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遭起訴殺人未遂|桃園刑事律師成功辯護排除殺人故意,最終僅以妨害秩序罪論處

【案件結果重點】
多人衝突案件中,只要現場出現刀械、棍棒,甚至造成被害人嚴重受傷,檢警就可能進一步調查是否涉及殺人未遂、重傷害、妨害秩序,甚至組織犯罪

但「持刀傷人」就一定代表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嗎?

答案並不是如此。

本案當事人因多人聚集衝突遭檢察官以殺人未遂、妨害秩序及組織犯罪等重大罪名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後,謹律法律事務所彭立賢律師協助進行刑事辯護,從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衝突原因、實際攻擊方式、停止攻擊後的行為,以及檢方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組織犯罪等方向進行攻防。

最終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殺人或重傷故意,相關攻擊行為最多只能評價為普通傷害;而傷害部分又因告訴要件問題欠缺訴追條件。

此外,檢方所指控的主持犯罪組織部分,同樣因證據不足而未獲法院認定。

最終當事人並未以原先起訴的殺人未遂重罪論處,而僅就妨害秩序罪負刑事責任。

一、案件背景:多人聚集發生衝突,遭起訴殺人未遂

本案源於一場多人聚集所引發的暴力衝突。

當事人受到他人邀約後,與多名人士共同前往公共場所,現場其後發生衝突,並有人攜帶刀械、棍棒等物。

衝突過程中有人遭到刀械攻擊並受傷送醫,由於現場人數眾多、有人攜帶兇器,加上被害人的傷勢並非輕微,案件因此受到檢警高度重視。

案件偵查後,檢察官並未僅以一般傷害案件處理,而是認為相關參與者可能具有共同殺人的犯意,因此以殺人未遂、妨害秩序及組織犯罪等罪名提起公訴

對當事人而言,案件最大的風險就在於「殺人未遂」。

因為一旦被法院認定具有殺人故意,即使被害人最後沒有死亡,仍可能成立刑法上的殺人未遂罪,刑事責任遠高於普通傷害罪或妨害秩序罪。

因此,本案進入法院後,其中最重要的辯護目標之一,就是重新釐清:

當事人及現場相關人員究竟有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

二、持刀傷人,就一定成立殺人未遂嗎?

不一定。

殺人未遂與普通傷害之間最關鍵的差異,並不是單純看:

「有沒有拿刀?」

「對方有沒有大量流血?」

「傷口是不是很深?」

而是必須判斷行為人在攻擊當下,主觀上究竟是想讓對方死亡,還是只有傷害對方的意思。

這也是殺人未遂案件非常重要的辯護核心。

法院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故意時,通常會綜合觀察:

  1. 使用什麼武器;
  2. 攻擊人體什麼部位;
  3. 攻擊次數與下手力道;
  4. 雙方原本是否具有重大仇恨;
  5. 衝突為何發生;
  6. 行為人是否事前預謀;
  7. 被害人受傷後是否繼續攻擊;
  8. 行為人最後是主動停止,還是因為外力介入才停止;
  9. 現場整體情況是否足以證明具有致人於死的意思。

因此,即使案件中真的有人持刀造成他人受傷,也不能只因為「使用刀械」或「傷勢嚴重」,就直接推論所有參與者都具有殺人故意。

三、律師辯護重點一:傷勢嚴重,不等於具有殺人故意

本案被害人的傷勢並非輕微,因此表面上看來,確實可能讓案件朝殺人未遂方向發展。

然而刑事案件不能只從結果倒推行為人的主觀犯意。

也就是說:

不能因為對方差點發生生命危險,就直接推論行為人原本就是想殺人。

因此,本案的重要攻防方向之一,就是把「客觀傷害結果」與「主觀殺人故意」分開判斷。

即使行為造成嚴重傷勢,檢察官仍必須進一步證明,行為人在攻擊時具有使對方死亡的故意。

如果這個最核心的主觀要件無法被證明,就不能直接以殺人未遂論罪。

四、律師辯護重點二:從衝突原因判斷是否真的存在殺人動機

法院也進一步檢視整起事件發生的原因。

本案相關衝突主要源於替他人出氣、尋釁報復,而參與實際攻擊的人與被攻擊者之間,本身並不存在明確且重大的深仇大恨。

這一點非常重要。

殺人案件雖然不一定要求行為人必須與被害人具有深仇大恨,但在判斷主觀犯意時,「為什麼要攻擊對方」仍然是法院會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只是臨時衝突、替朋友出氣或一時情緒失控,與事前計畫殺害特定對象,在主觀犯意的證明上自然有所不同。

因此,本案辯護不能只停留在「我沒有想殺他」這種單純否認,而必須從整體事件脈絡去分析:

到底有沒有足以支持殺人動機的客觀事實?

五、律師辯護重點三:攻擊後為什麼停止,也是判斷殺人故意的重要證據

本案另一個非常關鍵的地方,就是攻擊之後的行為。

法院觀察實際衝突過程後發現,在相關人員造成對方受傷之後,現場人員即陸續離開。

並沒有在已經占有人數及武器優勢的情況下,持續反覆追砍、攻擊至對方死亡。

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真正抱持著「一定要把對方殺死」的意思,在當時具有多人及兇器優勢的情況下,理論上仍有繼續攻擊的機會。

但實際情況並不是如此。

因此,從停止攻擊、離開現場以及沒有繼續追擊等客觀行為來看,法院認為仍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而認定存在殺人或重傷故意。

這也是殺人未遂案件非常重要的一個觀念:

法院看的不是單一動作,而是整段犯罪行為的完整時間軸。

六、律師辯護重點四:多人一起行動,不代表每個人都成立殺人未遂

多人衝突案件中另一個常見問題,就是「共同正犯」的認定。

很多當事人會認為:

「刀不是我拿的。」

「人不是我砍的。」

「我只是跟著去。」

所以自己應該完全沒有責任。

但另一方面,檢警也不能反過來認為:

「只要你人在現場,別人拿刀砍人,你就一定共同成立殺人未遂。」

真正需要判斷的是,每一名參與者之間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思,以及究竟共同到什麼程度。

例如:

大家是否事前知道要持刀攻擊?

