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約談可以請律師陪同嗎?桃園謹律刑事律師解析陪偵、緘默權與筆錄確認

前言

「警察打電話叫我去做筆錄,我可以找律師一起去嗎?」、「只是去派出所說明一下,真的有需要請律師陪同嗎?」、「警察問話時如果我不回答,會不會被認為心虛?」、「筆錄內容如果跟我想講的不一樣,可以當場改嗎?」

這些都是民眾接到警方通知或約談時,最常出現的疑問與焦慮。許多當事人以為「配合說明就好」,卻不知道警詢筆錄一旦製作完成,就會成為檢察官偵查與法院審判的核心證據之一。一個緊張的脫口而出、一個沒有仔細確認的文字紀錄,都可能讓自己陷入難以挽回的不利局面。

究竟被警察約談時,法律上賦予你哪些權利?律師在警詢中能發揮什麼功能?這篇文章將由謹律法律事務所的刑事律師團隊,從實務經驗出發,為您完整解析。

壹、案例事實

阿華(化名)是一名在桃園工作的上班族,某日突然接到派出所電話,告知他涉及一起詐欺案件,請他到分局製作說明筆錄。阿華心想:「我又沒做壞事,只是去講清楚就好。」於是單獨前往。

警詢過程中,警察問阿華是否認識某位友人、是否有幫忙匯款、為何收款帳戶會出現在案件金流中。阿華因為緊張,又擔心不回答會被認為不配合,於是憑著模糊印象回答:「好像有幫他收過一筆錢,但那時候他說是要還給我的。」然而實際上,阿華與該友人之間有長期借貸關係,該筆款項確為借款清償。但因為阿華在警詢中沒有完整說明資金來源與用途,也未提示對話紀錄與借據,筆錄僅記載「阿華承認曾收取該筆款項」。

後續檢察官偵查時,以警詢筆錄為基礎,認為阿華已自承收受款項,加上其他告訴人的指述與金流紀錄,直接將阿華列為詐欺幫助犯起訴。阿華直到收到起訴書才驚覺,當初「自認清白去說明」的警詢筆錄,反而成了檢察官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依據。

這個案例充分說明:警詢不是聊天,不是單純「配合說明」,而是具有法律效果的正式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3款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而刑事訴訟法第98條則規定,訊問應以懇切態度為之,不得使用不正方法。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更要求,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以保障筆錄之真實性與任意性。

但實務上,許多當事人並不清楚這些權利,甚至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就糊裡糊塗地做出可能影響後續訴訟結果的陳述。

參照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84 號 判決判決,最高法院明確指出,緘默權與辯護權的保障係刑事訴訟法與憲法所明定之基本人權,若警方未正確告知權利或未讓當事人充分理解該等權利,所取得之自白可能因違反程序正義而被排除。

貳、核心爭點

針對警察約談與警詢程序,民眾最關心的核心問題如下:

一、被警察約談一定要去嗎?
這要看通知的身分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如果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理論上可以拒絕到場,但實務上若拒絕配合,警方可能改以通知書或強制到案方式處理,反而對當事人更為不利。建議接到通知後,仍應配合到場,但要在律師陪同下進行。

二、警詢時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可以,而且是法律保障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明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警詢階段辯護權的保障,同樣受到法律與實務見解的重視。

三、警察問話時可以保持沉默嗎?
可以。緘默權是刑事被告與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權保障,不得因保持緘默而受不利推斷。參照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84 號 判決判決,法院強調緘默權的保障係刑事訴訟法與憲法所明定,警察應正確告知並不得以「不說話就是心虛」等錯誤方式解讀權利內容。

四、沒有律師陪同做的筆錄會不會不利?
實務上,沒有律師陪同的警詢筆錄確實存在較高風險,因為當事人容易因緊張、不了解問題方向或過度猜測,而說出與事實不盡相符的內容。雖然法律不會單純因為沒有律師陪同就排除筆錄效力,但筆錄中的不利陳述,後續很難翻轉。

五、筆錄內容如果記錯,可以要求修改嗎?
可以。筆錄製作完成後,當事人有權逐字確認內容,若與原意不符,應當場要求更正或補充。筆錄經確認後才會簽名,切勿在未確認的情況下逕行簽名,否則該筆錄將成為不利於己的證據。

