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調解前要準備什麼?桃園職災律師整理賠償試算、醫療與薪資資料

前言

遭遇職業災害後,勞工往往面臨醫療、復健、收入中斷等多重壓力,而與雇主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常是快速解決紛爭、取得補償的主要管道。然而,許多勞工在調解前僅憑「感覺」喊一個總金額,卻未針對每項請求準備具體證據,導致調解過程中陷入被動,甚至被迫接受低於法定標準的和解條件。根據實務經驗,調解不是只報一個總金額,而是要說明每個請求項目的法律及證據基礎。本文將以清單式架構,協助您系統化整理職災調解所需資料,並引用相關判決(如等)來說明法院如何認定各項補償,讓您在調解桌上站穩腳步。

壹、調解前先確定處理目標

在準備資料之前,您必須先清楚自己「想要什麼」。職災調解的請求權基礎主要來自**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以及民法侵權行為(如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前者為無過失責任,只要符合職業災害,雇主即應補償;後者則須證明雇主有過失,但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勞動力減損之損害賠償。

    • 目標一:是否僅要求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若雇主已支付部分費用,需注意「抵充」規定(勞基法第59條但書)。如判決所示,勞工已自勞保局領取傷病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無須再給付同項目之補償。

    • 目標二:是否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雇主有違反安全衛生法規之情事(如未提供安全設備),可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但此部分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

    • 目標三:是否保留刑事告訴權?若事故涉及業務過失傷害,調解時常會討論是否撤回告訴,此為重大讓步,務必審慎評估。

貳、事故責任證據

調解時,雇主常會推卸責任,主張「勞工自己不小心」或「非屬職業災害」。因此,您必須準備以下證據來建立「職業災害」事實:

一、事故經過時間軸

    • 明確記載:發生日期、時間、地點、執行何種工作、受傷部位與過程。

    • 例如:判決中,勞工於107年8月8日上午在工地搬運物品時左膝撞擊花臺受傷,時間軸清楚有助法院認定因果關係。

二、現場照片、監視器、工作指示及勞檢資料

    • 現場照片:事故發生地點、設備狀況、安全設施是否不足。

    • 監視器畫面:若雇主否認事故經過,監視器是最有力的證據。

    • 工作指示:主管當天指派的工作內容、Line對話紀錄、工作日誌等,證明受傷與工作相關。

    • 勞檢資料:若勞動檢查機構已到場勘查並製成報告,應申請取得。勞檢報告常直接認定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對請求權有利。如判決中,勞動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已認定傷病為職業災害,法院即予尊重。

參、醫療及失能資料

醫療證據是計算「醫療費用補償」與「失能補償」的基礎。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雇主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但非所有費用均屬必需,法院會實質審查。

三、診斷書、病歷、手術、復健及後續治療預估

    •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傷病名稱、治療經過、醫囑(如「需休養X個月」、「不宜久站」等)。

    • 病歷與手術紀錄:如有開刀,需取得手術同意書、出院病歷摘要。

    • 復健紀錄:證明持續治療中,影響工作能力。

    • 後續治療預估:醫師評估未來仍需多少療程、費用,可做為「將來醫療費」請求依據。如判決中,法院扣除非必要費用後,仍准許24萬餘元醫療補償。

四、失能與勞動能力減損資料

若傷勢已穩定,應申請醫院開立「失能診斷書」,並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判斷失能等級。如判決中,勞工請求殘廢補償25萬餘元獲准,即需有醫院診斷審定。若欲主張勞動能力減損之侵權賠償,則需進一步送勞動部或醫學中心進行勞動能力減損鑑定。

肆、薪資及工作能力資料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原領工資之計算,包括薪資、固定加班費、經常性獎金等。

五、薪資、加班、獎金及所得資料

    • 薪資單或銀行轉帳紀錄:證明事故前6個月平均工資。

    • 加班費與獎金明細:如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只要屬「經常性給與」,均應計入。

    • 扣繳憑單或所得清單:可向國稅局申請,證明實際收入。如判決中,法院計算工資補償時,即以實際薪資為基礎。

六、雇主已支付的醫療費、工資或慰問金

雇主可能已先行給付部分醫療費或「恩惠性」工資。您需要整理:

    • 雇主匯款紀錄、收據。

    • 若雇主主張抵充,您需確認該筆給付是否為「同一項目」(如工資補償不能拿去抵醫療費)。依勞基法第59條但書,僅「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者」得抵充,雇主自願給付之慰問金原則上不得隨意抵充。

伍、職災保險與雇主已付款項

七、勞保或職災保險給付明細

    •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保傷病給付核付明細」、「失能給付核付明細」。

    • 注意:依勞基法第59條但書,勞保局給付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因此,您必須清楚知道已領取多少,以免重複請求。如判決,勞工已領取傷病給付78,723元,法院認定雇主可抵充,無須再給付同額工資補償。

陸、賠償試算表

調解時,您應製作一份清晰的「賠償試算表」,分項列出請求金額及計算依據,讓調解委員一目了然。試算項目包括:

