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委託親友買股票遇債務人驟逝,遺產繼承人需負責嗎?桃園謹律律師解析返還借款與不當得利之訴

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受訴外人即原告朋友之邀,約定以朋友名義代為認購股票,原告遂匯款至朋友帳戶;另原告亦曾借款借予朋友。

然朋友未及交付股票與清償借款即不幸身故。朋友之遺產由其父親繼承,不久後其父親亦身故,經其他法定順位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後,最終由叔叔(即本案被告)成為唯一繼承人。為討回上開款項與股票,原告委任本所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向被告請求返還。

二、核心爭點:

本案涉及複雜的連續繼承與訴訟聲明之設計,家事與民事法庭之核心爭點在於:

  1. 先位與備位聲明之適用: 針對購股款,原告應主張「返還代購之股票」(先位聲明),抑或是主張「返還現金」(備位聲明)?
  2. 委任關係與不當得利: 原代購股票之「委任關係」,是否因債務人死亡而消滅?若消滅,能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原匯入之款項?
  3. 繼承人之清償責任範圍: 被告作為繼承人,其清償責任是否受《民法》「限定繼承」原則之保護與限制?
三、律師訴訟策略與法院見解:

針對本案,律師團隊採「先位、備位聲明」雙管齊下之訴訟策略,經法院審理後取得以下認定:

  • 借款事實明確,應予返還: 關於借款,原告提出匯款紀錄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作為佐證,被告對此未予爭執,法院認定雙方消費借貸關係成立,被告應負返還之責。
  • 先位聲明(請求交付股票)因舉證不足駁回: 原告雖主張委任朋友認購 股票,然經法院查調遺產清冊,原告無法證明遺產中之股票即為其出資購買之標的,故「請求交付股票」之先位聲明未獲法院准許。
  • 備位聲明(請求返還本金)依不當得利獲准: 先位聲明雖遭駁回,然尚有「備位聲明」。法院認同律師主張,依《民法》第 550 條規定,雙方代購股票之「委任關係」因死亡而消滅。委任關係既已消滅,保有該款項即缺乏法律上原因。因此,原告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核屬有據。
  • 確認限定繼承之責任範圍: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法院判定,被告應於繼承朋友父親、及朋友父親繼承朋友之「遺產範圍內」負返還責任。
四、最終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有理。最終判決:被告應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許智全律師專業解析】 實務上常見親友間「借名投資」、「代購股票」或未立書面字據之金錢往來。若遇債務人驟逝,債權人不僅須面對舉證困難,還需釐清繼承系統表以確認法定繼承人。 本案突顯了訴訟策略中「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設計之重要性。在無法確知遺產內是否有足額特定財產(如特定數量之股票)時,透過備位聲明主張「委任關係消滅後的不當得利」,能有效確保當事人得以順利取回投入之資金。若遇債務人死亡之債務糾紛,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保全證據並擬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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