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日常糾紛涉犯傷害罪?桃園謹律律師協助達成和解與撤回告訴,獲「公訴不受理」判決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於購買餐點時,因與告訴人發生推擠糾紛。當事人因一時氣憤,徒手自後方將告訴人推倒並予以壓制,導致告訴人受有傷害 。

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當事人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當事人因而面臨刑事追訴與留下前科紀錄之風險。

二、核心爭點:

本案客觀傷害事實明確,策略之核心在於如何妥善運用和解程序以終結案件。主要爭點如下:

  1. 罪名性質與程序適用: 依《刑法》第 287 條前段規定,《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
  2. 撤回告訴之法定時效: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依法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所以如何於法定期限內促成和解,為免除刑責之關鍵。
三、律師辯護策略:

經謹律律師團隊客觀評估現有證據(含驗傷單與事發經過),確認傷害事實成立。為保障當事人最大利益並避免刑事前科,律師擬定以下策略:

  • 啟動調解與和解協商: 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表明和解意願,並向告訴人表達歉意,就告訴人所受之醫療費用與精神損害,進行協商,避免雙方情緒對立導致和解破局。
  • 確保撤回告訴之法律效力: 於雙方達成損害賠償共識後,律師協助確認和解條件之履行,並確保告訴人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
  • 於法定期限內遞狀: 律師確認將撤回告訴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合法遞交至承審法院,完備撤告之法定程序 。
四、最終判決結果:

法院確認已收受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最終法院裁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當事人成功免除刑事處罰,案件圓滿落幕。

【許智全律師專業解析】 實務上因行車糾紛、排隊口角引發之輕微肢體衝突,多涉犯普通「傷害罪」。此類案件屬「告訴乃論」,若能於一審辯論終結前由專業律師協助介入調解、達成和解並取得撤告狀,法院即會作出「公訴不受理」判決。建議涉案初期即尋求法律協助,以有效控管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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