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遭校園霸凌,可以把所有在場同學都告嗎?桃園律師解析行為人、證人與濫訴風險

前言

當孩子放學回家,身上帶著傷,眼裡含著淚,告訴您「今天在學校被欺負了」,任何一位家長的第一反應都是心疼與憤怒。您可能會想:「班上那麼多同學都在場,他們都是霸凌的目擊者,甚至可能是一夥的,我該把他們全部告一告,才能確保不漏掉真正欺負我孩子的人。」

這個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在法律實務上,「告越多人越安全」的策略卻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

2026年6月,國內一起校園霸凌民事判決引發關注。該案中,家長主張孩子在校遭受同儕霸凌,但卻將校方調查後認定為「目擊證人」的數名學生及其家長一併列為民事被告。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明知這些學生僅是證人而非疑似行為人,仍對其提出欠缺合理依據的請求,最終不僅駁回對這些學生的訴訟,更對原告裁處數萬元罰鍰。

這起案件提出了幾個值得每位家長深思的問題:

    1. 霸凌事件中的行為人、共同行為人、幫助者與目擊證人,在法律上究竟怎麼區分?

    2. 學校調查後說某位學生「只是證人、不是行為人」,家長還能對該生提告嗎?

    3. 告錯人一定會被法院裁罰嗎?什麼情況才算「濫訴」?

    4. 家長代替未成年子女提告,如果被認定為濫訴,罰鍰會罰誰?

以下謹就台灣實務見解與現行法規,為您詳細解析這些關鍵問題。

提醒:本文所引用的新聞裁判尚可能經上訴或抗告程序,尚未確定,不得作為最終定論。家長為孩子維護權益並不當然等於濫訴,僅有符合特定要件時始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濫訴。


壹、這起校園霸凌濫訴新聞的法律重點

一、校方調查將部分學生列為目擊證人

在這起事件中,學校接獲家長通報後,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啟動調查程序。調查過程中,校方訪談了多位在場學生,並根據學生陳述,將其中數人列為「疑似行為人」,另數人列為「目擊證人」。這是在校園霸凌調查中非常常見的程序區分。

二、家長仍將證人學生及其父母列為被告

然而,家長在後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時,並未區分校方調查中的行為人與證人,而是將所有曾被學校訪談的學生,以及這些學生的法定代理人,一併列入被告名單。

三、法院為何認為請求欠缺合理依據

法院審理後指出,原告(即家長)在提起訴訟時,手中已有學校調查報告,明知某些學生僅是證人而非疑似行為人,卻未提出任何具體證據證明這些學生有參與霸凌行為,或與霸凌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法院認為,這種「僅因人在現場即一併提告」的做法,其主張在客觀上欠缺合理依據。

判斷層面法院審查重點
行為人認定
有無具體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霸凌行為
因果關係
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合理依據
一般人稍加注意即可判斷所告對象與事件有無關聯
主觀意圖
原告是否明知無理由仍堅持提告

四、駁回訴訟與裁罰是不同法律效果

這裡有一個實務上常被混淆的重點:法院「駁回訴訟」與「裁處罰鍰」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 駁回訴訟:法院認定原告對某些被告的請求不成立,或起訴不合法,因此以判決或裁定駁回。這是純粹的「敗訴」效果。

    • 裁處罰鍰:法院進一步認定原告的起訴行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所定「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等要件,因此另對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處以罰鍰。

換句話說,勝訴與否是一回事,被罰與否又是另一回事。單純的敗訴不當然等於濫訴。

五、案件仍可救濟,不能過度簡化成「家長提告就被罰」

這起案件目前仍在救濟程序中,尚未確定。外界不宜過度簡化為「家長不能告同學」或「只要告錯人就會被罰」。實務上,法院是否認定構成濫訴,必須綜合考量原告的主觀意圖、客觀證據狀況、有無補正可能等因素,門檻並不低。


貳、校園事件中的行為人、共同行為人與證人怎麼分?

在進入法律條文前,我們先建立一個重要的觀念:不是每一個在現場的人,都是霸凌的參與者。

一、直接動手、辱罵、排擠或散布訊息的行為人

這是最典型的侵權行為人。例如:推擠、毆打、以言詞辱罵、聯合其他同學孤立排擠、在社群媒體散布不實訊息或私密照片等。這些人的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的身體或精神損害。

二、共同策劃或分擔行為的共同侵權人

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不以每人都有動手為必要。例如:A提議欺負甲,B負責把風,C負責錄影,三人有共同的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縱使C沒有直接毆打,仍可能構成共同侵權。

三、把風、攔阻、提供工具或鼓動的幫助者

幫助人也可能構成共同侵權人。實務上,在場叫囂「打給他死」、「不要讓他跑掉」,或者幫忙抓住被害人讓行為人更容易施暴的人,都可能被認定為幫助侵權行為人。參照判決,法院在審理校園霸凌侵權事件時,會綜合考量每個人在衝突中的具體角色。

