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挖或土方坍塌造成傷亡誰負責?桃園工安律師解析擋土支撐、監工與承攬責任

前言

在台灣,無論是桃園地區的科技廠房新建、道路拓寬,或是老舊社區的污水下水道接管工程,都離不開「開挖作業」。從地下管線埋設、建築物基礎開挖、溝槽工程到地下室施工,每一項作業都潛藏著土方坍塌的風險。土質軟弱、地下水位變化、鄰近重機具或土堆的載重、突如其來的豪雨,或是擋土支撐設計與施工的不足,都可能導致側壁瞬間崩塌,造成現場人員遭土石掩埋、重物撞擊,導致骨折、窒息甚至死亡的嚴重工安事故。

當悲劇發生,面對巨額的醫療費用、家庭生計中斷或親人離世的傷痛,受害者與家屬最關心的問題往往是:「誰該為此負責?」、「賠償金該向誰要?」。本文將由專精桃園工安及職災領域的律師,為您深入解析土方坍塌事故中的法律責任歸屬。

重點整理
    • 土方坍塌後應由誰賠? 責任可能不只一方。通常包括直接雇主(未提供安全環境)、上包或原事業單位(未盡督導及連繫責任)、監造或監工人員(未發現並制止危險施工),甚至業主(若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賠償義務人可能為單一或多數,並負連帶責任。

    • 監工、承攬商及雇主的責任有何不同?

      • 雇主:負有最直接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無過失責任),以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民事與刑事責任。

      • 承攬商(上包):若將工程再轉包,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仍負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危害告知、連繫、管理及指導責任,違反者須與再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監工/監造人:其責任來自於委任或承攬契約,若未善盡監督施工符合安全規範之義務,導致事故發生,須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公司主張是地質或天候不可預測是否能免責? 通常不能完全免責。地質與天候雖為自然因素,但屬於工程風險管理的一環。專業的營造廠商與雇主,依法有義務在開挖前進行地質調查、評估風險,並針對可能的天候變化(如豪雨)擬定應變計畫(如排水、覆蓋、暫停施工)。若公司完全未為任何評估與防範,或已出現裂縫、滲水等徵兆仍強行施工,法院多會認定其有過失,無法主張不可抗力而免責。參照判決意旨,定作人對於承攬人施工是否符合工程慣例,攸關其有無定作或指示過失,若未詳查即難免責。


壹、案例事實

情境設計(已去識別化):

新北市某營造公司(A公司)承攬一處道路拓寬工程,並將其中一段深度約3公尺的排水箱涵開挖及埋設作業,轉包給下游的B工程行。B工程行老闆(即雇主)指派工人阿明等三人,在已開挖完成的溝槽內進行模板組立及鋼筋綁紮作業。

事故當日上午,現場曾下起間歇性大雨,溝槽側壁出現明顯裂縫,且底部有積水情形。阿明曾向現場監工反映,但監工僅表示「快點做一做,撐過今天就好」,未要求停工或增設支撐。下午一時許,溝槽北側壁體突然大面積崩塌,大量土石瞬間將阿明下半身掩埋。雖經同事及後續消防人員搶救,阿明仍因創傷性窒息及多重器官衰竭,不幸於到院前死亡。

貳、核心爭點

一、 開挖前,A公司與B工程行是否已依規定完成地質調查及施工風險評估? 二、 現場是否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設置足夠的擋土支撐或採取適當的放坡措施? 三、 事故當日之雨勢、地下水及溝槽旁堆置之土方與機具載重,是否受到有效控制? 四、 現場監工及B工程行老闆,是否已發現土壁裂縫等異常徵兆,卻仍要求或默許工人繼續施工? 五、 A公司(原事業單位)與B工程行(承攬人)之間,以及B工程行與阿明(勞工)之間,其責任應如何分配? 六、 本工程的設計單位與監造單位,其設計是否妥適?監造是否落實?責任是否需要分開判斷? 七、 阿明的家屬,在法律上可以向哪些人請求哪些項目的賠償或補償?