六、陪偵律師可以在現場做什麼?
陪偵律師並非只是「陪坐」,而是可以在警詢前協助釐清案由與權利內容;在警詢中協助確認程序合法性、問題範圍與筆錄正確性;在警詢後依照案件狀況補充證據、提出答辯狀,進行前端風險控管。

參、法律解析

一、警察約談、通知到案與強制到案的差異

警察通知民眾到場製作筆錄,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通知到案:警方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請當事人自行到場。當事人可選擇是否配合,但若不配合,警方可能改以其他方式處理。

(二)強制到案:若當事人涉嫌犯罪且符合法定要件,警方得使用強制力將當事人帶回,如拘提或逮捕。此時當事人已處於人身自由受拘束狀態,更需要律師協助。

這兩種情形對當事人的影響完全不同。通知到案時,當事人尚有時間準備與尋求律師協助;強制到案時,當事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辯護權的保障更為迫切。

二、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告訴人在警詢中的身分差異

警方通知書上會載明當事人的身分,包括: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指被警方認為涉嫌犯罪的人,享有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的緘默權、辯護權等完整權利保障。

(二)證人:指對案件事實有所了解而需作證的人,證人有據實陳述義務,但同樣可以請求律師陪同。

(三)告訴人:指提出刑事告訴的人,警方需調查告訴人所述是否屬實。

身分的不同,影響權利義務的內容。例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緘默,但證人原則上有據實陳述的義務,否則可能涉及偽證罪。因此,收到通知時務必先釐清自己的身分,再做因應。

三、刑事訴訟法保障緘默權與辯護權的目的

緘默權與辯護權的保障,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平性與正當性。任何人都不應該在不知情或受迫的情況下,被迫陳述可能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3款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這些規定的目的,就是要讓當事人在充分了解自身權利的狀態下,決定是否陳述以及如何陳述。

參照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84 號 判決判決,最高法院強調,警方若以錯誤方式告知緘默權,例如將「保持緘默」解釋為「實話實講」,已使當事人產生錯誤認知,且若當事人智識程度不高,難認其有充分理解權利,所取得之自白應予排除。

四、律師陪同警詢的功能與限制

律師在警詢中可以發揮以下功能:

(一)警詢前:協助當事人釐清案由、整理答辯方向、模擬可能問題、提醒緘默權與筆錄風險。

(二)警詢中:確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不正訊問、問題範圍是否適當、筆錄內容是否與當事人真意相符。參照113年度聲字第4565號判決,辯護人於警詢時協助當事人澄清陳述內容,係正常行使陳述意見權,警方不得以「幹擾筆錄」為由任意限制。

(三)警詢後:依照案件狀況補充證據、提出答辯狀、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輕判等有利方向。

警察約談的範圍與限制在於,律師不得代替當事人回答問題,但可以協助確認問題是否清楚、筆錄是否正確、程序是否有瑕疵。律師在現場的存在,本身就能夠有效嚇阻不正訊問或誘導詢問。

五、警詢筆錄如何影響後續偵查與起訴判斷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會將警詢筆錄作為判斷是否起訴的重要依據。一份清楚、完整、與當事人真意相符的筆錄,可能讓檢察官認為事實明確、證據充分,而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反之,一份矛盾、模糊或由不實陳述構成的筆錄,可能讓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3 號判決,法律座談會明確指出,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的警詢筆錄,難保自白之任意性,應認無證據能力。但實務上,若筆錄有錄音、錄影佐證,法院通常會先勘驗錄音、錄影內容,再判斷筆錄是否真實。

六、自白是否必須出於自由意志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應以懇切態度為之,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違反此規定所取得的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參照114年度台上字第3237號判決,最高法院強調,證人陳述屬供述證據,必須確保錄音、錄影以防強迫或誘導;未遵程序者,其筆錄缺乏核心程序保障,不能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之依據。若筆錄缺乏錄音、錄影檔案,且無法證明其內容與實際陳述相符,該筆錄即不具證據能力。

七、筆錄記載與當事人真意不符時應如何處理

筆錄製作完成後,當事人有權利要求逐字確認。若發現筆錄與自己說的不一樣,應當場要求更正或補充。警方不得拒絕當事人更正或補充的請求。若警方拒絕,當事人可於筆錄末加註「筆錄內容與本人陳述不符,已當場要求更正但遭拒絕」等文字,以保留後續訴訟攻防空間。