四、單純在場但沒有參與的人

這是最常被誤列的類型。如果一個學生只是剛好路過、被叫到現場、或人在同一空間但完全沒有參與、鼓動、協助,僅是「在場」,那麼在法律上很難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五、事後看到、聽到或接受學校訪談的目擊證人

目擊證人是「看到或聽到事件經過的人」,他們的角色是做證,而不是被訴追。學校調查中,證人與行為人是不同的程序角色。家長不能僅因某生「有被學校叫去問話」,就將該生列為被告。

六、只在群組按讚、轉傳、留言是否可能成立侵權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如果行為人將霸凌影片或侮辱言論上傳至群組,其他學生按讚、轉傳或留言嘲笑,則可能涉及散佈、助長傷害的效果,在民事上可能被認為與行為人有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但必須有具體的轉傳、按讚或留言行為,不能僅因「在同一個群組」就推定全部人共同霸凌。

七、不能只用「同一群朋友」推定全部人共同霸凌

實務上,法院不會僅因一群人平常玩在一起、或屬於同一個小團體,就推定全部人都是共同侵權人。參照判決,法院在審查這類案件時,強調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有具體的參與行為、行為關聯或共同造成損害的證據,不能僅以同班、同群組、在場或與行為人交好來推定責任。


參、學校認定霸凌不成立,還可以提民事求償嗎?

這是一個非常常見的疑問。家長常常面臨一個困境:學校調查後說「霸凌不成立」,但孩子明明受傷了,難道就這樣算了嗎?

一、校園霸凌行政調查與民事侵權訴訟目的不同

首先要理解,學校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進行的調查,目的在於確認事件是否符合霸凌定義、並啟動輔導與管教措施。這是一種行政程序,調查結果不當然等同於民事法院對侵權行為的認定。

二、霸凌不成立,不代表任何傷害或侮辱行為都不存在

學校認定霸凌不成立,可能只是因為行為不符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對「霸凌」的定義要件(如持續性、權力不對等、故意傷害等),但這不代表行為人就沒有構成民事上的侵權。例如,一次性的口角衝突互毆,可能不構成霸凌,但仍可能成立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

三、法院仍會依民事證據重新判斷

民事法院審理侵權案件時,不受學校行政調查結果的拘束。法院會自行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勘驗監視器畫面,並依民事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分配,獨立判斷行為人有無侵權事實。

四、學校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但不當然等於法院判決

學校的調查報告、訪談紀錄,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方法(書證或人證),但法院仍會審酌其證明力。如果調查報告程序有瑕疵、或家長對報告內容有合理質疑,法院仍可能為不同的事實認定。

五、家長需要提出哪些獨立證據

如果家長要對學校調查結果不服,或想要在民事訴訟中主張不同的侵權事實,應該自行收集並提出以下證據:

證據類型具體項目
人證
孩子本人的陳述、其他目擊同學的證詞
書證
診斷證明、心理評估報告、就學影響紀錄
物證
傷勢照片、毀損物品
電磁紀錄
群組對話截圖、貼文、影片、錄音
校方資料
調查報告、訪談紀錄、輔導紀錄

六、刑事、民事與校園調查可以同時或分別進行

校園調查、刑事告訴、民事求償這三者可以同時進行,也可以擇一進行。程序上,刑事偵查或審理中若已明確認定行為人的侵權事實,民事法院可以參考刑事判決的認定,但刑事無罪不當然等於民事無責。有時候,先取得刑事起訴或有罪判決,對民事求償會有幫助。


肆、未成年學生侵權,父母一定要連帶賠償嗎?

這應該是家長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我的孩子被告了,我是不是要賠錢?」

一、孩子有無識別能力

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識別能力」,是指行為人能辨識其行為是對是錯、是非善惡的能力。一般來說,就讀國高中的學生,對於毆打、辱罵、排擠他人等行為的違法性,已具有相當的識別能力。因此,未成年人本人原則上須負侵權責任。

二、未成年人本人可能負的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未成年學生如果故意對同學施暴、辱罵或排擠,造成對方身體、健康或名譽受損,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法定代理人的監督責任

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應與該未成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法律課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督義務。

四、父母可以如何證明已盡相當監督

但是,法定代理人並非一定敗訴。同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父母可以舉證證明:

    1. 平時已對孩子進行適當的教育與管教。

    2. 孩子在校期間,父母難以24小時監督。

    3. 事前不知道孩子有霸凌傾向,或已採取預防措施。

如果法院認為父母已盡相當監督義務,父母可以不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實務上,要完全免除監督責任並不容易。

