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刑事案件中,無論是詐欺、傷害或車禍等案件,「和解」往往是影響法院量刑的關鍵因素。實務上,許多被告為了爭取緩刑、易科罰金或較輕的刑責,願意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然而,並非每一次賠償都能順利換得一紙「和解書」。當被告已展現誠意,甚至已將款項匯入被害人帳戶,但被害人卻不願意簽署和解書,甚至仍堅持提告,此時該如何自保?這些「已付錢但無和解書」的證據,在法院眼中又有多大分量?本文將透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的最新實務見解,為您完整解析。
在本次的專欄中,我們將以近期最高法院一起加重詐欺案件的判決為核心,探討在被害人拒絕簽署和解書的情況下,被告如何透過「履行證明」與「量刑資料」來爭取法院的寬典。本文將從案例事實出發,逐步拆解付款、和解成立與法院量刑之間的關係,並提供具體的應對策略,協助讀者了解如何在法律程序中最大化保護自己的權益。
壹、案例事實
本案源於一起加重詐欺案件(參照判決),被告林佳穎(下稱「上訴人」)因涉嫌加重詐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沒收、追徵。上訴人不服,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維持了第一審判決中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之刑度,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再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主要理由之一為:「上訴人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另涉多件詐欺案件,應論以集合犯,原審未予審酌,量刑過重。」
然而,第二審法院的原判決中記載,關於附表編號2的刑度,係以「告訴人未獲賠償」為量刑基礎。此一認定引發了爭議,因為上訴人與告訴人之間確實存在和解約定,且約定分期付款,但原審判決時,部分款項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
最高法院審理後發現,原判決存在一個明顯的矛盾點:原審判決以「告訴人未獲賠償」為由,認為上訴人犯後態度不佳,但判決時距部分賠償期限屆滿仍有時間,原審未待履行期限屆至,即逕自認定上訴人未履行,顯然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因此,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審,其餘部分則駁回上訴。
貳、付款是否等於和解成立
這是許多當事人最容易產生的迷思。付款,尤其是單純將錢匯入被害人帳戶,不等於民法上的和解成立。
和解契約的成立要件: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153條第1項也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意味著,和解的成立需要雙方當事人就「終止爭執」內容(例如:甲賠償乙10萬元,乙不再追究甲之刑事責任)達成「意思表示合致」。單純的「付款」行為,可以被解讀為履行債務、贈與或任何其他的法律行為,但若欠缺「這裡的錢是要換取你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合意,則無法構成和解。
法院調解中的讓步: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若雙方是在法院調解程序中而未能成立調解,則在調解程序中一方所為的讓步(例如:提出願意賠償20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實務判決的啟示:前述最高法院的判決(參照判決)正是在處理此種困境。雖然被告與告訴人有達成「和解」的約定,但因為分期付款尚未履行完畢,法院在量刑時,仍可能以「被害人未獲完全賠償」作為考量基礎,而非直接認定雙方已達成「刑事上」的完全和解。此判決提醒我們:和解的「約定」與和解的「完成」(即全部條件履行完畢),在量刑上具有不同的意義。 法院更重視的是「實際填補被害人損害」的結果。
參、匯款、收據與對話紀錄如何證明
當被害人拒絕簽署和解書時,這些證據就是您最強而有力的武器。
匯款單:
形式:務必保留完整的匯款單或網路轉帳截圖,內容應包含匯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帳號、匯款金額、日期及交易序號。
證明效力:足以證明「您曾支付一筆金錢給被害人」。但如前所述,單憑匯款單無法直接證明這筆錢是為了「和解」。
收據:
形式:若是以現金交付,務必要求被害人簽立收據,內容應明確載明:「茲收到○○○先生/小姐支付新臺幣○元,作為【案件案由,例如: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號詐欺案件】之和解金,雙方就此事件不再追究民事及刑事責任。」並由被害人簽名、捺印,最好有兩位以上見證人簽名。
證明效力:這是證明雙方主觀上達成「和解」合意的最直接證據。
對話紀錄:
