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遭控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罪嫌,桃園謹律律師協助偵查辯護,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

本案為妨害性自主案件。

當事人遭指控於雙方相約見面、飲酒及休息後,涉嫌趁對方酒後意識不清、不能抗拒之狀態,違反其意願發生性行為,因此遭告訴人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後,當事人面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乘機性交罪」之刑事風險。此類案件若未妥善處理,可能涉及重罪起訴、後續審判、名譽影響及人身自由風險。

當事人委任桃園謹律法律事務所彭立賢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進行偵查辯護、整理客觀證據、釐清雙方互動過程,並向檢察官說明本案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成立。

最終,檢察官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二、核心爭點: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告訴人指訴當事人涉嫌趁其酒後不能抗拒而為性行為,但卷內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乘機性交之犯罪事實。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重點:

  1. 乘機性交罪之成立要件:
    是否足以證明告訴人當時處於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相類似狀態,致不能或不知抗拒。
  2. 是否違反告訴人意願:
    妨害性自主案件必須審查雙方互動過程、事前事後聯繫、現場狀況與告訴人陳述是否能相互補強。
  3. 告訴人單一指訴之證明力:
    性侵案件中,告訴人陳述雖屬重要證據,但仍須結合其他補強證據,才能達到起訴所需之犯罪嫌疑程度。
  4. 客觀證據是否足以補強指訴:
    監視器畫面、通訊紀錄、現場狀況、案發後互動、驗傷或相關資料,是否足以支持告訴人指訴內容。
  5. 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原則:
    若檢察官調查後,仍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即不應僅以單方指訴認定被告犯罪。
三、辯護策略:

謹律律師團隊於本案中,針對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常見之「雙方說法不一致」與「證據不足」問題,採取以下辯護策略:

一、聚焦「是否有積極證據證明不能抗拒」

本案並非單純爭執雙方是否曾有親密接觸,而是回到乘機性交罪之核心要件: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告訴人當時處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之狀態。

謹律律師團隊主張,若卷內資料無法證明告訴人於案發當時已達不能抗拒程度,即不能僅以雙方曾飲酒或告訴人事後主觀感受,推論當事人構成乘機性交犯罪。

二、整理客觀畫面與現場狀況,削弱犯罪嫌疑

妨害性自主案件中,監視器畫面、進出動線、行走狀態、現場互動及案發前後行為,常是判斷告訴人當時狀態的重要資料。

本案經檢方調查相關影像及客觀紀錄後,認為告訴人於關鍵時點仍可自行行動,且外觀上未呈現明顯異常狀態。此部分證據不足以支持告訴人關於不能抗拒狀態之指訴。

三、比對雙方事前事後通訊內容

謹律律師團隊協助整理雙方於案發前後之通訊資料,並指出案發後訊息內容尚不足以直接證明當事人確有違反告訴人意願或乘機性交之行為。

檢察官亦認為,告訴人提出之訊息內容,雖可作為其主張之參考,但仍不足以補強其關於妨害性自主犯罪事實之指訴。

四、強調告訴人指訴仍須有補強證據

性侵害、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因多發生於私密空間,告訴人陳述固然重要,但司法實務仍要求檢方審查是否有其他證據補強。

本案中,除告訴人指訴外,卷內並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當事人確有乘機性交犯行。因此,謹律律師團隊主張,本案應依無罪推定、罪疑唯輕與證據裁判原則,認定犯罪嫌疑不足。

五、維持一致答辯,避免偵查程序中說法混亂

妨害性自主案件在偵查階段,當事人陳述是否一致非常重要。

謹律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釐清事發經過、雙方互動關係、現場狀況及後續聯繫內容,使答辯方向能與客觀證據相互配合,避免因陳述前後矛盾而增加不利風險。

四、案件結果: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本案雖有告訴人指訴,但仍應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若積極證據不足,不能僅憑單一指訴即認定犯罪成立。

檢察官綜合審酌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始終否認有妨害性自主犯行。
二、告訴人指訴內容缺乏足夠補強證據。
三、相關影像資料未能證明告訴人於關鍵時點已達不能抗拒狀態。
四、案發後通訊紀錄不足以直接證明當事人確有乘機性交行為。
五、卷內其餘證據尚不足以形成起訴所需之犯罪嫌疑程度。

最終,檢察官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不足,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

【彭立賢律師專業解析】

妨害性自主案件屬於高度敏感且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案件一旦進入偵查程序,被告可能面臨重罪起訴、人身自由風險、工作與名譽影響,因此偵查初期的辯護策略非常重要。

此類案件的重點,並非單純否認即可,而是必須回到犯罪構成要件與證據法則,具體檢視:

一、告訴人陳述是否前後一致。
二、是否有驗傷、監視器、通訊紀錄或其他補強證據。
三、雙方案發前後互動是否與指訴內容相符。
四、是否足以證明告訴人處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狀態。
五、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違反意願或乘機性交之故意。
六、是否存在合理懷疑,導致犯罪嫌疑不足。

本案重點在於,檢察官並未僅以告訴人單方指訴即認定犯罪,而是綜合客觀影像、通訊紀錄、案發後行為及雙方陳述後,認定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乘機性交犯罪嫌疑,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對遭控妨害性自主、性侵、乘機性交、強制性交或其他性犯罪案件之當事人而言,建議在偵查初期即由刑事律師協助,避免自行陳述不完整或說法前後不一致,影響案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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