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因一時貪圖利益,受他人誘使,將其名下多達 8 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於超商寄送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隨後,該詐騙集團利用上述帳戶進行詐欺活動,導致多名被害人受騙並匯款至當事人帳戶內。
案經警察機關偵辦及檢察官提起公訴,當事人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2 第 3 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多個帳戶罪」。面對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委託桃園謹律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團隊協助辯護,期能減輕刑責。
二、核心爭點:
- 法律適用之新舊法比較: 《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於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本案行為時與裁判時法律有所變更,須衡酌「從舊從輕原則」,決定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條文。
- 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之認定: 當事人一次交付 3 個以上之帳戶給他人使用,是否符合法規中關於危害金融交易秩序之構成要件。
- 刑量審酌因素: 當事人在偵審過程中的態度(是否自白)、是否有犯罪前科、與被害人的和解狀況,以及個人生活背景(如經濟狀況、撫養親屬需求)對判決結果的影響。
三、辯護策略:
桃園謹律法律事務所律師針對本案案情,採取以下策略:
- 坦承犯行,展現高度悔意: 協助當事人在審理中自白犯罪,並對客觀事實不予爭執,藉此爭取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簡易判決處刑,以獲得較輕之刑度。
- 積極促成調解,彌補損害: 律師積極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聯繫。本案中,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與其中一名被害人達成調解,並依調解筆錄履行賠償義務,展現修復損害之誠意。
- 強調個人背景與生活困境: 向法院說明當事人之社會勞動背景、經濟現況,以及需扶養長照中心年邁母親等家庭重擔,主張當事人並非專業詐騙份子,而是因法治觀念不足而觸法。
- 爭取易科罰金之機會: 律師主張當事人無前科、素行良好,且本案查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獲取具體犯罪所得,請求法院衡量其處境,給予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使其能維持家計並持續照顧家庭。
四、案件結果: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採納律師主張,認為當事人於審理中自白犯行且態度尚佳,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最終法院判決當事人犯「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彭立賢律師專業解析】
在現行《洗錢防制法》的框架下,政府對於「帳戶買賣」或「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的行為採取嚴格執法。即便當事人自認為「只是提供帳戶,沒有參與詐騙」,但在法律上,一次交付 3 個以上帳戶或收受對價而交付帳戶,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的關鍵在於「態度」,面對確鑿的帳戶匯款紀錄,否認犯行往往會被認定為態度不佳,進而加重刑期。透過專業律師協助,在第一時間選擇自白並嘗試調解,是爭取「易科罰金」或「緩刑」的重要關鍵,特別是當事人身為家中經濟支柱時,爭取不入監執行對於維持家庭穩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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