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係因總統候選人連署活動所衍生之高度敏感刑事案件。 當事人於連署站協助作業期間,因現場提供「料理米酒」作為贈品,遭檢察官指控是以此為交換條件誘使民眾填寫連署書,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罪。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二、案件爭點
「贈品」與「連署行為」之間,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對價關係」?
本案於二審審理的核心在於:
- 民眾領取米酒與簽署連署書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利益交換」合意?
- 該贈品之價值與性質,是否足以動搖一般人的連署意願?
- 當事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透過交付財物來「收買」連署權的賄選故意?
若將價值微薄的宣傳小物等同於賄賂,將導致政治參與的過度入罪化。
三、辯護策略
本案辯護重點在於「釐清對價關係」並「貫徹無罪推定原則」。透過法理分析與證據建立防線:
- 嚴格檢驗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 逐一針對檢察官提出的證人證詞與通訊紀錄進行比對,指出其內容存在合理懷疑,無法確切證明米酒即為連署的「報償」。
- 強調證人即便領取贈品,其連署動機仍多出於支持特定候選人或受人託付,與贈品無涉。
- 釐清法律上的「買票」界線
- 刑法上的賄賂罪須有明確的「對價合意」。若贈品僅係為吸引民眾駐足、增加宣傳曝光,且價值未達動搖意志之程度,則不應視為賄賂。
- 提出相關實務見解,強調刑事案件必須依憑嚴格證據,不應以臆測入人於罪。
- 維持原審正確見解
- 針對檢察官上訴理由進行強力回擊,論證一審判決在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以守護當事人利益。
四、最終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同律師意見,認為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以米酒作為連署對價之賄賂行為,原審判決認定並無不當。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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