是否知道其他人攜帶武器?

是否知道此次行動的真正目的?

是否具有共同殺人的意思?

還是僅具有參與聚眾衝突、傷害或其他程度較低犯罪的犯意?

這些都會直接影響最後成立的罪名。

因此,多人聚眾案件不能用「全部綁在一起」的方式處理,每個人的主觀認知與行為分擔都必須個別判斷。

七、另一重大爭點:被指控具有幫派背景,就一定成立組織犯罪嗎?

除了殺人未遂之外,本案當事人還面臨主持犯罪組織的重大指控。

但組織犯罪並不是只要:

「三個以上的人一起犯罪」

「彼此認識」

甚至被認為具有某些團體背景,就當然成立。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仍然必須證明相關組織具有法律所要求的持續性或牟利性,以及一定程度的結構性。

因此,法院進一步檢視檢方提出的資料,例如:

是否具有固定階層?

內部是否有明確職位?

成員如何加入?

彼此如何分工?

是否有固定的金錢收支模式?

組織是否能夠持續運作?

是否有穩定實施犯罪的模式?

法院認為,檢方並沒有提出足夠積極證據證明上述事項。

因此,僅憑多人共同參與犯罪及相關背景,仍不足以直接證明當事人具有主持犯罪組織的犯罪行為。

八、案件結果:殺人未遂未成立,主持犯罪組織亦未獲認定

法院最後認為,依照案件中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相關人員具有殺人或重傷故意。

因此,原本檢察官以殺人未遂起訴的部分,法院並未採取相同的法律評價,而認為相關攻擊行為最多僅涉及普通傷害。

但是普通傷害罪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犯罪。

本案其中一部分因告訴人依法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被告;另一部分則因被害人未就普通傷害罪合法提出告訴,而欠缺刑事追訴所需要的告訴條件。

因此,當事人原本面臨的殺人未遂重罪最終沒有成立。

另一方面,檢察官所指控的主持犯罪組織部分,法院同樣認為證據不足,沒有依該罪名加以論處。

最後,當事人僅就公共場所多人聚集、攜帶兇器實施強暴或脅迫的行為,依刑法上的妨害秩序罪負刑事責任。

法院就相關行為分別量刑後,最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從原本面臨殺人未遂、組織犯罪等重大刑事指控,到最後成功排除殺人故意及主持犯罪組織的認定,整起案件的法律評價及刑事風險產生重大差異。

九、謹律刑事律師解析:殺人未遂案件,真正爭的是「主觀犯意」

很多人在看到持刀傷人的案件時,第一個直覺會是:

「都拿刀砍人了,怎麼可能不是殺人未遂?」

但刑事法律不能只憑直覺判斷。

一把刀確實可能是殺人工具,但也可能只是傷害工具。

相同的武器、相同的傷勢,在不同案件背景下,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評價。

真正需要分析的是:

行為人在出手的那一刻,到底想造成什麼結果?

因此,殺人未遂案件的辯護通常需要把整個事件拆開:

衝突前發生什麼事?

雙方原本有沒有仇恨?

是否事前準備武器?

攻擊哪一個位置?

總共攻擊幾次?

被害人倒地或受傷後有沒有繼續攻擊?

為什麼最後停止?

離開現場後又做了什麼?

只有完整重建事件時間軸,才能真正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犯意。

十、突然被告殺人未遂,第一時間應該怎麼辦?

如果案件已經涉及殺人未遂、持刀傷人或多人聚眾衝突,不建議在尚未掌握完整證據前,就自行認定「反正不是我砍的,所以沒事」,或為了撇清責任而任意猜測其他人的行為。

尤其多人案件中,每一個人的警詢供述都可能相互影響。

警方及檢察官通常還會調查:

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手機通訊紀錄、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對話、現場位置、共同被告供述、證人證詞、醫療紀錄及相關鑑識資料。

因此,案件初期的供述內容往往會對後續辯護產生重大影響。

如果已經收到警局通知、搜索票、傳票,甚至遭到聲押或起訴,建議儘早由刑事律師確認:

目前真正被懷疑的犯罪是什麼?

檢方掌握哪些證據?

殺人故意的證據在哪裡?

共同正犯的範圍如何?

有沒有其他較符合事實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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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尚未確定案件目前應如何處理,也可先透過桃園法律諮詢|案件評估與律師諮詢整理現有資料,再判斷後續辯護方向。

十一、大桃園地區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殺人未遂、重傷害、持刀傷人、聚眾鬥毆、妨害秩序及組織犯罪案件,都屬於刑事風險較高的案件。

尤其當案件涉及多人、不同武器及多份供述時,真正困難的往往不是「事情有沒有發生」,而是每一名被告究竟應該對哪一部分行為負責。

謹律法律事務所可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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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案例內容均已適度去識別化,並依公開裁判所呈現之法律爭點整理。每一案件的事實、證據及訴訟程序均不相同,過往案件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結果,仍應由律師依個案資料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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