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因有債務整合需求,委託代辦貸款業者(即本案原告)協助申請信用貸款與房屋貸款,雙方簽立委託書。依據該委託書條款,當事人需於貸款核准後,給付信用貸款總額之一定成數、房地貸款總額之一定成數作為委託報酬。
嗣後,原告協助當事人取得信用貸款核准並完成撥款。當事人因認為委託報酬過高且不合理,拒絕給付信貸報酬,亦未續行後續之房地貸款程序。原告遂依委託書約定,向法院起訴請求當事人給付兩筆貸款之報酬、懲罰性違約金及律師費用,合計高達信貸的七成之多。
二、核心爭點:
本案於法院審理核心,在於代辦貸款業者提供之合約是否受法規限制,爭點如下:
- 《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與否: 代辦貸款公司提供之服務,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規範之企業經營者?
- 「合理審閱期間」之保障: 原告於締約時,是否依法提供當事人 30 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以審閱定型化契約條款?
- 契約條款之效力: 若原告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該等關於高額報酬與懲罰性違約金之條款,是否仍構成有效之契約內容?
三、律師訴訟策略與法院見解:
謹律律師團隊受任後,深入檢視締約過程,並提出以下客觀法律主張進行防禦:
- 確立消保法之適用對象:原告係以提供民眾代辦貸款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故兩造間之委託法律關係,有《消保法》之適用。此點獲法院明確採認。
- 證明締約過程剝奪「審閱期間」:兩造係於同一日簽立委託書,原告不僅未給予審閱期間,且簽約後即將委託書正本收回,當事人當下並未取得契約。法院調查後確認此事實屬實,並認定原告剝奪了消費者充分瞭解契約內容之機會。
- 援引法規主張不利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若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即「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律師據此主張,委託書中關於給付高額報酬及違約金之約定,對當事人不生效力。
四、最終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全面採納謹律律師團隊之見解,認定原告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故系爭委託書中關於給付報酬及懲罰性違約金之條款,均不構成契約內容。
最終法院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當事人成功免除不合理賠償責任,全案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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