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桃園及雙北地區,許多建築工地、外牆修繕或油漆工程都離不開施工架(鷹架)。然而,一旦發生鷹架倒塌或工人墜落事故,往往造成嚴重傷亡。當您或您的親友在工地遭遇此類工安事故,面對複雜的承攬關係與多個包商,究竟該向誰求償?桃園職災律師在此為您深入解析鷹架倒塌事故中的法律責任、賠償項目與證據保全關鍵,協助您釐清求償對象,保障自身權益。
重點整理
鷹架倒塌後工人應向哪家公司求償? 並非只能向直接雇主求償。根據法院實務,您可同時向實際雇主、鷹架搭設廠商、主承攬商(上包)甚至原事業單位(業主) 請求連帶賠償責任,關鍵在於誰違反了安全義務。
受傷者不是業主員工,業主一定不用負責嗎? 不一定。若業主(原事業單位)未盡到「承攬管理義務」,例如未督促下包商設置安全設備、未進行危害告知,或將工程交付給不具備安全能力的廠商,仍可能需負連帶補償責任。
公司說是風太大或工人違規使用鷹架是否能免責? 通常無法完全免責。法院會審酌「與有過失」原則,即便工人有飲酒或未使用安全帶等過失,若雇主未提供安全措施(如護欄、安全網、安全帶),雇主仍須負擔主要責任,僅能主張減輕部分賠償金額。
壹、案例事實
某日,A公司向B營造廠承攬一處新建大樓的外牆磁磚修補工程,B公司再將鷹架搭設工作分包給C鷹架公司。C公司搭設完畢後,未提供完整的「施工架組配及使用安全檢查表」即交付A公司使用。
數日後,工人阿明在第三層施工架上進行作業時,因一側的壁連座(連接鷹架與建築物的固定裝置)疑似遭人拆除,導致鷹架瞬間失去平衡而傾斜倒塌。阿明當場從約三層樓高處墜落,並遭掉落的金屬構件壓傷,造成腰椎爆裂性骨折及下肢癱瘓。
事故發生後,各公司互相推諉:
- A公司主張:「鷹架是C公司搭的,我們只是使用者。」
- B營造廠主張:「我們已將工程轉包,安全責任應由A公司自負。」
- C鷹架公司則辯稱:「我們的搭設符合規範,是工人自行拆除拉桿導致倒塌。」
貳、核心爭點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誰應對阿明的傷害負責?法院通常會審查以下七個面向:
一、施工架是否依規定設計、搭設及固定?
二、交付使用前與使用期間,是否完成必要的安全檢查?
三、是否有人擅自拆除拉桿、壁連座或安全設施?
四、超載、強風、地基鬆軟或施工變更是否為倒塌原因?
五、主承攬商與原事業單位是否履行其承攬管理與監督義務?
六、受傷勞工可向哪些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與民事侵權賠償?
七、勞工自身操作(如飲酒、未使用安全帶)是否構成過失相抵?
參、法律解析
一、職災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
若阿明是A公司的受僱勞工,無論A公司有無過失,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A公司都應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包含:
- 醫療費用:必需之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失能補償:治療終止後,經醫院診斷有遺存障害者,按失能程度給付。
參照判決,法院明確指出,勞工因工作受傷,雇主即應依勞基法第59條負補償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
二、施工架安全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
雇主及事業單位負有提供安全作業環境的義務。根據法院實務見解,以下為常見的違法態樣:
- 未提供防墜落設備: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或未設置安全網、護欄。參照、判決,雇主未提供安全帶等防護具,被認定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 施工架結構不安全: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2條,確保施工架之紮緊、拆卸及傳遞構材時的安全,或未設置寬度足夠的踏板。
- 未落實檢查:雇主未於使用前及使用期間,對施工架進行定期檢查,或於強風、大雨後未重新檢查。參照判決,雇主未提供安全帽及安全帶,被認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 未設置護欄或開口部分防護: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未設置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
三、多層承攬責任(勞動基準法第62條、勞動基準法第63條)
這是工地事故最複雜的一環。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事業單位(如B營造廠)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原事業單位、承攬人(A公司)及中間承攬人,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63條**規定,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符合勞動法令,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導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應負連帶補償責任。
參照判決,法院認定上包商未設置安全設備,且焊接鋼架不牢固,導致工人受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決亦指出,上訴人(上包)應負連帶補償責任。
判斷責任歸屬的關鍵因素:
- 誰安排工作內容與進度?