    1. 醫療費用補償:已支出必需醫療費 + 預估未來醫療費。

    2. 工資補償:原領工資 × 醫療不能工作天數(最長2年,若2年仍未痊癒且喪失工作能力,可一次請求40個月平均工資)。

    3. 失能補償:依勞保失能等級 × 平均工資 × 給付日數。

    4. 侵權賠償(如有):勞動能力減損損失、精神慰撫金。

    5. 已領給付扣除:勞保給付、雇主已付金額。

範例:如判決,勞工因職災醫療2年仍未痊癒,法院准許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共328萬元。您可參考此計算方式。

柒、和解條款檢查表

調解成立後會簽署調解書(和解契約),其內容直接影響您日後權利。務必逐條檢查以下條款:

八、分期付款、擔保、違約及權利保留條款

    • 分期付款:若雇主無法一次付清,應約定分期及「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

    • 擔保:要求雇主提供本票、保證人或抵押權。

    • 違約金:約定遲延給付時按週年利率5%或更高計算利息。

    • 權利保留:若僅針對部分項目和解,應明確記載「其他未列入之請求權不受影響」。如判決,法院認定調解僅解決加班費、資遣費,未排除職災補償請求權。

九、刑事告訴或撤回告訴是否包含在內

若事故涉及刑事責任(如業務過失傷害),雇主常會要求勞工「撤回告訴」,作為和解條件。此時您應:

    • 確認刑事告訴是否已提出?若未提出,切勿在調解書中承諾「放棄告訴權」,因為刑事告訴權是公法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 若已提出,撤回告訴後即不得再行告訴。您應權衡賠償金額是否足夠彌補損害。如判決,調解書僅限於「民事請求」,未及公法上之勞保給付,法院認定不影響勞保局之繳納命令。

捌、調解當天注意事項
    1. 準時出席:調解委員常會以「一方未到」視為無意願,影響調解氣氛。

    2. 帶齊所有資料:包括上述核對表所列文件,並多準備數份影本供對方及調解委員參考。

    3. 不要輕易簽名:調解書一旦簽署,即生和解效力,除非有詐欺、脅迫或錯誤等情事,否則難以推翻。如判決,勞工主張和解書無效,但法院認為其簽署時已知悉傷勢持續,且未受脅迫,故和解有效。

    4. 可錄音自保:調解會議屬於公開場合,在不違反法令下,可全程錄音,避免爭議。

    5. 理性表達:清楚說明每項請求的法律依據與計算方式,避免情緒化言語。

玖、律師建議

職災調解涉及多項法律複雜問題(如抵充、時效、失能等級認定、和解效力等),建議您在調解前至少諮詢專業律師一次。律師可以協助您:

    • 評估雇主可能提出的主張(如「非職業災害」、「已罹於時效」)。

    • 計算正確的請求金額,避免過高或過低。

    • 審閱調解書條款,確保您的權益。

尤其當雇主態度強硬,或您已與雇主簽署過任何文件(如自願離職書、切結書),務必先由律師檢視該文件是否有效。

拾、FAQ

Q1:職災補償請求權的時效是多久? 

A: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若勞工持續治療中,時效是否進行,實務上常有事議。如判決,法院認定醫療費用補償請求權因勞工持續請求而中斷時效。

Q2:和解後發現還有其他損害,可以再請求嗎? 

A:若和解書未明確保留權利,且和解範圍涵蓋「一切請求」,原則上不得再請求。因此簽約前應仔細審查和解條款是否為「包山包海」。如判決,法院認定和解書已拋棄其餘請求,故不得再依勞基法第59條請求。

Q3:雇主已支付的慰問金可以抵充嗎? 

A:依勞基法第59條但書,僅「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得抵充。雇主自願給付之慰問金,若無特別約定,不得任意抵充勞基法之補償責任。

Q4: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A:若調解不成立,您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保留所有證據,並於起訴前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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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專線:0907-010257 

官方LINE:@best1177


【職災調解資料核對表】(可直接複製使用)
項目細項是否準備
壹、事故責任證據
事故發生時間軸(含日期、地點、工作內容)
 
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
 
工作指示(Line對話、工作日誌、主管指令)
 
勞動檢查報告(如有)
貳、醫療及失能資料
診斷證明書(含醫囑)
 
病歷、手術紀錄、出院摘要
 
復健治療紀錄
 
後續治療費用預估(醫師證明)
 
失能診斷書(如已治療終止)
 
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報告(如有)
參、薪資及工作能力證據
事故前6個月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
 
加班費、獎金、津貼明細
 
扣繳憑單或國稅局所得清單
 
在職證明或僱傭契約書
肆、保險與雇主給付明細
勞保/職保傷病給付核付明細
 
失能給付核付明細
 
雇主已支付醫療費收據
 
雇主已支付工資或慰問金紀錄
伍、賠償試算表
醫療費用補償試算
 
工資補償試算(含日數與單價)
 
失能補償試算(依等級與平均工資)
 
侵權賠償試算(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
 
已領給付扣除計算
陸、和解條款檢查
分期付款及加速條款
 
擔保(本票、保證人、抵押)
 
違約金條款
 
權利保留條款(未包含項目)
 
刑事告訴撤回條款(是否包括)
柒、其他
身分證、印章
 
調解通知書
 
錄音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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