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詐欺案件發生後,無論是被告想爭取緩刑或輕判,還是被害人希望盡快獲得賠償,和解往往是雙方共同的選擇。然而,實務上常見因和解書條款設計不當,導致被告分期付款後仍遭被害人聲請強制執行,或被害人拿到和解書卻無法有效拘束被告,甚至因和解書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被認定無效。本文將以臺灣高等法院及各地法院近期判決為基礎,深入解析詐欺案件中和解書應如何撰寫,才能兼顧雙方權益並符合法律實務運作。
壹、私下和解書與法院調解筆錄的差異
詐欺案件當事人常面臨第一個選擇:要自行簽署和解書,還是聲請法院調解並作成調解筆錄?兩者法律效果差異重大。
1. 執行名義的有無
私下和解書僅為雙方契約,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而法院調解筆錄或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成立之和解筆錄,本身即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之執行名義,被害人可直接持該筆錄聲請對被告財產為強制執行,無須再起訴。
2. 刑事程序的影響
私下和解書雖可作為檢察官或法院量刑參考,但若未同時撤回告訴或達成刑事程序上的處理,其效力有限。法院調解筆錄則可能附帶刑事撤回告訴的效力(限告訴乃論之罪),並經法院確認其真意。
實務上,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多件判決顯示,私下和解後仍因債務不履行而生爭議者所在多有。例如判決中,兩造於80年間成立和解筆錄,嗣後又於筆錄背面附記分期條款,因時效問題產生訴訟,耗時多年。由此可見,和解書或調解筆錄的撰寫方式直接影響日後權利行使。
貳、和解當事人及案件範圍
一、當事人應明確特定
和解書必須清楚記載雙方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足以特定人別之資訊。若被害人為多人,應逐一列出;若被告有共犯,亦應明確記載係與何人成立和解。實務上曾發生被害人僅與部分共犯和解,卻在和解書中記載「拋棄對本案所有被告之請求」,導致對其他共犯之權利受影響,此種寫法應避免。
二、案件範圍應具體界定
和解範圍是否僅限於特定損害及特定被害人?判決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和解書,約定「不得對被上訴人及其家人提起任何檢舉、民刑訴訟或反訴」,然而該條款因過於廣泛,被法院認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而屬無效(判決)。因此,和解書應明確記載係針對「特定刑事案件(如:OO年度偵字第OO號)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非籠統地拋棄一切訴訟權。
三、範圍擴張應審慎
若被害人希望一併處理被告其他債務或潛在糾紛,應在和解書中逐項列舉,否則可能因範圍不明而產生爭議。建議以附表方式列出所有相關案號或事實,避免遺漏。
參、賠償金額及付款方式
一、賠償總額應明確
和解書必須載明雙方合意之賠償總金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若涉及多筆詐欺事實,應分別列明各筆金額,以利後續計算。
二、付款日期、方式及帳戶
付款日期應具體至「民國OO年OO月OO日」或「每月OO日」,避免使用「近期」、「儘速」等不確定文字。付款方式可採:
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應載明銀行名稱、分行、帳號、戶名)
現金交付並要求簽立收據
開立支票(應載明發票日、票號、金額)
收款證明方面,判決中,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人在和解書上偽造署名及指紋,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避免糾紛,建議每次付款均要求被害人簽立收據,或於和解書中載明「被告如提出匯款證明,即視為已清償該期款項」。
三、匯款的重要性
實務上強烈建議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匯款記錄具有客觀性,可避免日後舉證困難。若以現金給付,務必取得被害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且收據應載明案號、金額、日期。
肆、分期、違約及加速到期
一、分期付款的設計
詐欺案件賠償金額通常較高,分期付款是常見安排。分期條款應載明:
總期數、每期金額
首期付款日及後續各期付款日
付款方式(同前述)
二、違約條款與加速到期
實務上常見約定:「若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則剩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此即「加速到期」條款。法院原則上尊重當事人約定,但若違約金過高,仍得依判決所引民法第252條酌減。判決中,和解書約定違約金500萬元,法院認定屬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且未顯失公平,故不予酌減。由此可知,合理範圍內之加速到期條款通常有效。
