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台灣,許多產業(如運輸、營造、保險)的雇主為了節省勞健保、勞退提繳等成本,經常將原本應屬僱傭的勞動關係,包裝成「承攬」或「委任」契約。然而,一旦勞工在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雇主便會以「我們是承攬關係,不是員工」為由,拒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此時,勞工或其家屬該如何主張權益?法律的判斷標準又在哪裡?本文將由實務判決出發,為您層層剖析其中的關鍵。
壹、案例事實
小明(化名)自111年起受僱於某物流公司擔任貨車司機,負責每日固定路線的貨物運送。公司與小明簽訂的合約名為「車輛承攬運送契約」,約定按趟計酬,且未為小明投保勞工保險。某日,小明在執行公司指派的運送任務時,因公司提供的貨車煞車失靈發生車禍,導致重傷。事後,小明向公司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公司卻以「雙方為承攬關係,非僱傭關係」及「小明未投保勞保」為由,拒絕給付任何補償。
上述情境,在職災案件中屢見不鮮。根據**、、、、**等多份判決書的見解,法院早已確立「實質認定」原則,不會被合約名稱所拘束。
貳、核心爭點
本案例的核心爭點,在於小明與物流公司之間,究竟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此認定將直接決定:
小明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
公司是否負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公司是否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為小明投保及提繳。
若公司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情事,是否應與其他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參、僱傭與承攬如何區分
法院在區分「僱傭」與「承攬」時,主要依據民法第482條及民法第490條第1項,並綜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定義的「從屬性」進行判斷。實務上,通常會從以下七個面向進行綜合審酌(參照**、、**等判決):
一、有無固定排班及出勤管理(人格從屬性)
僱傭:通常有固定的排班表、工作時間,並要求打卡、刷卡或簽到,公司會據此進行出缺勤管理,遲到、早退或請假通常會影響薪資或受到懲處。例如****判決中,法院認定「固定底薪、打卡上下班、請假扣薪」為僱傭關係的特徵。
承攬:承攬人可自行決定工作時間與排程,無須事前向公司請假,公司對其出勤狀況沒有管理權。如****判決所示,司機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調派,無強制性。
二、誰決定工作方法及工作順序(人格從屬性)
僱傭:工作的方法、流程、順序,乃至於運送路線,均由雇主或主管指揮、決定,勞工原則上需聽從指示。、****判決中,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的工作方式有高度管理與控制權,即屬此類。
承攬:承攬人原則上可自行決定如何完成工作,具有獨立自主性,雇主不會干預其工作細節。如****判決,司機可自由決定是否承接運務。
三、工具、材料及安全設備由誰提供(經濟從屬性)
僱傭:工作的主要工具、材料、車輛、機器設備等,通常由雇主提供。****判決中,司機開的是公司所有的車輛,即為重要判斷依據。
承攬:承攬人通常需自備主要的生產工具或材料,並自行負擔相關成本與風險。
四、能否自由找人代班(組織從屬性 / 親自履行之特徵)
僱傭:勞務原則上需由勞工「親自履行」,不得隨意找人替代。如果因病或因事無法上班,通常需向雇主請假,而非逕自找人代班。****判決即指出,僱傭關係具備「親自履行」之特徵。
承攬:承攬人可以自由使用助手或找人代班,只要工作成果能如期交付即可。、****判決均將「可自行決定是否另增請人」作為判斷承攬關係的要件。
五、報酬按時間、件數或工程成果計算(經濟從屬性)
僱傭:報酬通常按「時間」(如月薪、日薪、時薪)計算,具有經常性與繼續性,即使工作量較少,雇主仍須給付。如果請假,會按日扣薪(如****判決)。
承攬:報酬按「工作結果」計算(如趟次、件數、工程總價),承攬人自負盈虧,若未完成工作則無報酬。****判決中,司機按「淨運費比例」取得報酬,即為按成果計價。
六、是否受工頭、主管或現場人員指揮(人格從屬性)
僱傭:勞工在公司內有明確的職位與上下級隸屬關係,需服從工頭、主管或現場人員的指揮命令。
承攬:承攬人與定作人間地位平等,無指揮命令關係。、****判決皆指出,公司對業務員有「考核、懲處」之權,即屬管理與控制。
七、多層承攬下哪些主體可能負責
在多層次承攬的結構中,若最底層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可追究責任的主體可能包含:
直接雇主:即與勞工有直接僱傭關係的最後承攬人。
中間承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62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各層承攬人,就其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原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若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承攬責任之規定(例如未做好危害告知、未督促承攬人做好安全措施),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災,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肆、不是正式員工是否仍受職安法保護
即便被認定為「承攬人」,也不代表完全不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的保護。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將事業交付承攬時,有義務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告知承攬人。若事業單位違反此「告知義務」,或未督促承攬人執行安全措施,導致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災,事業單位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63條第2項負連帶補償責任。
然而,若該「承攬人」本身是「自營作業者」(如自己當老闆的個人),而非僱有員工的雇主,其是否能依職安法主張權利,實務上較為複雜,但仍有適用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賠償的空間。
伍、原事業單位及各級承攬人的責任
此部分的核心法條為勞動基準法第62條及勞動基準法第63條,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
勞動基準法第62條:主要規範「連帶補償責任」。當事業單位將工作發包給下游承攬人,下游承攬人若再轉包,最後一層(直接僱用勞工者)的雇主發生職災補償責任時,上游的發包事業單位及中間的各層承攬人,均須與最後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但連帶補償責任的前提是,該最後承攬人與勞工之間存在「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參照**、**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63條第2項:這是更嚴格的責任。如果原事業單位本身違反了職安法的規定(如未為危害告知、未設安全衛生設備),導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災,原事業單位就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此責任不以原事業單位與勞工有僱傭關係為前提,而是基於其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即職安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釐清了事業單位在交付承攬時的「事前告知義務」,若未履行,即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可能導致勞動基準法第63條第2項的連帶責任。
陸、勞保、職災保險與雇主補償
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是:「沒有幫我投保勞保,所以我就沒有職災權利?」以及「沒有簽書面勞動契約,我就不算員工?」
答案是:錯!