參、法律解析

一、職業災害認定與雇主補償責任

阿明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作業活動引起土石坍塌而死亡,此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所定義的「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B工程行)負有無過失責任之職業災害補償義務,無論雇主有無過失,均應給付:

    1. 醫療費用:阿明搶救過程中之必需醫療費用。

    2. 死亡補償: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3. 原領工資補償:若阿明於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本案因死亡,此項轉為死亡補償)。

此補償責任,雇主可主張抵充勞保給付,但若雇主未依法投保,則須全額負擔。參照判決,法院均肯認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之存在。

二、開挖及崩塌危害預防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相關法規,雇主對於開挖作業,負有高度之危害預防義務,主要包括:

    1. 開挖計畫與地質評估:應於施工前,依地質調查資料,擬定開挖方法、順序及安全措施。

    2. 擋土、支撐、放坡及安全進出:應依深度、土質,設置足夠強度之擋土支撐,或採取適當之放坡。並應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3. 地下水及排水控制:應有適當之排水措施,避免積水導致土質軟化。

    4. 鄰近建物、道路、堆土及機具載重:應評估鄰近載重對開挖區之影響,並採取必要之防護。

    5. 異常狀況後檢查:遇大雨、地震或發現邊坡滑動、裂縫等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在確認安全後方可復工。

    6. 作業主管與監工巡視:應指定專人(作業主管)在現場指揮、監督,並隨時巡視。

    7. 危險區域管制:應劃設危險區域,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8. 緊急撤離及救援程序:應訂定應變計畫,並備妥相關救援設備。

本案中,B工程行未設置擋土支撐,且於大雨後、裂縫出現時仍未停工,明顯違反上開義務。

三、承攬、設計與監造責任

土方坍塌事故的責任網絡複雜,絕非僅有直接雇主一人。法院在判斷時,會以「實際控制與管理能力」為核心,而非僅看契約名稱。

    • 業主(定作人):若業主明知工程有高度危險,卻未要求承攬人採取安全措施,或於定作、指示時有過失(如要求趕工而忽略安全),依民法第189條但書,仍須負侵權行為責任。參照判決,定作人對於承攬人施工是否符合工程慣例,有注意義務。

    • 原事業單位(A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A公司將工程交付B工程行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措施。若A公司未盡此「危害告知」及「連繫、管理、指導」之義務,導致B工程行勞工發生職災,A公司應與B工程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 主/次承攬商:層層轉包下,每一層級的上包,對於其下游包商所僱勞工,均負有上述之連繫管理責任。

    • 實際雇主(B工程行):負有最直接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之責任。

    • 設計人員:若設計圖說本身有瑕疵(如未考量特殊地質),導致施工必然產生危險,設計人員須負民法第227條民法第544條之不完全給付或委任契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判決,設計監造人若援引不確實之地質報告或誤用設計參數,即屬有過失。

    • 監造及現場監工:監造人負有監督施工符合設計圖說及安全規範之責。現場監工若已發現危險,卻未制止或要求停工,即屬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過失侵權責任。參照判決,監造不周與擋土牆倒塌有因果關係,應負過失責任。

    • 機具操作人:若其操作不當(如挖土機過於靠近開挖邊緣)導致坍塌,亦須負過失責任。

四、民事損害賠償

受害者或其家屬,除可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補償外,更可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向有過失之雇主、承攬人、監工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受傷案件:可請求醫療費、看護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通常需經醫院鑑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義肢、輪椅)、精神慰撫金。

    • 死亡案件:家屬可請求支出之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損害(若死者有扶養義務)、以及精神慰撫金。

五、行政與刑事責任

    • 行政責任:勞動檢查機構獲報後,會立即派員實施檢查。若查有違法,可處以罰鍰,並命令立即停工,直至改善完成。事業單位亦可能被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刑事責任:雇主、現場負責人、監工等人,若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致發生死亡災害,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參照判決,法院會審查行為人對於災害發生有無防止之義務及過失。

