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案例】網購遇假客服,帳戶遭利用涉詐欺洗錢|釐清受騙經過獲不起訴

網路購物時,被告知交易失敗、必須聯絡客服完成認證,照著指示操作後,竟然變成詐欺、洗錢案件的被告?

帳戶曾收到被害款項,不代表帳戶所有人就一定具有詐欺或洗錢故意。仍須進一步調查,當事人為何提供資料、當時受到什麼話術影響,以及對話與交易紀錄能否支持其同樣遭到詐騙的說法。

本案當事人因網路購物接觸假客服,在對方引導下提供金融帳戶相關資訊,帳戶卻遭利用收受其他被害人的款項。檢察官綜合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與雙方受騙過程後,認為不能排除當事人同樣遭詐騙集團利用,最終以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原本只是網路購物,卻捲入詐欺洗錢案件

當事人在網路上購物,依賣家提供的連結操作後,畫面顯示交易失敗。對方隨即表示,必須完成認證並聯絡指定客服,才能處理交易及帳戶問題。

當事人相信對方說法,與自稱客服及金融監管相關人員的對象聯繫,並依指示操作金融服務、傳送帳戶生成的付款資訊。

然而,這些指示並非正常購物流程,而是詐騙手法的一部分。

另有被害人同樣因網購遭到詐騙,依指示匯出的款項進入當事人帳戶,使當事人因此被懷疑參與詐欺及洗錢。

面對指控,當事人否認知情參與犯罪,說明自己原本只是想完成購物,也因對方的指示遭受財產損失,並提出相關對話與交易資料供調查。

案件的核心,從「款項匯入誰的帳戶」,進一步轉向「帳戶為何被使用,以及當事人是否知情」。

二、核心爭點:帳戶收到詐騙款項,就一定構成犯罪嗎?

1. 帳戶有被害款項匯入,與知情參與犯罪是兩回事

銀行交易紀錄可以證明款項流向,但不能單憑款項進入某個帳戶,就直接認定帳戶所有人與詐騙集團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

仍須調查當事人提供資料及配合操作的原因,以及是否知道相關行為可能涉及詐騙、洗錢,卻仍予以接受。

本案的重要問題在於:當事人究竟是明知風險仍協助犯罪,還是相信假客服的說詞,在受騙狀態下配合操作?

2. 主張「我也是被騙的」,有沒有客觀資料支持?

單純否認犯罪,與提出資料還原受騙經過,說服力並不相同。

本案對話紀錄呈現出從購物、交易失敗、要求認證,到轉介假客服及指示操作的連續過程,與當事人所述情節大致相符。

這些資料使「當事人同樣受騙」的可能性具有具體依據,並非只有事後單方面的說法。

3. 是否可能是詐騙集團利用兩名被害人形成金流?

檢察官比對後發現,當事人與告訴人遭遇的詐騙情節相似,均受到網購及假客服話術影響。

因此,不能排除詐騙集團透過「三角詐欺」方式,讓一名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另一名受騙者的帳戶,再利用後續操作處理款項。

金流出現在當事人帳戶中,仍須連同整體受騙過程一起判斷,不能只看單一入帳紀錄。

三、辯護策略:以對話、金流與受騙脈絡釐清犯罪嫌疑

依本案處分理由,值得掌握的辯護重點如下。

1. 還原從購物到假客服介入的完整過程

這類案件應先釐清,當事人最初接觸對方的目的為何,以及對方如何一步步引導其提供資料。

本案的購物對話、交易失敗訊息、認證要求及客服指示,能相互串聯,協助說明當事人為何相信對方,以及配合操作時的認知。

整理證據時,應保留完整上下文,避免只留下片段截圖,導致指示來源與操作原因無法辨識。

2. 區分指控內容與實際有證據支持的行為

帳戶案件常同時涉及提供帳號、傳送付款資訊、交付金融卡、告知密碼、提款或轉帳等不同指控。

哪些事情確實發生、由誰操作,以及有哪些證據支持,都應分別確認。

本案當事人否認交付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並說明實際上是在假客服引導下提供相關資訊。對話紀錄因而成為核對指控與實際經過的重要資料。

