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求職誤交帳戶涉詐欺洗錢?桃園謹律律師舉證無「不確定故意」,獲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

當事人於社群平台應徵「採購助理」職務,依對方指示簽署僱傭契約,並每日透過通訊軟體回報工作進度與製作採購報表。嗣後,對方以「公司籌備中需代收付廠商款項」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當事人配合提供後,該帳戶旋即遭警示凍結,當事人因而遭多名被害人提告,列為《刑法》詐欺取財與《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之被告。

二、核心爭點:

實務上,交付帳戶予他人常遭檢察官推定具備「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本案偵查核心在於:

  1. 主觀犯意之有無: 當事人交付帳戶,係基於獲取非法報酬之意圖,或確信其為正當勞務所需?
  2. 風險預見可能性: 綜合詐騙集團之招募手法(合約、打卡、指派工作),一般求職者客觀上是否足以辨識交付帳戶之風險?
三、辯護策略:

謹律律師團隊彙整客觀物證,向檢察官提出以下防禦主張:

  • 提出完整勞務對話,證明確信為合法工作: 呈報當事人與假雇主間之對話紀錄、僱傭契約及採購報表,證明當事人確有執行指派業務及每日打卡,主觀上係履行職務而非單純提供帳戶。
  • 帳戶內尚有高額存款,有違交付人頭帳戶常理: 指明當事人交付帳戶時,其內尚有新臺幣 7 萬餘元之個人存款。依經驗法則,若明知為詐欺洗錢所用,必會先將存款提領一空以防凍結,此客觀事實足以證明當事人不知情。
  • 事後積極查證,符合受害人行為模式: 提出帳戶遭凍結後,當事人不斷向假雇主詢問狀況之對話紀錄,佐證其確實受騙,欠缺詐欺與洗錢之犯罪故意。
四、處分結果:

檢察官審酌謹律律師團隊提出之證據後,認同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當事人確係因陷入錯誤而交付帳戶,且帳戶內留有高額存款未提領,足證其主觀上無詐欺及洗錢犯意。最終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彭立賢律師專業解析】

人頭帳戶案件中,檢警多會初步認定被告具備不確定故意,若遇假求職詐騙,務必妥善保存所有對話紀錄、合約與工作證明,並委任律師於偵查階段協助梳理證據、具狀說明,以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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