八、涉及共犯、金流、手機資料、對話紀錄或重大罪名時,為什麼更需要事前準備

當案件涉及共犯結構、複雜金流、手機對話紀錄或重大罪名(如詐欺、洗錢、毒品、強盜等)時,當事人在警詢中所說的話,往往會影響後續所有共犯的偵辦方向。若當事人未經準備即倉促應訊,可能因為不了解案件全貌、不熟悉法律要件,而說出對自己或他人不利的內容。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7 號判決,法律座談會強調,警詢筆錄應由在場之司法警察為之,符合立法本旨與程序正義。若程序有瑕疵,可能影響後續證據能力判斷。因此,事前準備與律師陪同,對於這類複雜案件更為必要。

肆、實務判斷重點

警詢前後,當事人應注意以下重點:

一、確認通知書上的資訊

收到警方通知書時,應先確認:

    • 自己是被害、犯罪嫌疑人、告訴人還是關係人
    • 案由為何
    • 到場時間與地點
    • 警方所屬單位與承辦人聯絡方式

二、了解案件背景

若知道案由,應先回憶與案件相關的事實,包括:

    • 時間、地點、人物
    • 是否有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監視器畫面、照片、錄音等證據
    • 相關證人或共犯的背景

三、警詢前的準備

前往警局前,應做好以下準備:

    • 整理時間軸,將相關事件依序排列
    • 備妥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契約等書面或數位證據
    • 若有必要,事先與律師討論答辯方向

四、警詢中的應對

警詢過程中,應注意:

    • 問題是否清楚,聽不懂時可以請警方重新說明
    • 是否涉及誘導、假設或不清楚的問題
    • 回答時不要猜測,不清楚的事情如實告知不清楚
    • 保持誠實,但不要過度補充或自行推論

五、筆錄確認與簽名

筆錄製作完成後,務必:

    • 逐字確認筆錄內容是否與自己說的相符
    • 若不正確,當場要求更正或補充
    • 確認無誤後再簽名,切勿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簽名

六、警詢後的因應

警詢結束後,若認為有需要,可以:

    • 補交書面證據或補充答辯狀
    • 委任律師聲請閱卷,了解案件進行狀況
    • 若案件涉及重大罪名,應持續與律師討論後續訴訟策略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6 號判決,法律座談會強調,若當事人心智尚未成熟或有特殊情況,警詢時應有適當人員在場,以確保陳述之任意性與程序正義。此原則對於一般成年當事人同樣適用,律師在場等於在程序上多一層保障。

伍、律師建議

綜合實務經驗,謹律法律事務所刑事律師團隊提供以下建議:

一、接到警方通知後的第一件事

先確認通知機關、案由、身分與到場時間。不要在電話中急著完整辯解案件細節,因為電話中的談話內容,同樣可能被記錄並作為參考資料。如有需要,可以表示「我之後會請律師一起處理」。

二、警詢前務必與律師討論

即使是單純的傷害、妨害名譽、竊盜等案件,警詢前的準備仍然非常重要。律師可以協助:

    • 釐清案由與事實脈絡
    • 預測警方可能詢問的問題
    • 提醒緘默權的正確行使方式
    • 確認哪些證據需要事先準備

三、警詢時保持冷靜

進入警詢現場後,保持冷靜、專注,聽清楚問題再回答。不清楚的事情不要猜測回答,如果不知道答案,如實說「不清楚」或「不記得」即可。法律並沒有要求你一定要猜測或推論。

四、聽不懂問題時要主動確認

如果警方的問題聽起來模糊、假設性或涉及不存在的假設事實,可以表示「聽不太懂問題,可以請你再說明一次嗎?」這不是在刁難,而是在確保自己的回答有對應到問題。

五、筆錄製作完成後逐字確認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筆錄製作完成後,一定要逐字確認再簽名。若發現筆錄與原意不符,應當場要求修改或補充。警方通常不會拒絕合理的更正請求。如果警方拒絕,可以請律師協助溝通,或保留法律上的救濟機會。