但注意:若分期款項已罹於時效,則不得再請求。判決指出,各期5萬元債權請求權應自各期期限屆至時起算15年時效,超過者不得請求。因此,被害人應定期催告或聲請執行,避免時效消滅。
三、建議條款範例
乙方(被告)同意自民國OO年OO月起,於每月OO日前,按月給付甲方(被害人)新臺幣OO元,匯入甲方指定之OO銀行OO分行,帳號OOO,戶名OOO,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乙方遲延給付任一期款項達OO日,經甲方催告後OO日內仍未給付,則乙方喪失期限利益,剩餘未到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得一次請求全部給付,並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伍、撤回告訴、民事請求與刑事程序
一、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區別
詐欺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即使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得繼續偵查,法院仍得審判。判決即指出,被告雖與告訴人和解,但因詐欺罪非告訴乃論,且檢察官舉證不足,最終獲無罪判決,與和解無直接關係。
實務上,詐欺案件若涉及加重詐欺(刑法第339條之4),更屬非告訴乃論,被害人無法以撤回告訴終結案件。因此,和解書中關於「撤回告訴」的約定,只能作為檢察官或法院量刑之參考,不能使案件消滅。
二、被害人應如何處理民事請求
被害人若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和解書中載明是否撤回該訴訟,或約定「於被告履行全部給付後,被害人始同意撤回民事訴訟」。若尚未起訴,則可約定「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以避免日後再行起訴。
三、刑事程序的配合
被告常希望被害人出具「刑事陳報狀」向法院陳報和解情形,以利爭取緩刑或輕判。判決中,法院即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持續賠償,認其悔悟而減輕刑度;判決亦因被告與四名被害人和解並全部履行,給予緩刑。因此,被害人是否同意向法院陳報和解及履行情形,將直接影響被告的量刑利益。建議於和解書中明確約定:「甲方(被害人)同意於乙方依約履行全部或部分給付後,向承辦法院陳報前開事實,並表示不再追究乙方刑事責任之意見。」但注意,該約定不能強制被害人為虛偽陳述。
陸、履行證明及法院量刑資料
一、履行證明的形式
被告履行和解後,應取得被害人簽立之「清償證明」或「和解履行完畢證明書」,載明案號、總金額、已清償金額及日期,並由被害人簽名蓋章。若為分期履行,每期均應取得收據。
二、如何作為法院量刑資料
被告應將和解書、付款證明、被害人陳報狀等資料一併提交法院,作為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之有利證據。判決中,被告雖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但未履行,法院不採為減刑因素;判決中,被告雖成立長達16年之分期調解,但僅實際使用500萬元,仍被認為犯後態度未見誠意。由此可見,法院重視的是「實際履行」而非僅「口頭承諾」。
三、法院審酌和解的實務趨勢
臺灣高等法院近年判決顯示,和解並履行完畢是法院宣告緩刑或從輕量刑的關鍵因素。判決中,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法院撤銷原判緩刑部分,改為附條件緩刑並要求依調解內容分期賠償。判決中,被告與告訴人和解並給付10萬元,法院雖未宣告緩刑,但從輕量處有期徒刑7月。因此,和解內容越具體、履行越確實,對被告越有利。
柒、常見不利條款
一、拋棄一切訴訟權條款
如前所述,判決認定拋棄訴訟權之約定違反憲法第16條而無效。和解書不得要求被害人「不得再提起任何訴訟」或「拋棄一切法律上權利」,此類條款可能全部無效。
二、保證緩刑或特定判決結果
實務上常有被告要求被害人和解書中載明「被害人同意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或「被告承諾一定會獲得緩刑」。此類條款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9條之審判獨立原則,法院不受當事人約定之拘束。判決中,和解書約定「不得提起告訴」,法院仍認定違反訴訟權。因此,和解書不能約定具體判決結果,只能約定「被害人同意向法院表達從輕量刑之意見」。
三、不合理的個資及保密條款
有些和解書要求被害人「不得對外透露本案事實」、「不得將和解書內容告知任何人」,甚至要求被害人刪除證據。此類條款可能妨礙被害人依法陳述或提出資料,例如被害人於其他訴訟中舉證時,若違反保密條款可能遭求償。合理的保密條款應限於「不得在公開場合散布或非必要之揭露」,但應保留「依法向法院或檢察署陳述」之權利。
四、概括拋棄其餘請求權
