陳述是否與客觀影像相符。
診斷證明是否足以證明傷勢由當事人造成?
告訴人提出診斷證明與照片作為受傷依據。
然而,刑事案件中,診斷證明只能證明就醫時有特定主訴或醫師觀察到的身體狀況,並不當然能證明傷勢發生原因,更不能直接證明是由特定人、特定行為造成。
本案的重要爭點,是告訴人提出的醫療資料,是否足以證明其傷勢與當事人執勤動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告訴人陳述是否存在合理懷疑?
本案告訴人對於案發過程的描述,需要與監視器畫面、在場證人說法、醫療紀錄及事後照片時間點相互對照。
若告訴人陳述與客觀證據不一致,或傷勢可能來自其他原因,法院就不能僅憑告訴人指訴認定當事人犯罪。
三、辯護策略
桃園謹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針對本案採取以下辯護方向:
逐格比對監視器畫面,還原現場動作
律師團隊將本案監視器畫面作為辯護核心,逐一比對告訴人指稱的關鍵時間點。
辯護重點在於指出:即使畫面中可見當事人於現場有特定腳部動作,也不能直接推論該動作具有傷害故意,更不能直接認定該動作造成告訴人受傷。
律師團隊進一步說明,若告訴人所稱戒具突然收緊、造成明顯疼痛之情形屬實,畫面中理應出現相應生理反應。但從影像內容觀察,告訴人身體姿勢與反應並未呈現明顯遭強力牽引或突發疼痛的狀態,足以使其指訴產生合理懷疑。
區分診斷證明中的主觀陳述與客觀醫療發現
本案告訴人提出醫療資料,但律師團隊指出,醫療紀錄中部分內容屬於告訴人主觀描述,並非醫師透過儀器檢查或客觀醫學證據確認的傷勢原因。
在刑事訴訟中,診斷證明並非只要出現「受傷」文字,就能直接證明被告犯罪。法院仍須判斷傷勢是否客觀存在、程度為何、成因為何,以及是否與被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律師團隊藉此削弱檢方以診斷證明直接推論犯罪成立的論證。
釐清傷勢可能來自其他原因
本案告訴人於整個刑事程序中曾長時間配戴戒具,手部不適或痕跡可能與長時間固定、摩擦、移動或程序過程中的其他因素有關。
律師團隊主張,若無法排除傷勢係由長時間配戴戒具或其他原因造成,就不能直接認定是當事人單一動作導致。
刑事案件必須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在傷勢成因不明的情況下,將所有結果歸責於當事人。
傳喚在場人員,補強現場真實情況
律師團隊也透過在場人員證述,還原案發當下情形。
在場人員並未觀察到告訴人立即表達明顯受傷,也未見告訴人出現與其指訴相符的劇烈反應。這些證述與監視器畫面相互印證,有助於說明檢方指控仍存在合理疑問。
堅守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
本案辯護核心,不在於單純否認告訴人不舒服,而是強調刑事責任必須建立在嚴格證明之上。
即使告訴人事後感到不適,仍必須證明當事人有故意傷害行為,且該行為與傷勢具有因果關係。若檢方證據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即應維持無罪判決。
四、案件結果
第二審法院審理後,採納律師團隊之辯護方向,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故意傷害行為。
法院綜合審酌監視器畫面、醫療資料、告訴人陳述及在場人員證述後,認定本案仍存在合理懷疑,無法確信當事人具有傷害故意,也無法證明告訴人所稱傷勢係由當事人行為所造成。
最終,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
本案當事人成功獲判無罪定讞,洗清刑事指控,維護個人名譽與職務清白。
五、彭立賢律師專業解析
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一旦遭控假借職務機會傷害他人,往往不只是刑事案件,也會牽動行政責任、職務評價、考績、升遷與社會觀感。
這類案件最大的風險在於,外界容易先入為主認為「一定是執法人員不當對待」。但刑事訴訟仍然必須回到證據本身,不能因當事人具有公務員身分,就降低有罪證明標準。
本案成功的關鍵,在於三個證據攻防:
監視器畫面是還原真相的核心
職務現場若有監視器,律師必須逐格檢視畫面,而不是只接受檢方或告訴人對影像的描述。
本案中,畫面雖然顯示當事人有特定動作,但該動作是否具有攻擊性、是否造成戒具牽引、告訴人是否出現受傷反應,都必須回到影像本身判斷。
當影像內容無法支持告訴人所稱的劇烈傷害過程,法院就應對指控保持高度謹慎。
診斷證明不能取代因果關係證明
很多刑事傷害案件中,告訴人會提出診斷證明作為證據。但診斷證明通常只能證明告訴人曾經就醫,或醫師觀察到某些身體狀況,並不當然證明傷勢是由被告造成。
律師必須區分醫師客觀觀察、檢查結果與病人主觀陳述。如果醫療資料主要來自告訴人主訴,且缺乏客觀檢查支持,就不能直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的充分證據。
傷勢成因若有其他可能,就不能逕行定罪
在本案這類涉及戒具、移送或長時間程序的案件中,手部不適或痕跡可能有多種原因。
如果無法排除長時間配戴、摩擦、移動或其他程序因素造成不適,就不能直接認定是某一名警務人員的特定動作造成傷害。
刑事案件要求的是排除合理懷疑。只要告訴人指訴、醫療資料與監視器畫面之間存在無法排除的落差,就應回到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不受錯誤定罪。
六、桃園刑事律師|警務法律、職務傷害、公務員職務犯罪與無罪辯護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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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犯罪案件的處理重點,不只是說「我沒有做」,更包含:
監視器畫面如何逐格比對
告訴人陳述是否與客觀證據一致
診斷證明是否能證明傷勢成因
在場人員是否可作證還原現場
是否涉及行政懲處、職務評價或後續人事風險
如何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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