五、不是只要孩子被告,父母就一定敗訴

進一步來說,即使父母最終被認定應負連帶責任,法院仍會依個案情況判斷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參照判決,法院會考量被害人受損程度、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父母的過失程度等因素,酌定適當的賠償金額。

法院考量因素具體內容
被害人受損程度
傷勢輕重、精神創傷程度、就學影響
加害人狀況
年齡、識別能力、家庭背景
法定代理人過失
有無疏於監督、事後處理態度
學校角色
有無及時處置、維護安全義務有無違反

六、學校是否可能因未盡安全維護、通報或處理義務負責

除了加害學生及其父母外,學校或教師也可能因下列情況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1. 未盡校園安全維護義務。

    2. 未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時通報、調查與處理。

    3. 處理過程中再次造成被害人的歧視或傷害。

    4. 教師對學生有不當管教或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行為。

參照判決,學校人員若明知校園內已發生多起不當事件,卻怠於執行職務,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可能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的「怠於執行職務」,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被害人後,可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行使求償權。

但必須強調:是否向學校、教師、學生本人或父母求償,必須依具體的過失程度、法定義務是否存在、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等,分別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伍、什麼情況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民事濫訴?

一、相關法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規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進一步規定,法院在駁回訴訟的同時,得對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此外,被告的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酬金,可以列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實務上可能構成濫訴的具體情形

綜合實務見解,以下情形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濫訴:

類型具體態樣
惡意起訴
明知對方無責,仍為騷擾、報復或施壓而提告
不當目的
主要目的是增加對方應訴成本、或迫使對方和解
重大過失
一般人稍加注意就可知道所告對象與事件無關
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沒有提出任何積極證據,僅憑臆測或推論

三、法律效果

    1. 駁回訴訟:法院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對該被告的訴訟。

    2. 罰鍰:對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

    3. 訴訟費用:被告的日費、旅費及一定範圍內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4. 併同裁判: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且受罰人可依法抗告或上訴。

四、「證據不足敗訴」≠「濫訴」

這點必須特別強調:侵權案件的原告,如果只是因為證據不夠充分而敗訴,並不當然構成濫訴。必須符合「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等主觀要件,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才有被裁罰的可能。

換言之,法院在判斷是否裁罰時,會綜合考量:

    1. 原告提起訴訟時掌握的資訊。

    2. 原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主張無理由。

    3. 原告有無合理相信其請求有據的正當理由。

    4. 原告有無先進行合理調查或證據保全。


陸、家長提告前應先完成哪些證據篩選?

一、讓孩子用自己的語言逐一描述每個人的行為

不要急著用大人的判斷引導孩子。請孩子用自己的話,逐一說出:「誰做了什麼?說了什麼?在什麼時候?在哪裡?還有誰在場?」這可以幫助區分真正有參與的人與單純在場的人。

二、分開記錄直接行為人、協助者與證人

製作一張表格,將每個人的名字分行,寫下該人具體的行為,並標註:「直接動手」、「言語侮辱」、「把風」、「在場觀看」、「事後聽聞」等不同角色。

三、保存群組對話、貼文、影片、照片及錄音

這是最客觀的證據。務必在第一時間螢幕截圖或下載,因為資料可能被刪除。注意:錄音應注意合法性問題,如涉及非公開對話,應諮詢律師。

四、要求學校保全監視器

校園監視器畫面通常會在一定時間後被覆蓋。事件發生後應立即以書面或電話要求學校保全相關監視器畫面,並記錄下要求的時間、對象。

五、取得診斷證明、心理評估及就學影響資料

前往醫院就診時,務必向醫師說明受傷原因,取得詳細的診斷證明。如果孩子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或憂鬱傾向,建議請身心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進行評估,並製作報告。

六、調閱校方通報、訪談及調查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調閱相關資料。家長應向學校申請取得調查報告、訪談紀錄、通報紀錄等文件。

七、不要誘導孩子把不確定的人全部說成行為人

這非常重要。誘導孩子說出不確定的資訊,不僅可能造成事實錯誤,還可能使孩子在後續的調查或訴訟中喪失證詞的可信度。

八、同一證人前後說法不一時如何整理

如果同一證人在不同時間有不同說法,應記錄其說法不一致之處,並分析可能的原因(時間久遠記憶模糊、壓力、受到影響等)。這在訴訟中可以用來挑戰證詞的可信度。

九、提告前由律師製作「人物—行為—證據」對照表

建議在正式提告前,先與律師討論,製作一份完整的對照表:

被告姓名具體行為證據請求權基礎是否建議提告
張同學
以拳頭毆打A男臉部
監視器畫面、診斷證明
民法第184、193、195條
李同學
在旁喊「打他」
目擊證人陳述
民法第185條
視情況
王同學
在場但無任何行為
無證據

柒、家長怎麼維權又避免告錯人?