六、重大案件更需要律師早點介入

涉及詐欺、洗錢、毒品、強盜、傷害致死、重大詐欺、組織犯罪等重大罪名,或者案件有多位共犯、金流複雜、手機對話紀錄繁雜時,越早請律師介入,越能掌握案件全貌與答辯方向。第一份筆錄往往會影響後續所有的訴訟走向。

七、請律師陪同不是心虛

許多人擔心請律師陪同會被認為「心虛」或「不配合」。但實務上,律師陪同是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警方不會也不會因此對你有負面看法。相反地,有律師在場的當事人,通常能提供更精確、更完整的陳述,反而有助於案件釐清

陸、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警詢陪偵不是單純陪當事人到場,而是刑事辯護的前端風險控管。謹律法律事務所的刑事律師團隊認為,越早介入,越能避免第一份筆錄留下難以修正的不利內容。

為什麼警詢陪偵如此重要?

許多當事人以為「有話到法院再說就好」,但實務上,檢察官與法官在審查案件時,會比對當事人的歷次陳述。如果警詢筆錄中已經留下不利陳述,後續即使翻供,檢察官與法官也可能認為這是「事後卸責之詞」,而採信警詢中的內容。第一份筆錄的影響力,遠超一般人的想像

刑事律師在警詢中的具體功能

(一)警詢前:風險評估與策略擬定

律師可以:

    • 確認案由與事實背景
    • 分析法律構成要件
    • 預測警方可能詢問的方向
    • 擬定答辯策略與風險應對方案

(二)警詢中:程序監督與筆錄確認

律師可以:

    • 確認警方是否依法告知權利
    • 確認問題是否清楚、合法
    • 協助當事人確認筆錄內容是否正確
    • 若發現不正訊問或程序瑕疵,立即提出異議

(三)警詢後:補充答辯與爭取有利結果

律師可以:

    • 提出補充答辯狀
    • 協助調取有利證據
    • 與檢察官溝通,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輕判

參照113年度聲字第4565號判決,辯護人於警詢時協助當事人澄清陳述內容,係正常行使陳述意見權,警方不得任意限制。法院甚至裁定撤銷警方限制辯護人在場的處分,強調偵查中被告應享有辯護人之有效協助與辯護權。

警詢陪偵的常見迷思

迷思一:請律師陪偵很貴,小案子不需要。
事實上,大多數案件的案件,律師費用遠低於一旦被起訴或判刑的社會成本。刑事被告如果留下前科,可能影響工作、出國、貸款等眾多面向。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提前付律師費,反而是最劃算的投資。

迷思二:律師在場也不能幫我回答,那有什麼用?
律師的主要功能不是代替你回答,而是確保你的回答不會因為程序問題或內容問題而產生負面影響。有律師在場,你可以更從容地應對,而律師也會在必要時提醒你行使權利。

迷思三:我有話想說,不需要律師。
有話想說,但如何說、說多少、什麼時候說、什麼時候保留,這些都需要專業判斷。刑事案件的答辯不是「講得越多越好」,而是「講得精準、正確、有利才好」。

迷思四:律師陪偵會讓警察不爽。
實務上,有經驗的警方承辦人並不會因為當事人有律師陪同而「不爽」,反而會認為當事人懂得保護自己,更願意以正常程序進行案件。律師在場對雙方都是保障。

大桃園與雙北地區服務

如果您在桃園、中壢、八德、平鎮、龜山、蘆竹、大溪、楊梅、新北或台北地區,遇到警察約談、警詢筆錄、刑事被告通知、偵查庭開庭、地檢署傳喚等問題,建議不要獨自前往應訊。

警詢筆錄一旦製作完成,往往會對後續案件發展產生重大影響。這時找一位熟悉刑事程序、了解警詢陪偵實務的刑事律師,可以幫助您掌握案件全貌、確認權益是否受保障、確保筆錄內容正確無誤、並在後續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無論是桃園地檢署、基隆地方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的案件,謹律法律事務所的刑事律師團隊,均提供專業的警詢陪偵、偵查答辯與審判辯護服務。

如果您或身邊的親友正面臨警察約談、警詢筆錄、刑事被告通知等問題,建議不要獨自應訊,先與專業刑事律師討論,確認自己的權利與應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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