有無勞保,不影響勞動契約的認定:勞工保險是雇主依法應盡的義務,而非認定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的「要件」。若雙方實質上構成僱傭關係,雇主即便未投保,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擔全部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許多判決(如****)都將「未投保勞保」作為判斷雙方非僱傭關係的「輔助證據」之一,但若其他從屬性特徵明顯,這個因素可以忽略。
沒有書面契約,不影響僱傭關係存在: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甚至默示的合意,只要有事實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從屬關係,法院就會認定勞動契約存在。
雇主補償責任是法定的: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的職災補償是「無過失責任」,意思是無論雇主有沒有過失,只要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就必須補償。這與一般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需證明對方有過失)不同,對勞工較有保障。
柒、實務證據清單
若要主張雙方為僱傭關係,建議盡早蒐集以下證據:
指揮監督證據:LINE對話紀錄、工作群組訊息、主管派工或指示工作內容的錄音、電子郵件、工作規則手冊。
出勤管理證據:打卡紀錄、排班表、請假單、薪資條(顯示有全勤獎金或扣薪項目)。
經濟從屬性證據:薪資轉帳紀錄、薪資明細(顯示有底薪、固定薪資)、公司提供車輛、工具、制服、名片、停車位的證明。
工作內容證據:工作合約書、派車單、運送單據、工作日誌、出車紀錄。
事故發生證據:事故現場照片、醫院診斷證明書、勞保局(雖未投保仍可)職災認定申請、警察或消防機關的紀錄。
無法代班證據:證人證詞(證明從未見過有人代班)、公司對自行找人代班曾表示反對的紀錄。
捌、律師建議
第一時間不要簽署任何和解書或放棄請求權的文件:在發生職災後,公司常會以「人道補貼」為由,要求您簽署「拋棄一切民事、刑事請求權」的和解書。一旦簽署,未來恐難以求償。
盡速諮詢專業律師:僱傭與承攬的認定涉及高度專業,律師能協助您分析證據,判斷訴訟勝率,並提出最有利的法律主張。
不要只主張勞動基準法,可同時主張侵權行為:即便勞基法的請求被法院以承攬關係駁回,仍可主張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有過失的公司或人員負賠償責任。例如,若事故是因公司提供的車輛有瑕疵所致,公司便可能須負賠償責任。(參照**、**判決)
注意時效: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補償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消滅。務必把握時效。
玖、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判斷核心始終在於「實質上的從屬性」,而非契約名稱。判決(最高法院)明確指出,若勞工「無法自由決定是否上班」,且雇主對其有「監督管理及懲戒權」,即便名為「靠行」,也是僱傭關係。、****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也對保險業務員的契約性質做出類似判斷,強調實質的指揮管理權。
因此,當您面臨類似糾紛時,請務必回歸到**「我能不能說不?」、「我能不能自己決定怎麼做?」**這兩個核心問題。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您很有可能就是法律上應該受到保護的「勞工」。
拾、FAQ
Q1:我每天都有去公司打卡,但公司跟我簽的是「承攬契約」,我發生車禍算職災嗎?
A:非常有可能。打卡是「人格從屬性」的重要證據。法院會綜合其他因素判斷。即便合約寫承攬,只要實質上受公司指揮監督,就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進而適用職災補償。
Q2:我是日薪領現,沒有勞保,這樣還有機會嗎?
A:絕對有機會。日薪計算、沒有勞保,都不會直接否定僱傭關係的存在。法院會看您是否長期為同一公司工作、工作內容是否由公司指派、有無請假制度等。國道收費員、許多營造工人都曾以此類方式主張成功。
Q3:如果法院最後還是認定我是承攬人,是不是就什麼都拿不到?
A:不一定。您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向有過失的對方(如提供不安全設備的定作人、有過失的現場主管)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醫藥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Q4:我該如何證明「我沒有辦法找人代班」?
A:您可以請同事作證,證明公司曾表示不能找人代班,或從未見過有代班情況。也可以提出公司的工作規則或群組對話紀錄,裡面若有提到「不得私自找人代班」等規定,就是有力證據。
Q5:多層轉包的工安意外,我要告誰?
A:您可以同時告:
1. 直接僱用您的包商(主張勞基法職災補償)
2. 上游的發包公司(主張勞基法第62、63條的連帶責任,並主張其違反職安法第26條的告知義務)
3. 現場有過失的工地主任、老闆(主張民法侵權行為)。讓法官去判斷誰該負責,對您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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