一、先向學校提出明確的調查申請

如果事件發生在校園,第一時間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向學校提出調查申請。學校有法定義務啟動調查,並在一定期限內完成。

二、對調查結果不服時使用申復、申訴或行政救濟

如果家長對學校的調查結果不服,可以依規定提出申復。申復未獲救濟時,還可以進一步提起申訴或行政訴訟。參照判決及判決,對於學校的霸凌認定處置,如果該處分具有行政處分的效力,當事人可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三、民事提告前先發函、調解或聲請證據保全

在正式提起民事訴訟前,可以考慮先:

    1. 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行為人及法定代理人出面處理。

    2. 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 如果擔心證據滅失,可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四、被告名單應以具體行為與證據為基礎

被告名單的擬定,不是亂槍打鳥,而是要有具體的證據基礎。每列入一個人,就要問自己:「我有什麼證據證明他有參與?」

五、證據仍不完整時,不要用猜測補足

證據不完整時,可以先不告,等到有更多證據再追加,而不是先用猜測補足後隨便告。

六、注意未成年人隱私與兒少個資

兒童及少年的姓名、就讀學校、班級、照片等資訊,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家長在蒐集證據時,不可在社群媒體上公開揭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否則可能涉犯相關法規。

七、避免在社群公開學生姓名、班級、照片與家庭資料

實務上曾經發生過,家長因為氣憤,在Facebook或LINE群組公布「霸凌者」的姓名、照片、班級,結果反被對方提告侵害名譽權或違反個資法,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這點務必小心。


捌、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校園霸凌案件不是「告越多人越安全」。正確的訴訟策略,是「告對人,不是告多人」。

律師處理這類案件時,應協助當事人建立以下分析表:

    1. 時間軸:每一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經過。

    2. 關係人行為表:每一名關係人的具體行為、角色、證據。

    3. 因果關係:每一被告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4. 程序身分:學校調查中各人屬於「行為人」還是「證人」。

    5. 客觀證據:可以互相補強的人證、物證、書證、電磁紀錄。

    6. 請求權基礎:對加害學生(民法第184條)、對共同侵權人(民法第185條)、對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87條)、對學校(國家賠償法第2條或民法侵權)分別適用不同法條。

    7. 程序策略:刑事、民事及校園程序的先後順序,有時先打刑事再打民事,有時先聲請證據保全。

參照判決,法院在審理校園霸凌侵權事件時,會逐一檢視每一名被告的具體行為,並判斷其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這告訴我們,不能把人的因素簡化為「在場即有責」,而必須回歸到每個人的具體行為


玖、FAQ

Q1:孩子說全班都知道,可以把全班都告嗎?

不可以。 「知道」不等於「參與」。全班如果只是聽聞或事後討論,沒有任何人有參與霸凌行為,就不能將全班列為被告。必須區分「知道的人」與「參與行為的人」。

Q2:只是在旁邊看,算共同霸凌嗎?

不一定。 單純在場觀看,沒有鼓掌、叫囂、把風、幫忙等積極行為,通常不構成共同侵權。但如果有助長行為(如喊「打他」、幫忙擋住去路),則可能被認定為幫助侵權人。

Q3:學校說對方只是證人,家長還能提告嗎?

可以,但必須有證據。 學校的調查結果雖然可以作為參考,但不拘束民事法院。如果家長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生確實有參與侵權行為,仍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參照判決,法院會依獨立的證據調查來認定事實。

Q4:告錯同學一定會被法院裁罰嗎?

不一定。 單純告錯人而敗訴,不當然構成濫訴。必須有「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等主觀要件,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才可能被裁罰。

Q5:家長代替孩子提告,罰鍰會罰誰?

如果家長是私自以自己名義或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訴訟,而法院認定構成濫訴時,可以對「原告」或「法定代理人」處以罰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規定,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

Q6:霸凌不成立,辱罵或推人仍可以求償嗎?

可以。 霸凌成立與否,與民事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是兩個不同的判斷。一次性的辱罵或推人,即使不構成持續性的霸凌,仍可能成立民法第184條的故意侵權行為,被害人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Q7:未成年學生沒有錢,為什麼父母可能需要賠?

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時,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所以,即使未成年人沒有財產,父母仍需要為孩子的侵權行為負責,這是法律課予父母的監督責任。如果父母能證明已盡相當監督義務,才可能免責。

Q8:校方調查報告可以直接當作民事勝訴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但不保證勝訴。 學校的調查報告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書證提出,但法院仍會獨立審查報告的證據力。如果報告程序有瑕疵,或法院認為調查結果不合理,仍可能為不同的認定。參照判決,行政調查與民事審判的證據標準不同,法院不受行政調查結果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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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律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能協助您分析案件、擬定訴訟策略、整理證據並撰寫書狀,避免因告錯對象而衍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讓我們陪您一起,在維護孩子權益的同時,也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確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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