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案例】工地剩餘建材搬運遭控竊盜|桃園刑事律師釐清無不法所有意圖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原受委託處理工程現場的協調、施工及後續驗收事務。工程進行期間,現場留有部分尚待驗收或確認用途的剩餘建材,當事人遂請另一名協助者將材料暫時搬離現場,等待後續處理。

公司事後發現材料已被搬走,認為當事人未經授權,擅自將具有一定價值的建材取離工地,且另一名協助搬運者亦可能知情參與,因此對兩人提出竊盜罪告訴。

當事人則主張,工程現場原本就有在驗收完成後,再依客戶需求決定剩餘材料去留的工作流程;本次搬運只是暫時保管,並沒有變賣、丟棄或據為己有的意思,相關材料後續也已完整返還。

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後,當事人委任謹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協助整理工程流程、通訊紀錄、材料去向及返還經過,爭取釐清並無竊盜犯意。

二、核心爭點
    1. 將材料搬離工地,就一定構成竊盜罪嗎?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竊盜罪不只是客觀上「拿走別人的東西」,還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因此,即使材料確實被搬離現場,仍須進一步判斷:

    • 當事人是否打算將材料永久占為己有?

    • 是否有變賣、轉送、使用或處分材料的行為?

    • 搬運是否只是工程流程中的暫時保管或後續處理?

    • 當事人是否曾表示材料仍須返還或等待驗收?

不能只因物品一度離開原處,就直接認定構成竊盜罪。

    1. 當事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所謂不法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拿取物品時,打算排除原持有人對物品的支配,並將物品建立為自己或第三人長期持有、使用或處分的狀態。

本案的關鍵不只是「誰把材料搬走」,而是當事人在搬運當下,究竟是想將材料據為己有,還是基於驗收、保管及後續處理需求,暫時將材料移至其他地方。

    1. 通訊紀錄能否證明搬運目的?

本案留有工程進行期間及事後的通訊紀錄。

從完整對話內容可以看出,當事人曾向現場人員說明材料有所剩餘,並表示會先行保留、待後續確認後再行處理;當事人也曾詢問客戶端及相關人員,工程是否已完成驗收、剩餘材料應如何處理。

此外,當事人對於能否使用部分剩餘材料,仍曾另外詢問有權決定者的意見。若當事人早已將材料視為自己所有,通常沒有再行詢問是否可以使用的必要。

因此,對話紀錄反而可以佐證,當事人並未將材料擅自變賣或據為己有。

    1. 單純協助搬運,是否成立共同竊盜?

另一名遭調查者主要是依當事人的請求協助搬運材料。

共同竊盜罪除了客觀上參與搬運外,仍須證明協助者知悉材料將遭非法占有,且與當事人具有共同竊盜的犯意聯絡。

如果協助者只是基於請託幫忙搬運,不知道材料的權利歸屬,也沒有分得、使用或處分材料,就不能僅因其曾協助搬運,直接認定成立共同竊盜。

三、彭立賢律師辯護策略
    1. 重建工程現場的完整作業流程

辯護首先釐清,工程現場的剩餘材料不一定會立即退回公司,而可能先留待驗收,再由客戶確認是否保留、使用或退回。

因此,材料暫時離開現場,不能脫離原本的工程流程單獨判斷,更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竊盜犯意。

    1. 提出案發當時的完整通訊紀錄

本案的重要證據不是事後單方面的說法,而是搬運前後已存在的對話紀錄。

律師團隊將對話依照時間順序整理,說明當事人曾主動提及材料有所剩餘、必須等待驗收及後續確認,也曾詢問材料應如何處理。

這些對話均與「打算偷偷占為己有」的犯罪情境不符。

    1. 區分「暫時搬運」與「不法占有」

材料雖曾被搬離現場,但並沒有遭到變賣、轉送、破壞或私自使用,後續亦已完整返還。

辯護重點並非單純主張「東西有還,所以沒有犯罪」,而是透過搬運原因、保管狀況、對話紀錄與返還經過,證明當事人從一開始就沒有建立自己長期占有的意思。

    1. 釐清協助搬運者的參與程度

針對另一名協助搬運者,律師團隊則著重說明,其僅依當事人的請託提供勞力協助,並未參與材料去留的決定,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其知悉或同意任何非法占有計畫。

單純出現在搬運現場,不等於具有共同竊盜犯意。

    1. 指出告訴內容欠缺客觀證據補強

本案除告訴方指稱材料遭擅自取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曾計畫變賣、私用或永久占有材料。

相較之下,完整通訊紀錄、工程處理流程及材料返還情形,均對當事人較為有利。刑事案件若仍存在合理懷疑,即不能僅憑單方指述認定犯罪。

四、案件結果:兩名遭指控者均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

一、通訊紀錄顯示,當事人曾主動說明工程材料有所剩餘,並持續確認驗收及後續處理方式。

二、當事人對於能否使用部分剩餘材料,仍曾詢問相關人員意見,難認已將材料視為自己所有。

三、相關材料並未遭變賣或私自處分,後續亦已返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四、另一名協助者僅依請求搬運材料,欠缺證據證明其知悉或參與竊盜計畫。

五、除告訴方的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兩人具有竊盜犯意。

最終,檢察官認定兩人的竊盜犯罪嫌疑均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五、彭立賢律師專業解析

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的關鍵,不只是證明「材料後來有返還」,而是透過客觀證據,還原當事人拿取材料當時的真實目的。

實務上,公司財物、工程材料、倉庫物品或工作設備遭搬離原處時,常會被直接認為是竊盜。但竊盜罪的判斷,仍須同時確認物品權利歸屬、原本的管理流程、行為人的搬運目的,以及是否存在不法所有意圖。

返還物品雖然是有利事實,卻不代表所有案件都能因此排除竊盜罪。真正重要的是案發當時留下的證據,例如:

    • 工作指示與工程流程

    • 材料清單及驗收紀錄

    • 搬運前後的完整對話

    • 是否曾詢問材料用途

    • 材料保管及返還證明

    • 是否有變賣、轉送或私用行為

    • 協助搬運者是否知悉材料權利狀況

當事人若只在警詢中反覆表示「我沒有偷」,卻未能提出完整工作脈絡及客觀證據,仍可能使案件陷入各說各話。

本案透過通訊紀錄、工程流程、材料去向及不同參與者的角色分工,成功說明搬運行為與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有別,最終爭取到犯罪嫌疑不足的不起訴處分。

六、桃園刑事律師|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與不起訴法律諮詢

如果您因誤拿公司物品、搬運工程材料、處理倉庫庫存、使用工作設備或返還財物爭議,而遭公司、雇主、合作對象或他人提告竊盜罪,建議在接受警詢或偵查庭訊問前,先完整保留:

    • 通訊軟體對話

    • 工作指示及授權資料

    • 材料、物品及庫存紀錄

    • 驗收、保管與返還證明

    • 現場人員或相關證人的資料

請勿任意刪除訊息、修改紀錄或自行補做不實文件,以免原本有利的案件反而產生新的證據疑點。

謹律法律事務所協助桃園、中壢、八德、楊梅、平鎮、龜山、蘆竹及雙北地區當事人處理竊盜罪、侵占罪、公司財物爭議、警詢陪同、偵查庭辯護及不起訴答辯,並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評估適合的處理策略。

謹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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