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提供帳戶涉犯一般洗錢罪?桃園謹律律師協助自白爭取簡易判決與輕判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因將個人申辦之銀行金融卡及密碼(即本案帳戶)提供予不詳人士使用。嗣後,該帳戶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指示受害人匯入詐騙款項之工具,導致多名被害人受騙並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內。當事人因而遭檢察官以違反《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提起公訴。

二、法律爭點:

在提供帳戶類型的洗錢案件中,法院審理之核心爭點在於:

  1. 罪名之構成與適用: 當事人提供帳戶之行為,是否該當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 訴訟程序之選擇: 是否符合適用「刑事簡易判決」之要件,以簡化審判程序並換取較輕之刑度?
  3. 從輕量刑之法理基礎: 當事人係屬「幫助犯」地位,且若於程序中自白,應如何依法減輕其刑?
三、律師辯護策略:

謹律律師受任為辯護人後,於訴訟程序中採取以下策略,以爭取當事人之最大法律利益:

  • 於程序中自白以換取輕判: 律師協助當事人在法院準備程序中及時自白犯罪。此舉不僅展現犯後悔意,更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並爭取量刑優惠。
  • 主張幫助犯之減刑規定: 律師向法院主張,當事人僅係提供帳戶,並未參與核心之詐欺或洗錢執行行為,法律地位僅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減輕其刑。
  • 爭取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機會: 針對洗錢罪可能面臨之實體刑責,律師積極爭取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並針對罰金刑部分爭取較有利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採納謹律律師之建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酌當事人已自白犯行且屬幫助犯,認定其犯罪情節較輕。

最終法院判決:當事人犯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此外,扣案之犯罪所得依法沒收。當事人得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免於入監服刑,案件圓滿落幕。

【許智全律師專業解析】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對於提供帳戶行為之刑責已大幅提升。若涉及「一般洗錢罪」,法定刑期起跳多為六個月以上而無法易科罰金。在實務上,若當事人能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自白,便有極大機會將案件轉為「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之優勢在於法官依法得在法定刑度內從輕發落,例如本案成功爭取到低於法定低限的「三個月」有期徒刑。這對當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法律意義在於該刑度符合「易科罰金」之條件,能讓當事人透過繳納罰金的方式,避免實際入監服刑。因此,若不慎捲入帳戶洗錢爭議,積極配合法律程序並採取適當的辯護策略,是爭取最有利結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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