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受走私集團招攬,分別於同年 2 月、3 月及 6 月,連續三次自海外攜帶未經我國健康風險評估之「加熱菸」入境台灣,並從中獲取報酬與免費食宿機票。
當事人於第三次入境時遭海關查獲。因加熱菸屬未經核准之菸品,當事人遭檢方依《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輸入私菸罪」起訴,由於當事人連續犯案達三次,且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面臨刑期合併計算須入監服刑、犯罪工具(手機)遭沒收,以及依法可能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多重法律風險。
二、核心爭點:
本案涉及特殊刑法與行政法規之交錯,爭點在於:
- 罪數之認定: 三次輸入私菸之行為,依法應論以「數罪併罰」或「接續犯(一罪)」?此將直接影響刑期是否超過得易科罰金之門檻。
- 驅逐出境處分之適用: 當事人屬大陸地區人民,若受有期徒刑宣告,是否適用《刑法》第 95 條「外國人驅逐出境」之規定?
- 沒收制度之比例原則: 當事人日常使用之智慧型手機,是否屬專供犯罪所用之物而應予宣告沒收?
三、辯護策略:
謹律律師團隊針對罪數與身分法理進行精準切割,提出以下辯護主張:
- 主張適用「接續犯」法理: 向法官論述當事人三次輸入私菸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空間反覆實施,侵害同一國家法益。依法應論以「接續犯」一罪,避免刑期因數罪併罰而過度加重。
- 釐清兩岸法規,阻擋驅逐出境: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張大陸地區人民於法律定義上非屬「外國人」。因此,本案無《刑法》第 95 條外國人驅逐出境規定之適用,保障當事人居住權益。
- 援引比例原則,阻擋手機沒收: 主張現代智慧型手機具備多元日常功能,並非「專供」走私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沒收規定及比例原則,建請法院不予宣告沒收。
四、判決結果: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採納謹律律師團隊之主張,確認本案適用「接續犯」論以一罪,且認定大陸地區人民無外國人驅逐出境規定之適用,同時宣告手機不予沒收。最終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使當事人得以易科罰金代之,免於入監與驅逐出境。
【彭立賢律師專業解析】
代購或攜帶未經核准之「加熱菸」入境,除面臨海關行政裁罰外,更可能觸犯《菸酒管理法》之輸入私菸罪。此類案件涉及罪數認定與沒收規定,涉案時應尋求熟悉相關法規之刑事律師協助,以爭取最有利之法律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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