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只是推了一下員警,會不會被告妨害公務?」 「拒絕警方盤查或臨檢,是否一定構成犯罪?」 「酒後和員警發生拉扯,收到警察通知書該怎麼辦?」
這是我們在謹律法律事務所經常聽到的疑問。許多當事人因為一時情緒失控,或在交通攔查、店家糾紛等場合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事後收到傳票時才驚覺事情嚴重。其實,妨害公務案件的重點,不只是單純看你有沒有和員警發生肢體接觸,而是必須回到法律構成要件,仔細檢視:執法人員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被告是否使用了「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來妨害公務? 現場的影像、密錄器、監視器、目擊者證詞以及警詢筆錄的陳述,這些細節往往才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
壹、案例事實
某日深夜,某甲因與友人在KTV門口發生口角爭執,店家報警處理。兩名員警到場後,見某甲情緒激動、渾身酒氣,便要求某甲出示證件並配合調查。某甲認為自己只是與朋友吵架,員警無權干涉,因而拒絕配合,並開始大聲質問員警執法依據。過程中,某甲見員警欲上前盤問其友人,認為警方態度強硬,一時氣憤下,便以身體擋在員警與友人之間,並伸手推擠員警胸口,試圖阻止員警靠近。員警見狀立即制止,雙方發生短暫拉扯,某甲在掙扎中導致員警密錄器掉落在地,員警手腕也因拉扯而略微紅腫。事後,警方認為某甲以強暴方式妨害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將某甲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
某甲收到警察通知書後,非常擔心,他不確定自己當時的行為是否真的構成犯罪,也不清楚警方盤查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問題,更不知道現場的監視器或密錄器畫面,是否會對他有利或不利。
貳、核心爭點
這個案例帶出了幾項妨害公務案件中常見的核心爭點:
一、推擠員警或與執法人員拉扯,是否一定構成妨害公務罪? 不一定。關鍵在於推擠、拉扯的行為,是否達到「強暴」的程度,並確實妨害了公務的執行。單純的反射性動作或輕微的肢體接觸,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強暴行為。
二、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規定,必須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這其中有兩個核心概念,一個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另一個是「施強暴脅迫」。
三、員警或公務員是否必須正在「依法執行職務」? 這是案件辯護的重要前提。如果員警的盤查、攔檢或逮捕行為本身不合法(例如沒有正當理由攔查、執法逾越必要範圍),那麼該職務就不是「依法」執行,民眾基於此所為的抵抗或排除行為,就有可能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四、單純不配合、口頭抗議或情緒激動,是否等於強暴、脅迫? 不一定。單純的消極不配合,例如拒絕出示證件、保持沉默,或僅是言語抱怨、大聲質問,若沒有伴隨任何對人或對物的物理力量(強暴),也未讓執法人員心生畏懼(脅迫),通常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參照精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273 號 刑事判決判決,法院明確指出,被告未配合警方僅為消極不作為,未對員警施以有形力或脅迫,不構成該罪。
五、員警密錄器、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或目擊者證詞,會如何影響案件判斷? 影響極大。這些客觀證據是還原事發經過的關鍵,可以證明究竟是被告主動攻擊,還是僅為被動閃躲或防衛,也可證明員警是否有先行壓制或執法過當的情況。
六、如果被告主張警方執法過當或盤查不合法,是否可能影響妨害公務成立? 是的。如果警方執法有明顯程序瑕疵或違法,例如無故盤查、使用過當強制力,那麼其職務行為的合法性就會被挑戰,進而影響妨害公務罪的成立與否。
七、妨害公務案件是否可以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較輕處分? 有機會。如果證據不足(例如密錄器未拍到完整過程),或被告行為情節輕微、事後已與員警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檢察官可能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若案件進入法院,也可依據個案情節爭取輕判或緩刑。
參、法律解析
一、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的基本規定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白話來說,妨害公務罪保護的不只是個別員警或公務員的人身安全,更重要的是保障國家公務能夠順利、正常地執行。只要有人用「強暴」或「脅迫」的手段去干擾正在合法工作的公務員,就可能觸法。
二、「依法執行職務」是成立妨害公務的重要前提 這是本罪最重要的客觀構成要件。所謂「依法」,是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必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作為依據,且執行程序與方式必須合法。例如,警員進行交通攔查、處理家庭糾紛或執行搜索,都必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如果員警的盤查沒有合理懷疑,或執法手段明顯過當,其行為可能並非「依法」執行職務,此時民眾的反抗或阻礙,就可能不成立妨害公務罪。參照94年度上訴字第1644號判決,法院在判斷時,仍會檢視員警攔檢盤查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
三、什麼是「強暴、脅迫」?
