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加盟店私自使用非指定原料,桃園謹律律師協助品牌方提告,成功獲判違約金 15 萬元

一、案件背景:加盟店疑似違反契約,私自使用非品牌方指定原料

本案為一起加盟契約違約金訴訟

品牌方與加盟店簽立特許加盟契約,由加盟店使用品牌名稱、營運模式及相關產品進行營業。依照雙方加盟契約約定,加盟店於銷售產品時,所使用之原物料、包材或耗材,應使用品牌方指定或提供之貨品。

若加盟店未經品牌方書面同意,自行向第三人採購替代原料,品牌方得依契約約定終止加盟關係,並請求違約金。

後續,品牌方於加盟店進行稽查時,發現店內疑似存在非品牌方提供之原料及不符契約規定之耗材,認為加盟店已違反加盟契約約定,因此委任桃園謹律法律事務所彭立賢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加盟店給付違約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本案核心爭點:加盟店是否構成加盟契約違約?

本案的主要爭點在於:

加盟店是否違反加盟契約,私自使用非品牌方指定或提供之原料,並因此應負擔違約金責任?

法院審理時,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法律問題進行判斷:

1. 加盟店是否違反契約義務?

加盟店是否於營業場所內,使用非品牌方指定或提供之原物料,並將相關產品對外銷售。

2. 品牌方的原料控管條款是否有效?

加盟契約中要求加盟店使用指定原料之約定,是否可以作為品牌方維持產品品質、營運一致性及品牌商譽之重要依據。

3. 違約金是否過高?

即使雙方契約已約定違約金,法院仍可能依民法第 252 條,審酌違約情節、實際損害、違約期間及雙方利益狀況後,決定是否酌減違約金。

4. 其他契約請求是否成立?

品牌方另主張加盟店尚有其他契約款項未履行,法院亦需審酌品牌方是否仍得依加盟契約請求。

三、謹律律師團隊訴訟策略

本案中,謹律律師團隊針對加盟契約違約事實、品牌控管必要性及違約金請求基礎,採取以下訴訟策略:

策略一:回到加盟契約條款,確認加盟店的契約義務

本案訴訟重點並非單純主張加盟店「店內出現其他原料」,而是先從雙方簽署之加盟契約出發,具體指出加盟店負有使用品牌方指定原物料之契約義務。

加盟契約中的原料控管條款,通常是品牌方維持產品品質、口味一致性、消費者信賴及品牌商譽的重要基礎。

因此,若加盟店未經品牌方同意,自行採購其他來源之原料,並於營業過程中使用或對外販售,即可能違反加盟契約中關於原料控管、品牌標準及營運規範之約定。

策略二:以現場稽查資料建立違約事實

謹律律師團隊協助品牌方整理現場稽查資料、照片、存證信函及相關證據,證明加盟店營業場所內確實存在非品牌方提供之原料。

法院審理後,認為現場查得之非品牌方提供原料,與品牌方提供之原料在外觀、重量及數量變化上具有可比對性,足以認定加盟店於營業期間已有使用非品牌方指定原料之情形。

換言之,本案成功的關鍵,不只是發現店內有其他來源原料,而是透過完整證據資料,讓法院認定該等原料與加盟店實際營業活動具有高度關聯。

策略三:針對加盟店抗辯逐一反駁

加盟店於訴訟中抗辯,店內非品牌方提供之原料僅供練習使用,與實際營業無關。

然而,法院綜合現場照片、原料數量變化、營業場所存放位置及稽查情形後,認定該等抗辯不足採信。

法院認為,相關原料於查獲前已有使用痕跡,且與加盟店營業活動具有高度關聯,足以認定加盟店確有使用非品牌方提供原料並對外銷售之情形。

策略四:主張品牌原料控管具有商業合理性

謹律律師團隊主張,加盟契約中的原料控管條款,並非形式上的契約文字,而是加盟體系正常運作的重要核心。

對品牌方而言,原料控管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 維持產品品質穩定

    2. 確保食品口味一致

    3. 維護消費者對品牌的信賴

    4. 避免加盟體系管理失序

    5. 保護品牌商譽及市場形象

若加盟店私自使用非指定原料,可能導致產品品質不一致,進而影響消費者對品牌之評價,也會破壞加盟體系之管理秩序。

因此,品牌方依加盟契約請求違約金,具有法律及商業上之合理基礎。

四、法院判決結果:品牌方成功獲判違約金 15 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加盟店於加盟期間,確有使用非品牌方提供之原料並對外銷售之情形,已違反加盟契約中關於原料使用及品牌營運規範之約定。

法院認為,品牌方依加盟契約請求加盟店給付違約金,具有理由。

不過,法院同時審酌本案實際違約情節、違約期間、使用數量、品牌商譽受影響程度及雙方利益狀況後,認為品牌方原請求之違約金金額仍有酌減空間,因此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違約金。

最終,法院判命加盟店應給付品牌方:新臺幣 15 萬元

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利息。

勝訴部分,法院並宣告得為假執行。

【彭立賢律師專業解析】

加盟契約爭議中,最常見的問題包括加盟店私自進貨、使用非指定原料、未依品牌標準製作產品、未繳權利金、終止加盟後繼續使用品牌名稱或商標等。

本案重點在於,法院並非僅因加盟店內出現其他來源原料,即當然認定違約,而是綜合判斷加盟契約內容、現場稽查照片、原料數量變化、存放位置、營業情形及當事人陳述後,認定加盟店確有使用非品牌方提供原料並對外銷售之情形。

對品牌方而言,加盟契約中的原料控管條款非常重要。若品牌方未能要求加盟店使用一致原料,可能導致產品品質、口味、成本結構及消費者體驗產生落差,進一步影響品牌商譽及整體加盟體系管理。

但另一方面,即使契約中已約定違約金,法院仍可能依民法第 252 條,審酌違約情節、實際損害、違約期間及雙方利益後酌減。因此,品牌方若要提高違約金請求之成功機率,應盡可能保存以下證據:

一、加盟契約及附件規範。
二、指定原料、包材、耗材之採購規定。
三、現場稽查照片或錄影。
四、加盟店進貨紀錄與對話紀錄。
五、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六、品牌商譽受影響之具體資料。
七、加盟店實際營業使用或對外銷售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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