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員工向你反映遭到職場霸凌,你啟動內部調查,結果被申訴人拒絕訪談、不交資料,甚至直接已讀不回——這時候你心裡一定有個疑問:「他不配合,我還能認定霸凌嗎?」答案並不是「可以」或「不可以」這麼簡單。公司有義務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但法律不允許單憑拒絕配合就直接推定成立。你必須先完成一套合法的程序,包括書面通知、合理期限、給予陳述機會,以及在被申訴人缺席的情況下,依現有證據作成客觀結論。本文將從實務角度,解析公司面對被申訴人拒絕調查時的正確處理流程,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在採取任何不可逆行動(如記大過、調職、解僱)之前,請務必保存所有通知與送達紀錄,並諮詢專業律師。
壹、案例
某製造業公司接獲多名下屬檢舉,指控一名資深主管長期在會議中使用貶抑言詞、刻意孤立特定同仁,並要求下屬代辦私人事務。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內部「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啟動調查程序。調查小組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主管於指定時間到場說明,並要求提供相關電子郵件及通訊紀錄。該主管收受通知後,先以「業務繁忙」為由要求改期,經調整後又稱「身體不適」請病假,之後便不再回應任何調查小組的聯繫。調查小組多次催告,該主管仍拒絕到場訪談,亦未提出書面答辯。公司目前僅有申訴人陳述、部分同事觀察紀錄及幾則LINE群組截圖,欠缺被申訴人版本的說法,使得調查結論難以定案。
貳、核心爭點
公司有無法律上權力要求員工配合內部霸凌調查?員工拒絕時,公司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被申訴人拒絕到場或提供資料,公司能否直接認定霸凌成立?
若被申訴人請病假、留職停薪或已離職,調查程序應如何進行?
公司僅依現有證據作出結論,是否會有程序瑕疵或衍生訴訟風險?
拒絕調查本身可否作為懲處事由?例如記過、考績不利評價?
參、法律解析
一、公司調查權的法源基礎
雇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有義務訂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計畫」,並採取必要措施。這項義務同時賦予雇主「調查事實」的權限,因為若無法釐清事件經過,就無從採取有效的糾正及預防措施。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要求雇主訂立工作規則,內容可包含員工配合調查的義務。實務上,法院及主管機關均肯認雇主為維護職場秩序,得要求員工配合內部調查,但此項要求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參照判決意旨,該案法院指出職場霸凌處理決定屬內部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但仍承認雇主有權進行調查。)
二、被申訴人拒絕配合的法律效果
拒絕配合調查本身並非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除非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已明文規定員工有配合調查的義務。若公司已將此義務納入工作規則,並經員工簽收同意,則拒絕配合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予以懲戒,甚至終止契約。但法院對此類懲處會嚴格審查,必須證明拒絕行為已達「情節重大」程度,而非僅因一次拒絕即予解僱。
三、調查結論是否可因拒絕配合而推定成立
台灣實務見解一致認為,調查單位不得單純因被申訴人拒絕到場,即自動推定霸凌成立。正當程序要求雇主必須給予被申訴人合理的陳述機會,即使被申訴人放棄,調查人員仍應依現有證據(申訴人陳述、證人訪談、客觀書證等)綜合判斷。如現有證據已達「優勢證據」程度(即霸凌存在的可能性高於不存在),即可作成認定;若證據薄弱,則應作成「不成立」或「無法認定」之結論,並敘明理由。(參照判決,該案強調侵權行為須由主張者舉證,但內部調查的證據標準低於法院訴訟,不可直接類比。)
肆、實務判斷重點
法院或勞動主管機關在審查公司調查程序是否合法時,通常會觀察以下因素:
通知內容是否具體明確:通知函應載明申訴事實摘要、調查依據、時間地點、可提出書面答辯之權利、不配合之可能後果(例如列入調查紀錄、依現有證據判斷)。
是否給予合理準備期間:至少應給予3至5個工作天,若被申訴人合理要求延長,應酌情調整。
催告次數與送達方式:至少應有兩次以上正式通知(掛號郵件、電子郵件、內部訊息留存),並留存送達證明或已讀紀錄。
拒絕理由是否正當:如因醫療、家庭照顧等正當事由無法到場,公司應安排替代方案(如書面答辯、視訊訪談)。
結論形成過程是否透明:調查報告應記載被申訴人未到場之事實、公司已盡之通知義務,以及如何依現有證據作成判斷。
伍、證據保存與處理流程
立即步驟(獲悉拒絕後24小時內)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掛號函)再次通知被申訴人,明確要求於一定期限內(例如5個工作日)提出書面說明,並告知逾期將依現有證據作成結論。
保存所有通知往返紀錄(送達回執、已讀截圖、通聯記錄)。
確認被申訴人是否已請假,如有病假單或診斷證明,應先釐清其身心狀況是否影響陳述能力。
短期步驟(一至兩週內)
如被申訴人仍不回應,調查小組應開始整理現有證據:申訴人之具體陳述、證人訪談紀錄(依保密原則進行)、物證(LINE訊息、電子郵件、打卡紀錄等)。
製作「被申訴人缺席調查之事實摘要」,載明公司已盡之通知義務、被申訴人拒絕之事實及其理由(或未附理由)。
召開調查會議,依現有證據作成暫行結論,並製作調查報告初稿。
後續步驟
將調查報告(含結論與理由)書面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告知如有異議得於一定期間內提出。
如被申訴人後續提出答辯,調查小組應重新審酌並可能調整結論。