- 誰擁有現場指揮監督權?
- 誰提供並管理鷹架?
- 誰負責執行或監督安全檢查?
- 誰知道鷹架曾被變更或拆除?
- 誰有能力命令停工改善?
四、民事求償(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除了職災補償,勞工還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向有過失的雇主、包商或現場管理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所有因傷就醫的費用。
- 看護費用:若需專人全日或半日照護。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經醫院鑑定後,按比例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參照判決,法院認定勞動能力減損89%。
- 增加生活上需要:如購買輔具、輪椅、復健費用等。
- 精神慰撫金: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五、行政及刑事程序
事故發生後,雇主應依法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保持現場完整。勞動檢查機構將進行調查,若發現違法,可處以行政罰鍰或勒令停工。若涉及人員傷亡,雇主或現場負責人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面臨刑事責任。參照判決,雇主因未設置防墜落設備,導致工人墜落受傷,被判處過失傷害罪。
肆、實務判斷重點:證據保全
鷹架倒塌案件的勝敗關鍵,往往在於「證據」。事故發生後,在清除鷹架或重新搭設前,務必先配合救援、司法及勞檢程序,保全以下至少12項證據:
- 鷹架全景及倒塌位置照片、影片。
- 鷹架搭設前、中、後的照片。
- 鷹架設計圖或施工圖說。
- 鷹架搭設廠商資料及合約。
- 施工架交付及每日/每週安全檢查表。
- 工地工作日誌及出勤紀錄。
- 事故發生前後的氣象資料(風速、雨量)。
- 鷹架材料規格及載重紀錄。
- 各層承攬契約書。
- 危害告知及安全協議組織會議紀錄。
- 現場監視器畫面或附近商家監視器。
- 工人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工作指示。
伍、律師建議
給受傷勞工與家屬: 不要只向您的「直接雇主」提出要求。請立即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您畫出完整的「承攬關係圖」,釐清所有可能負責的對象(業主、上包、鷹架商等),並在法定時效內(通常為2年)提起訴訟,以最大化求償範圍。
給企業與包商: 不能僅憑承攬契約中的「一切安全由包商負責」條款作為免責金牌。法院會實質審查您是否有實際管理現場、是否提供安全設備、是否進行檢查。若您有能力干預現場安全卻未作為,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而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陸、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鷹架倒塌案件的關鍵,從來不是哪一家公司在契約上寫著「負責」,而是:
- 誰搭設?(鷹架廠商)
- 誰驗收?(使用前檢查者)
- 誰允許使用?(現場管理者)
- 誰發現異常?(有無通報義務)
- 誰有權要求改善或停工?(業主、監造、主承攬商)
- 倒塌前是否已有鬆動、傾斜或拆除安全構件?(因果關係)
法院會綜合以上因素,判斷各方的過失比例,並依此決定賠償金額。
FAQ
1. 鷹架是外包廠商搭的,雇主還要負責嗎? 要。雇主(使用鷹架的公司)仍有義務確認工作場所安全,若未進行使用前檢查或未提供安全帶,仍須負責。參照、判決。
2. 工人自己拆拉桿造成倒塌還能求償嗎? 可以,但可能被認定「與有過失」,法院會依過失比例減輕雇主賠償金額。參照、判決,法院會審酌雙方過失。
3. 颱風或強風造成倒塌,公司一定免責嗎? 不一定。若雇主未依規定於強風後重新檢查,或明知天氣惡劣仍強迫工人上工,則無法免責。
4. 鷹架倒塌受傷可以同時向多家公司求償嗎? 可以。您可以同時向實際雇主、鷹架商、主承攬商及原事業單位請求連帶賠償,增加獲得賠償的機會。
5. 沒有勞保還能要求職災補償嗎? 可以。職災補償是雇主依法應負的責任,即使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勞工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直接向雇主請求補償。
6. 鷹架已被拆除,還能證明事故原因嗎? 難度較高,但仍可透過現場照片、監視器、工人證詞、勞檢報告及相關文書(如檢查表、工作日誌)來重建事故原因。因此,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證據保全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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