肆、實務判斷重點

在訴訟中,法院會仔細審視以下證據,以重建事故發生經過,釐清責任歸屬:

    • 開挖前後照片、影片:證明現場狀況。

    • 施工圖說及開挖計畫:證明有無依法規劃。

    • 地質鑽探或土壤報告:證明是否已掌握地質風險。

    • 擋土支撐設計計算書:證明支撐是否足夠。

    • 監造日報、巡檢紀錄:證明監工有無發現異常。

    • 中央氣象局雨量資料:證明天候是否為異常。

    • 工地排水紀錄:證明有無進行排水。

    • 機具位置圖、土方堆放紀錄:證明載重影響。

    • 工作日誌、施工日報:證明每日施工狀況。

    • 承攬契約、轉包契約:證明契約關係與責任分配。

    • LINE對話紀錄、工作指示單:證明有無強行施工。

    • 事故前異常通報紀錄:證明工人是否曾反應危險。

    • 消防局出勤紀錄、救護紀錄:證明搶救過程。

    • 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報告、談話紀錄:此為極重要之官方證據。

    • 醫院診斷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證明傷亡結果。

伍、律師建議

    • 給勞工及家屬: 事故發生後,請務必儘快保存所有證據,並確認完整的施工層級。不要只知道發薪水給你的公司名稱,要向上追查是誰發包、誰在現場指揮、誰負責監工。這些都是未來求償的關鍵對象。建議立即諮詢專業律師,以確認所有可能的賠償義務人,避免遺漏。

    • 給企業(雇主、承攬商): 安全絕非成本,而是最大的利潤。當現場出現土壁裂縫、積水、支撐變形或土方滑動等任何異常徵兆時,應立即停工,並重新評估風險,而非要求工人「加快速度、撐過去」。一次的工安事故,不僅是一條人命,更可能導致公司面臨停工、鉅額賠償、負責人入獄的毀滅性打擊。

陸、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處理土方坍塌案件,必須建立完整的「事故時間軸」:

    1. 事故前:有無異常徵兆?誰發現了?誰決定了繼續施工?有無任何書面或口頭的工作指示?

    2. 事故發生時:人員與機具的具體位置為何?崩塌的順序與範圍?

    3. 事故發生後:現場是否立即被破壞或回填?有無移動設備?哪些關鍵證據可能已經消失?

唯有透過嚴謹的證據保全與法律分析,才能在複雜的責任網絡中,為受害者找到真正的負責人,或為企業釐清法律風險。

FAQ(常見問題)

    1. 下雨造成土方坍塌,公司一定不用負責嗎? 不一定。下雨是自然現象,但屬於可預見之風險。若公司未依氣象預報提前準備排水措施,或下雨後未檢查即要求復工,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2. 監工不是受傷者的雇主,也可能被追責嗎? 是的。監工若未善盡監督責任,未發現或制止危險施工,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仍可能依民法第184條或《刑法》業務過失罪被追訴。

    3. 包商工人在溝槽內死亡,可以直接向業主求償嗎? 可以,但需證明業主有「定作或指示之過失」,例如明知工程危險卻要求趕工,或指定了不安全的施工方法。參照判決,業主對此負有注意義務。

    4. 沒有開挖計畫會產生什麼影響? 這是非常不利的證據。開挖計畫是法規要求,也是證明雇主已善盡風險評估義務的關鍵文件。沒有計畫,法院極易認定雇主有過失。

    5. 現場已經回填,還能證明事故原因嗎? 難度會大幅提高,但並非不可能。仍可透過事故前的照片、監視器畫面、勞檢紀錄、證人證詞等間接證據來重建現場。因此,事故發生後應立即要求保全現場。

    6. 土方坍塌案件可以同時進行民事與刑事程序嗎? 可以。刑事程序(如業務過失致死)由檢察官主動偵辦,目的是追究行為人之刑事責任。民事程序則由受害者或家屬自行提起,目的是請求損害賠償。兩者可以同時進行,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對民事法院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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