不能把所有帳戶遭利用的案件,一概當成主動交付金融卡供犯罪使用。

3. 將自身損失與交易紀錄一起比對

當事人不僅主張自己受騙,也提出金融交易資料,供檢察官核對其財產損失與案件經過。

自身受有損失,並不當然排除犯罪責任;但若能與對話內容、操作時間及款項流向相互對照,就能協助判斷當事人究竟是在參與犯罪,還是同樣受到詐術控制。

4. 指出不能只憑入帳結果推論犯罪故意

本案的辯護重點,在於將帳戶入帳事實放回整體事件中檢視。

當對話紀錄支持受騙經過,雙方遭遇的詐騙手法又具有相似性時,就必須認真考慮當事人同樣是受害者的可能性。

若欠缺其他積極證據,便不能僅憑帳戶收受被害款項,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詐欺取財或洗錢故意。

四、案件結果:犯罪嫌疑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綜合調查後,認為本案有以下重要情形:

  • 當事人提出的對話紀錄,與其說明的購物及受騙經過大致相符。
  • 當事人提供帳戶相關資訊時,是否已預見資料會被用於詐欺犯罪,仍有疑問。
  • 當事人與告訴人遭遇的詐騙情節相似,不能排除雙方均遭詐騙集團利用。
  • 當事人所述自身財產損失,有相關交易資料可供參照。
  • 除帳戶曾收受被害款項外,欠缺其他足以認定其犯罪的積極證據。

最終,檢察官認定當事人所涉加重詐欺及洗錢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結果為偵查階段的不起訴處分,並非緩起訴,也不是法院無罪判決。

五、許智全律師專業解析:假客服詐騙案件,真正重要的是當時的認知與證據

本案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當事人原本以為自己正在處理購物問題,卻因金融帳戶遭利用,成為刑事案件的調查對象。

面對這類指控,僅說「我沒有騙任何人」往往不足以完整說明案件。更需要釐清的是:

為什麼接觸對方、對方如何取得信任、每一次操作基於什麼指示,以及當時是否知道自己正在協助處理犯罪款項。

對話紀錄與銀行交易明細,可以協助還原這些問題。但提出資料的目的,是讓偵查機關完整理解案情,並非把證明無罪的責任轉嫁給當事人。

刑事訴訟仍以證據認定犯罪;犯罪嫌疑不足時,依法應作成不起訴處分。全國法規資料庫

此外,自己曾經被騙,不代表後續所有行為都當然免責。如果在後續過程中已察覺款項與犯罪有關,仍繼續協助收款、提款或轉交款項,仍須就具體行為另行評估。

因此,遇到類似情況,應盡快保留原始紀錄,停止依可疑對象指示操作,並就實際涉案內容尋求法律協助。

六、桃園詐欺洗錢律師|假客服、人頭帳戶與不起訴法律諮詢

如果您因網路購物、假客服認證、帳戶遭利用或依指示操作金融服務,而收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建議先準備以下資料:

  • 購物頁面、訂單資訊及對方提供的連結。
  • 與賣家、客服及其他聯絡人的完整對話。
  • 對方要求認證、提供資料或操作帳戶的訊息。
  • 涉案帳戶的銀行交易明細及自身損失資料。
  • 已收到的警詢通知、傳票或其他案件文件。

請保留原始資料,不要任意刪除訊息、修改截圖,或為了讓說法看起來一致而補做不實紀錄。

謹律法律事務所提供桃園詐欺洗錢案件法律諮詢與辯護服務,協助釐清帳戶使用經過、主觀認知、對話證據及金流關係,依個案評估警詢準備與偵查答辯方向。

謹律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07-010257
官方 LINE:@best1177

可先提供案件文件與相關資料,由律師依具體事實評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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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就案件資料去識別化,僅保留法律爭點與處分理由。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及證據,過往案例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獲得相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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