有些和解書寫明「除本和解書所載金額外,雙方其餘請求權均拋棄」。此條款對被害人極為不利,因詐欺案件常衍生其他損害(如精神慰撫金、利息),若未明確列舉,可能導致其他權利喪失。建議應逐項列舉拋棄範圍。
捌、律師建議
一、被害人方
優先聲請法院調解,取得調解筆錄(執行名義),避免日後另行起訴。
分期付款條款應加註「加速到期」及「違約金」,以確保被告按時給付。
確實查證被告財產狀況,必要時聲請假扣押或假執行。
留存所有付款證明,若被告未履行,應於時效內聲請強制執行(每期時效15年)。
二、被告方
分期金額應考量自身經濟能力,切勿承諾無法履行之金額,否則可能被認定無誠意而影響量刑。
履行後取得完整清償證明,並向法院陳報。
和解書中不得要求被害人「保證緩刑」,此條款無效且可能被法官認為心態可議。
注意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以撤回告訴終結案件,和解僅為量刑參考,仍應積極面對訴訟。
玖、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綜合前述判決,我們可以歸納以下實務重點:
和解書有效性關鍵:需具體、明確、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判決中,拋棄訴訟權條款無效;判決中,和解後未履行不構成詐欺得利,因詐欺罪須有不法意圖。
量刑影響因素:和解後「實際履行」比「僅達成和解」更重要。判決均因實際履行而獲輕判或緩刑;反之判決因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未獲緩刑。
違約條款可行性:合理範圍內之加速到期條款有效,但違約金過高可能被酌減。判決中500萬元違約金未被酌減,係因法院認定其性質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
非告訴乃論案件的處理: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和解書中即使有「撤回告訴」約定,檢察官仍得繼續偵查。被告仍應由律師陪同出庭,並以和解作為量刑抗辯。
執行名義的選擇: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最佳,其次為公證之和解書,最後才是單純私下和解書。判決提醒,筆錄背面之附記條款仍有拘束力,但應注意時效。
拾、FAQ
Q1:和解書簽了之後,被害人反悔還可以再告嗎?
A:若和解書有效成立,被害人拋棄民事請求權部分,原則上不得再請求。但若詐欺罪部分非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不受和解書影響,仍得提出告訴,但檢察官可能因和解事實而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Q2:被告分期付款中,被害人不願意出具清償證明,怎麼辦?
A:建議約定「以匯款紀錄作為清償證明」,並於和解書中載明。若被害人拒絕配合,被告可聲請法院調解或提存方式清償。
Q3:和解書寫「雙方不得對外透露」,但被害人在網路上抱怨,是否違約?
A:「不得對外透露」條款若過於寬泛,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實務上法院傾向限縮解釋,僅禁止「惡意散布」或「非必要之揭露」。建議條款應明訂「雙方不得將本和解書內容公開於網際網路或媒體,但依法向法院或檢察署陳述者不在此限」。
Q4:和解金額太高,被告付不出來怎麼辦?
A:被告應於簽約前審慎評估經濟能力,必要時請求分期較長或降低金額。若已簽約後無法履行,應立即與被害人協商變更條款,避免違約導致加速到期。判決中,被告雖約定194期分期,但只使用500萬元,被認為無誠意而判重刑,故無法履行時應主動聯繫而非失聯。
Q5:被害人收到和解金後,還要出庭嗎?
A:詐欺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仍可能以證人身分出庭。但若被害人已表明不追究,檢察官通常會尊重。建議和解書中明確約定「被害人同意於被告履行後,向法院陳報並表示不再追究」。
如果您或家人因求職交卡、貸款交卡、網路投資、帳戶被警示或人頭帳戶案件,正在面臨詐欺洗錢警詢通知、地檢署傳票、法院起訴、被害人求償或和解壓力,建議儘早與熟悉詐欺洗錢案件的刑事律師討論。謹律法律事務所協助桃園、中壢、八德及雙北地區當事人,評估無罪答辯、認罪和解、分期賠償、量刑資料與緩刑爭取策略。
謹律法律事務所處理詐欺、洗錢、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警詢陪偵、偵查庭、法院審理、被害人調解與緩刑爭取等刑事案件。如果您正在面臨人頭帳戶被騙還要賠、被害人要求全額賠償、是否要認罪和解、能否爭取緩刑等問題,建議儘早預約法律諮詢,由律師協助評估案件證據、金流責任、和解策略與緩刑可能。
諮詢專線:0907-010257
官方 LINE:@best1177
相關服務:
桃園刑事律師|警詢、偵查、詐欺洗錢與刑事辯護服務
桃園詐欺洗錢律師|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車手與不起訴策略
桃園法律諮詢|律師諮詢前要準備什麼?收費、流程與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