- 強暴:指的是對人或對物施加物理上的力量,例如推擠、拉扯、毆打、阻擋、抓手臂、搶奪裝備、衝撞等。重要的是,強暴不一定要造成公務員受傷才算,只要有施加物理力量的動作,就可能構成。例如,98年度上易字第2786號判決中的推擠拉扯、105年度原桃簡字第25號判決中的共同推擠,都被認定為強暴行為。
- 脅迫:指的是以言語或動作讓公務員心生恐懼或壓力,進而影響其公務執行。例如,恐嚇「我知道你家住哪,走著瞧」或做出要攻擊的動作等。 單純的抱怨、質問或求情,如果沒有伴隨肢體力量或惡害通知,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強暴脅迫。
四、拒絕盤查不一定等於妨害公務 民眾面對警方盤查,有權詢問理由及法律依據,也可以表達不滿。這些都屬於憲法保障的表見自由範疇,不會因為單純拒絕回答或不配合就構成妨害公務。然而,一旦民眾將「拒絕配合」升級為「肢體對抗」,例如用身體衝撞、推擠員警來阻止其靠近,或在員警執法時以拉扯方式干擾,這就可能從消極不配合轉變為積極的強暴行為,刑事風險就會隨之提高。
五、妨害公務與其他罪名的區別 一場警民衝突,往往會涉及多個罪名。例如:推擠造成員警受傷,可能另外成立傷害罪;辱罵員警髒話,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甚至是侮辱公務員罪);若是為了救朋友而拉扯員警,則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不同罪名的成立要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例如,若僅是言語辱罵,但無強暴行為,可能只會成立侮辱公務員罪,而不會成立妨害公務罪。
六、現場影像與密錄器的重要性 在妨害公務案件中,現場的錄影畫面可說是「證據之王」。員警密錄器、巡邏車行車紀錄器、路口及店家監視器,甚至是路人的手機錄影,都能清楚還原事情發生的全貌。這些影像可以忠實呈現:被告是先被員警壓制才反射性掙扎?還是主動出手攻擊?員警執法時的用語是否恰當?這些細節,往往是檢察官或法官判斷事實、認定被告有無犯罪故意的重要依據。
七、可能的刑責與程序風險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規定,妨害公務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了刑事責任,案件也可能留下前科,影響工作權益。若案件情節輕微,例如只是短暫的拉扯而未造成傷害,且有誠意和解,仍有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宣告緩刑的機會。
肆、實務判斷重點
檢警與法院在處理妨害公務案件時,通常會仔細檢視以下幾點,這些也都是辯護時應著重的方向:
一、 執法人員當時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並正在執行職務?(例如:是否為著正式制服之警員,並正進行巡邏、盤查等勤務?)
二、 該職務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屬於依法執行職務?(例如:攔查是否有正當理由?查證身分程序是否合乎規定?)
三、 被告是否有推擠、拉扯、阻擋、衝撞、攻擊、威脅或搶奪裝備等行為?(有無客觀證據證明?如密錄器、監視器畫面?)
四、 被告行為是否實際影響、延誤或阻礙公務執行?(例如:是否因此讓員警無法完成盤查?是否拖延了處理糾紛的時間?)
五、 現場是否有員警密錄器、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手機錄影或目擊者?(這些證據是否存在?畫面是否完整?有無被湮滅或斷章取義的可能?)
六、 被告是否酒後失控、情緒激動,或因不理解警方指令而產生誤會?(這會影響對被告主觀犯意的判斷,但不能作為免責藉口。)
七、 警方是否有先說明執法理由、是否有使用過度強制力或程序瑕疵?(例如,員警是否未告知盤查原因就直接動手壓制?)
