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家族企業內部之股權轉讓糾紛。原告(高齡 70 多歲,與被告為母子關係)原持有家族公司 2,320 股股份。被告為維持公司經營穩定、確保決策權及取得過半股權,雙方約定由被告出資新臺幣 232 萬元買受該股份。
股份轉讓完成並辦理變更登記後,原告卻向法院起訴,主張其係因受被告配偶誤導、在不了解文書內容之情況下簽署轉讓契約,並主張被告利用其高齡、識字能力衰退、無買賣經驗等弱點,以顯不相當之代價取得股份,依據《民法》第 92 條(詐欺)及第 74 條(暴利行為)請求法院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或撤銷轉讓行為,並要求被告返還股份。
二、核心爭點:
- 買賣意思表示是否合致: 原告簽署股份轉讓契約時,是否具備「讓與股份之真意」?
- 是否構成詐欺行為: 被告及其配偶是否施用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於轉讓文書上簽名?
- 是否構成暴利行為: 本案交易是否乘原告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且成交條件是否顯失公平?
- 原告撤銷權之行使是否有據: 原告主張之撤銷事由是否具備法定舉證責任?
三、訴訟策略:
桃園謹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代表被告(受讓人)提出以下抗辯重點,成功還原交易真相:
- 舉證原告具備識字及理解能力: 律師團隊指出原告雖有聽覺障礙且受教育程度有限,但仍具備基本識字能力,且能逐字閱讀法庭文書,並非對契約內容一無所知,足以辨識「出賣人」、「股數」及「價款」等核心條款。
- 證明雙方已有溝通基礎與對價支付: 強調股份轉讓係基於家族企業經營權穩定之考量。被告已依約支付 232 萬元價金至原告帳戶,原告收訖價金後長達數月未提出異議,足證雙方對於買賣標的及金錢給付已有共識。
- 透過證人證詞還原轉讓現場: 安排證人到庭說明,詳述在文書交付原告簽署前,已針對被告欲購買股份之原因及公司經營困境進行說明。透過證詞證明原告是在清楚股份轉讓明細之情況下簽名,排除詐欺情事。
- 排除暴利行為之法律要件: 律師團隊主張,成交價格係考量公司規模及家族內部持股結構。原告雖高齡,但在簽約過程中並非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極端狀態,原告事後因其他家族成員不滿、家庭紛爭而改變心意,不應成為撤銷合法契約之理由。
四、案件結果: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採信被告律師之抗辯,認為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有何詐欺或威脅簽約之事實。法院綜合證人證詞及銀行匯款紀錄,認定兩造就買賣標的、價金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合法成立。
最終,法院判定原告之訴(包含先位及備位主張)均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被告成功守住股權,維護公司經營權之穩定。
【彭立賢律師專業解析】
在家族企業或至親間的股權交易中,最常見的爭議在於事後因家庭紛爭或利益分配不均,導致當事人主張「受騙」或「不知情」。本案呈現了法律上的重要原則:
- 簽名的法律推定效力: 在法律文書上簽名,原則上即推定對內容有所認知。若要主張受騙,主張者需負擔極高的舉證責任。
- 對價的證明力: 價金的給付紀錄是證明「買賣關係」最強而有力的證據。收受款項後再主張不知情,在法律實務上較難被採信。
- 契約安定性: 法律保護合法簽署的契約效力,不允許當事人僅因「事後反悔」或「家庭紛爭」而任意撤銷已履行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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