最終結論應經公司管理階層核定,並納入員工個人資料檔案(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目的範圍限制)。
特殊情況處理
病假中:延長陳述期限,或同意以書面答辯代替面談;若涉及精神疾病診斷,應考慮是否由職業醫學科醫師協助評估。
育嬰留職停薪或長期休假:以雙掛號通知至戶籍地,並設定合理回覆期限(例如30日)。
已離職:仍可發函通知,但員工無法律義務配合;若拒絕,公司仍應依既有證據結案,不可因離職而自動撤銷申訴。
陸、不同立場的風險與策略
被申訴人(員工)角度
風險:拒絕配合可能被認定為不配合調查,影響公司對其可信度的判斷,甚至成為不利考績或懲處的理由。
策略:即使認為指控不實,仍應以書面提出答辯,保留自己對事實的版本。若因身心壓力無法到場,應提供醫療證明並要求替代方案。切勿完全沉默,否則可能喪失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公司(雇主)角度
風險:若程序瑕疵(如未給予合理陳述機會即懲處),被申訴人可能以不當勞動行為或違反工作規則為由提起訴訟,或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策略:建立標準化調查流程,由跨部門人員組成調查小組,全程留存書面紀錄。若被申訴人拒絕,應在報告中明確記載「已盡通知義務但當事人放棄陳述」,並依優勢證據法則作成判斷,避免直接推定。
柒、律師建議
何時適合協商:當雙方仍有溝通管道時,建議先由人資或主管進行非正式協商,試圖化解誤會或促成和解,避免進入正式調查程序。
何時應啟動正式申訴調查:當有具體霸凌行為(如言語侮辱、排擠、不當工作指派)且有明確被害人時,應立即依公司規定啟動調查,不得拖延。
何時應報案:若霸凌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如恐嚇、傷害、強制罪),被害人可向警察機關報案,雇主也有義務提供協助。
何時應調解:若調查結果雙方均不滿,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第三方介入。
何時可暫停職務:若調查期間被申訴人仍與申訴人同處一辦公室,且可能影響調查公正性或繼續發生衝突,可考慮先將被申訴人調離或暫停職務(需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調動五原則,參照判決)。
何時應提起訴訟:原則上內部調查結論不直接產生訴訟效果,但若公司因此解僱或懲處,雙方可能進入民事訴訟。此時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具體事證。
捌、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拒絕調查不等於承認:公司不能僅因被申訴人不到場,就自動認定霸凌成立,但可依現有證據為不利推斷。
第一步不是懲處,而是送達:第一件事是以書面通知並保留送達證明;未經合法通知即作成結論,程序必定有瑕疵。
常見誤區:以缺席為由直接記過或解僱:除非工作規則明確規定「拒絕調查屬重大違紀」,否則單次拒絕通常不構成情節重大的解僱事由。
證據策略:優先收集客觀資料: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紀錄、監視器畫面、差勤紀錄、證人陳述書等,比主觀感受更具說服力。
書面答辯應被接受:被申訴人有權選擇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公司不得強制其接受訪談,否則可能違反自主意願。
病假期間仍可通知:只要被申訴人意識清楚,公司仍可發送書面通知,但應給予較長回覆期限;若因精神疾病無法回應,應暫停調查。
離職員工無義務配合:但公司仍應以「結案報告」形式處理申訴,不可因被申訴人離職而取消調查。
調查紀錄是防禦武器:完整記錄每一次通知、回覆、改期、缺席理由,是日後面臨訴訟或主管機關檢查時的最佳證明。
玖、FAQ
Q1:不去訪談就等於承認嗎?
答: 不等於。台灣實務強調正當程序,拒絕訪談僅代表放棄當面陳述機會,調查單位仍須依現有客觀證據判斷。但若被申訴人未提出任何答辯,調查人員可能會對其主張產生合理懷疑,進而傾向採信申訴人的版本。
Q2:公司可以強迫員工交出手機嗎?
答: 原則上不行。強制扣押或要求解鎖手機可能涉及侵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但若工作規則已約定,且與調查內容合理相關,公司可要求員工提供「與申訴事件相關」的通訊紀錄截圖或電子郵件備份,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可列為不利參考。
Q3:拒絕調查可以記過嗎?
答: 可以,但須有明確工作規則作為依據。若公司「工作規則」或「員工行為守則」已明定員工應配合調查,且拒絕次數達情節重大程度(如多次催告仍不理會),公司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予以記過或申誡,甚至解僱。但法院會審查比例原則,單次拒絕通常只適合列為考績參考。
Q4:已離職還需要配合嗎?
答: 法律上無強制配合義務。離職後,勞動關係已終止,公司無法以工作規則約束已離職員工。但公司仍可發函請求協助,若對方拒絕,只能依申訴人及其他證據結案。離職員工若願意配合,對事實釐清有幫助,但公司不得因此強制其到場。
Q5:只用書面答辯可以嗎?
答: 可以。正當程序要求的是「給予陳述機會」,而非強制面談。被申訴人可以選擇以書面方式完整說明立場、提出反證。調查單位應接受書面答辯,並將其納入調查報告。若被申訴人僅交書面、拒絕面談,公司不得以此作為不利推斷的唯一理由。
拾、大桃園與雙北服務段落
以上分析適用於各類型的職場霸凌調查事件。若您的公司位於桃園市、中壢區、八德區、平鎮區、龜山區、蘆竹區、楊梅區、龍潭區、大溪區,或台北市、新北市,且正面臨員工申訴霸凌、調查程序卡關,或不知如何設計工作規則中的調查條款,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我們提供完整的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協助擬定內部調查辦法、審閱工作規則,並在實際個案中為您釐清程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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