形式:包含Line、微信、Messenger、簡訊等所有通訊軟體的截圖。務必將對話者的大頭貼、名稱及完整對話內容(包含日期)都完整保存。
證明效力:這是最具彈性也最容易被忽視的證據。例如:
證明被害人同意接受賠償:當您提出賠償方案,被害人回覆「好啦,你轉到這個帳戶,我就考慮不告了」。
證明您主動提出和解:您說「我願意賠償您10萬元,請您原諒我」,但被害人只回「好,你匯來」,此時對話紀錄加上匯款單,可以推導出雙方有以10萬元終止紛爭的合意。
證明被害人拒絕簽和解書:被害人說「你錢匯來了,但我就是不想簽和解書,你活該」,此對話紀錄雖無法證明和解成立,但可向法院證明您已努力賠償。
肆、被害人拒絕簽名的常見原因
理解被害人的心態,有助於調整策略。
對於損害範圍仍有爭議:被害人可能認為您的賠償金額遠低於其實際損失(另有精神慰撫金、後續醫療費等),因此不願透過「和解」一次解決所有紛爭。
情緒性或報復心態:被害人並非單純想要金錢,而是希望看到被告受到刑事處罰,體會到「痛苦」,「無論給多少錢都不原諒」是常見的報復心態。
資訊不對稱或不信任:被害人可能對法律程序不瞭解,擔心若簽了和解書,就無法再追究被告,或擔心被告日後反悔。
已委由律師或檢察官處理:被害人可能已委任律師,而律師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在所有條件(如總金額、給付方式、履行擔保)都確定且對當事人最有利時,再簽署和解書。
不想承擔「以刑逼民」的標籤:部分被害人會擔心若簽了和解書,會被外界解讀為「為了錢才提告」,因而拒絕書面和解,寧可讓法院來處理。
伍、可否聲請法院調解或提出其他補救
當私下和解不成,法院調解是極為重要的下一步。
聲請法院調解:
民事事件:您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調解」,提出您願意賠償的金額與方案。若調解成立,其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民事訴訟法第416條參照),具有強制執行力。
刑事案件:在刑事審理中,法官通常會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成立,法官會將調解結果載明於筆錄,並以此作為量刑的關鍵依據。
效果:若您在調解程序中展現誠意,即使最後因被害人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法院仍會將「被告有積極聲請調解」此一行為,視為「犯後態度良好」的重要指標。
向法院或檢察署提出履行證明:
無論被害人是否同意,您都應將所有匯款單、對話紀錄、收據等證據,整理成書面資料,正式向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提出。
書狀範例:可撰寫「刑事陳報狀」,內容說明:「被告為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已於民國○年○月○日主動匯款新臺幣○元至告訴人戶頭(如附件一),並數次透過通訊軟體與告訴人聯繫,表達歉意與和解誠意(如附件二),但告訴人均不願洽談。被告深感悔悟,懇請 鈞院審酌。」此舉可直接將您的努力放入卷宗,成為法官審酌「犯罪後之態度」的證據。
陸、如何向法院呈現積極賠償
即使無法取得和解書,您仍然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在法庭上呈現您的積極賠償作為,使其成為對您有利的「量刑資料」。
提出完整之履行證明:如前述,將所有付款紀錄、對話紀錄、聲請調解書狀等,裝訂成冊,並製作目錄,方便法官閱覽。重點在於「持續性」、「主動性」與「合理性」。
持續性:若經濟能力有限,無法一次賠付,應提出分期付款的具體方案與實際履行紀錄。
主動性:強調是由被告主動提出賠償方案,而非被動等待法院命令。
合理性:賠償金額應與原告主張之損害或法院認定之犯罪所得相當,而非故意提出一個遠低於市價的數字,這會被解讀為缺乏誠意。
提出合理之履行方案:若您無法立即全額給付,應向法院提出一個明確、具體且可行的分期付款計畫。例如:「被告願意於判決確定後,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款新臺幣5,000元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分60期給付完畢。」並同時說明如何確保履行(例如:提供擔保人)。
申請提存:若被害人堅決拒絕受領賠償金,導致您無法履行,可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簡單說,就是將款項交由法院保管。此舉在法律上視同您已履行清償義務,可中斷時效、免除遲延利息,並向法院證明您具有清償誠意但遭對方拒絕,是非常有力的證據。
柒、不得騷擾或施壓被害人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無論您多麼著急想取得和解書,都絕對不能以任何方式騷擾、恐嚇、脅迫、利誘或以不當手段要求被害人簽署和解書。
法律風險:此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以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更糟的是,法官會認為您是在「以錢買刑」,犯後態度不佳,反而會加重您的刑度。
和解的本質:和解必須出於雙方自願。法院在審酌和解是否能夠作為減輕量刑的依據時,極度重視「被害人是否真心原諒」。
