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被告為公所僱用之清潔隊員。被告於駕駛公務大貨車執行清運任務完畢之回程途中,與原告配偶所騎乘、後座附載原告之機車發生碰撞。
該起交通事故導致原告配偶死亡,原告本人亦受有嚴重傷害。原告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肇事駕駛及其雇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賠償喪葬費、扶養費、醫療照護費及精神慰撫金。
二、法律爭點: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涉及多項車禍損害賠償之核心爭點:
-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肇事駕駛於執行公務期間發生車禍,雇主是否須依《民法》第 188 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損害賠償金額之核定: 原告針對配偶死亡及自身受傷,所提出之各項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損害,應如何客觀計算?
- 過失相抵法則之適用: 經認定機車駕駛為肇事主因、大貨車駕駛為肇事次因,原告身為機車「後座乘客」,是否須依《民法》第 217 條承擔機車駕駛人之過失責任比例?
三、謹律律師訴訟策略與法院認定:
律師團隊協助原告彙整相關醫療、照護單據並提出法理主張,經法院審理後取得以下認定:
- 確立各項損害賠償數額: 法院審酌相關單據與法定標準,核准原告因配偶死亡得請求之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另核准原告因自身受傷得請求之醫療照護及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原告原得請求之總損害額近500萬元。
- 確認雇主須負連帶責任: 法院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雇主須與肇事駕駛連帶負賠償責任。
- 釐清過失相抵比例與強制險扣除: 法院認定,機車後座乘客藉由駕駛人載送而擴大活動範圍,駕駛人即屬乘客之「使用人」。因機車駕駛屬肇事主因,原告須承擔其使用人之過失。法院裁定被告方應負擔 40% 之賠償責任,故總損害額依比例計算。再依法扣除原告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死亡理賠及受傷理賠)。
四、案件結果:
經法院核算肇責比例並扣除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金後,最終判決:被告(肇事駕駛與公所)應連帶給付原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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