八、 是否有員警受傷、裝備受損或其他附帶刑事、民事問題?(這會影響案件的嚴重性,也是評估是否進行和解的重要變數。)
九、 被告是否事後道歉、配合調查、賠償損害或有其他可作為緩起訴、量刑有利資料的情形?(犯後態度是檢察官與法官量刑時的重要考量。)
伍、律師建議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類似情況,請務必冷靜,並參考以下建議:
一、 收到警察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時,不要急著全部承認。 即便現場確有拉扯,也不要直接說「我承認」,因為「承認」的範圍必須非常精確。應先與律師討論,釐清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二、 應先釐清事發當下警方正在執行什麼職務,是否有明確告知盤查或處分的理由,您當時是否理解警方的指令。
三、 整理完整證據,這是重中之重。 主動向警方或地檢署聲請調取員警密錄器、附近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手機錄影等畫面。同時保留現場照片、對話紀錄,以及可以證明您當時狀態(如酒測單、就醫證明)或目擊者聯絡方式。
四、 如果當時有酒後、情緒激動或誤會情況,應具體、誠實地說明。 但要避免將所有責任推給酒精或情緒,這會讓檢察官認為您缺乏悔意,反而對您不利。
五、 如果被告只是反射性閃躲、保護自己、阻止過度壓制,應完整說明動作發生的前後脈絡。 例如,是因為員警先抓住您的衣領,您為了呼吸才順勢揮手,而非主動攻擊。
六、 如果確實有造成員警受傷或裝備損壞,應評估道歉、賠償、和解或提出悔過資料。 取得員警或派出所的諒解,是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一大利器。參照114年度東原簡字第174號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被告與警員和解、賠償損失,均是法院宣告緩刑的重要考量。
七、 在警詢或偵查中,陳述應避免情緒化。 千萬不要脫口說出「我就是不爽警察」「我故意要擋他」等容易被認定有妨害公務故意的言語。
八、 及早諮詢桃園刑事律師。 讓律師協助您判斷案件風險,擬定最有利的答辯策略,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錯失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減刑的機會。
陸、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身為專注刑事辯護的律師,我們深知妨害公務罪案件不能只看表面。很多案件的背後,都混雜著酒後衝突、交通攔查誤會、家庭或店家糾紛、當事人情緒失控,甚至是執法程序上的爭議。
我們的辯護重點在於:
- 嚴格檢視 「依法執行職務」 此一要件是否成立,包括盤查、逮捕或強制處分的合法性。
- 仔細比對 「強暴、脅迫」 的定義。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客觀行為強度、是否實際影響公務進行等層面,逐一分析,挑戰檢察官的起訴基礎。
- 積極聲請調閱所有 現場影像,還原事發經過,避免案件流於單方面陳述。有時,畫面會證明當事人只是被動反應或遭到過度壓制。
- 若案件有爭議,我們會盡全力朝向 不起訴 方向辯護。若責任明確,我們也會協助當事人透過道歉、賠償、和解等方式,整理對己方有利的犯後態度資料,為當事人爭取 緩起訴 或法院 緩刑 的判決,盡可能降低案件對生活的衝擊。
大桃園與雙北地區服務
若您或親友在桃園、中壢、八德、平鎮、龜山、蘆竹、大溪、楊梅、新屋、觀音,或雙北地區,因妨害公務罪、推擠員警、拒絕盤查、交通攔查衝突、酒後與員警拉扯、執勤衝突或刑事告訴而需要協助,建議及早諮詢桃園刑事律師或桃園妨害公務律師。
謹律法律事務所可協助當事人分析案件事實、整理現場影像與密錄器資料、釐清警方執法程序、陪同警詢偵查、撰寫刑事答辯狀,並依案件狀況評估爭取不起訴、緩起訴、認罪協商或降低刑責的可能。
妨害公務罪案件的關鍵,往往在於早期陳述、現場影像保存、密錄器調取與執法程序釐清。若您已收到警察通知書、地檢署傳票,或已經因推擠員警、拒絕盤查、執勤衝突被移送偵辦,建議盡快與律師討論,避免因筆錄內容不完整、證據沒有及時保存,影響後續案件結果。
不用擔心,讓我們先了解您的狀況。
諮詢專線:0907-010257 官方 LINE:@best11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