正確心態:您應專注於「誠實面對錯誤」、「填補被害人損害」,而非「我一定要讓被害人原諒我以免受罰」。心態正確,您的行為舉止才會恰當。
捌、律師建議
綜合前述,當您陷入「已付款但無和解書」的困境時,請務必遵行以下建議:
立即保存證據:從現在開始,所有與本案相關的對話、匯款、通話紀錄,不要刪除,最好全部截圖或錄音(若為對話,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但為保護自身權益,保留對話截圖通常無問題)。
不要停止付款:若您與被害人有口頭約定分期付款,即使對方不願簽和解書,只要您有能力,仍應按時付款。中斷付款會讓您前功盡棄。
不要騷擾對方,但保持溝通管道暢通:您可以定期(例如每週一次或每月一次)透過簡訊或Line等文字訊息,再次表達您願意誠心和解的意願,並提供一個明確的賠償方案,表明「請回覆,我們可以談」。這既是展現誠意,也是留下您持續努力的證據。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尤其當您有「已付款」的事實但被害人態度不明時,一位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能協助您:
判斷案件焦點:分析本案最有利的量刑方向。
擬定和解策略:評估何時、提出多少金額的和解方案最有利。
撰寫書狀:協助您撰寫「刑事陳報狀」或其他法律文書,將您的努力清晰地呈現給法官。
陪同出庭:在法庭上為您發言,強調您的悔悟與具體賠償作為。
玖、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本專欄特別對照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參照判決),該判決極具指標性意義,它明確指出:量刑時,法院不能僅因被告的「履行期」尚未屆至,就認定被告「未履行」而對被告為不利之量刑。 換句話說,只要被告已在誠意範圍內提出合理可行的賠償方案,並已著手履行,法院就必須綜合考量此一客觀事實,而非僅以被害人是否「已獲得賠償的結果」作為唯一標準。
這項見解為許多誠心悔悟但經濟能力有限的被告提供了一線生機。它顛覆了部分實務上「沒和解就是態度不好」的簡化思維,引導法院更細膩地去審查被告的「動機」、「努力程度」與「履行可能性」。
因此,關鍵在於「證明過程」,而非僅是「證明結果」。 即使結果是「被害人沒拿到錢(因為分期付款尚未屆期)」,但只要被告能清楚向法院說明「為什麼會這樣」(例如:因為受害人不願見面、不願提供帳戶、或我方經濟困難但已提出分期方案並履約),法院就必須正面評價被告的努力。
拾、FAQ
Q1:我直接把錢匯到檢察署或法院,可以嗎?
A1: 不可以。您必須確認收款帳戶是「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指定的合法帳戶。隨意匯款到不明帳戶,無法證明您已對被害人清償,也無法作為向法院證明您有賠償意願的證據。
Q2:我已經付錢了,但是被害人還是說要告到底,這樣我還會被判刑嗎?
A2: 有可能。但您的刑度會顯著降低。法官會將「被告已主動賠償」視為「犯罪後態度良好」的重要依據,這會是量刑時考量的減輕因子之一。法院也可能因此給予較低的刑度、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
Q3:被害人說不會簽任何文件,但願意收錢,我可以錄音嗎?
A3: 在台灣,為保護自己權益而進行的對話錄音,若對方未明確表示不同意,且您非以不法手段取得,通常在法庭上仍有證據能力。然而,最穩妥的方式還是透過有紀錄的文字訊息(如Line、簡訊)進行對話,保留書面證據,避免爭議。
Q4:如果被害人不簽和解書,我可以自行寫一份「單方切結書」嗎?
A4: 可以,但效力有限。您可以自行書寫一份切結書,內容載明「本人○○○願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元,並已於○年○月○日匯款完畢,此為填補其損失之用。」這份切結書無法拘束被害人,但可以作為您已向對方提出賠償方案且已履行之佐證,提交給法院。
Q5:我已經聲請法院調解,但對方不來,怎麼辦?
A5: 請將法院的「調解不成立證明」或相關公文一併呈給法官。這份文件是證明「你曾努力尋求公權力協助解決紛爭」的有力證據,法官會將此行為認定為積極、有誠意。
如果您或家人因求職交卡、貸款交卡、網路投資、帳戶被警示或人頭帳戶案件,正在面臨詐欺洗錢警詢通知、地檢署傳票、法院起訴、被害人求償或和解壓力,建議儘早與熟悉詐欺洗錢案件的刑事律師討論。謹律法律事務所協助桃園、中壢、八德及雙北地區當事人,評估無罪答辯、認罪和解、分期賠償、量刑資料與緩刑爭取策略。
謹律法律事務所處理詐欺、洗錢、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警詢陪偵、偵查庭、法院審理、被害人調解與緩刑爭取等刑事案件。如果您正在面臨人頭帳戶被騙還要賠、被害人要求全額賠償、是否要認罪和解、能否爭取緩刑等問題,建議儘早預約法律諮詢,由律師協助評估案件證據、金流責任、和解策略與緩刑可能。
諮詢專線:0907-010257
官方 LINE:@best1177
相關服務:
桃園刑事律師|警詢、偵查、詐欺洗錢與刑事辯護服務
桃園詐欺洗錢律師|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車手與不起訴策略
桃園法律諮詢|律師諮詢前要準備什麼?收費、流程與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