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把房子租出去後,房客就開始不付房租,LINE已讀不回、電話也不接,租約都到期了還繼續住,我到底能不能直接換鎖、斷水斷電、把他的東西丟出去?」
這是我們在諮詢時經常聽到的困擾。許多人第一次當房東,原本只希望穩定收租,沒想到遇到租客欠租又賴著不走。一氣之下想自己動手解決,卻又擔心吃上官司。到底「租客不付房租」時,房東該怎麼合法「終止租約」,並且順利「返還房屋」?讓謹律法律事務所為您詳細解析。
壹、案例事實
居住在桃園的張先生,將名下位於桃園區的一間公寓出租給李小姐,雙方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應於每月5日前支付。
起初半年,李小姐都有按時繳租。但從第7個月開始,李小姐便開始拖欠房租。張先生先是透過LINE溫和提醒,李小姐總以「下個月補上」回應,卻從未兌現。之後連續3個月,張先生不僅未收到半毛租金,李小姐甚至開始不讀不回LINE訊息,電話也不接。
租約到期後,張先生本想不再續約,請李小姐搬走,但李小姐依然居住於屋內,不願搬遷。張先生氣憤之下想直接更換門鎖、斷水斷電,但又擔心自己反而違法。於是前來諮詢:「我可以怎麼做才能合法拿回房子和要求積欠的租金?」
貳、核心爭點
本件案例涉及以下核心爭點:
一、租客欠繳租金,房東是否可以終止租約?
二、房東終止租約前,是否需要先催告租客繳租?
三、租客不搬走時,房東可不可以直接換鎖、斷水斷電或搬走物品?
四、房東如何請求返還房屋、積欠租金與損害賠償?
五、房東提告前應該準備哪些證據?
參、法律解析
一、租賃契約與租金給付義務
租賃契約成立後,房東負有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房屋的義務;相對地,租客則負有按期支付租金、妥善使用房屋,並於租約終止或屆滿後「返還房屋」的義務。若租客未依約給付租金,即構成債務不履行。
二、租客欠租時,房東是否可以終止租約
當租客積欠租金達一定程度時,房東原則上可以依法終止租約。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及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若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若租賃物為房屋,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換句話說,並非租客一欠租,房東就能立刻終止契約,通常必須符合「積欠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以上」的要件,且經過合法催告而未獲清償,房東才能合法終止租約。每個個案仍需視租賃契約內容、具體欠租期間與催告方式而定,並非所有欠租都能立即終止。
三、催告的重要性
催告是終止租約的必備程序,也是法院判斷的核心重點。參照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意旨(參照精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1186 號 民事判例判決),房東必須先對租客「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支付租金;若期限屆滿仍不支付,房東才能終止租約。且依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098號⚠判例(參照精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1098 號 民事判例判決),催告內容雖不以載明「未繳租金將終止契約」為必要,但所定催告期限必須「相當」,才能發生合法催告效果。
因此,房東應留下明確的催告紀錄,例如:以LINE訊息、簡訊或存證信函,明確記載積欠租金的金額、月份、催告繳納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繳將終止租約」的警語。口頭催繳因難以舉證,容易讓房東陷入不利的訴訟地位。
四、房東不可自行強制驅離
這點極為重要:即使租客欠租,房東也「不可以」自行換鎖、斷水斷電、強行進入房屋、搬走租客物品或公開租客個資。
這些行為不僅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導致房東必須賠償租客損失,甚至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毀損罪或侵入住居罪等刑事爭議。法院向來認為,房東應透過合法訴訟程序確認權利,再透過法院強制執行來實現,而非自力救濟。倘若房東因一時氣憤而自行處理,很可能從「被害人」變成「被告」。(參照精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1289 號 民事判例判決)
五、返還房屋訴訟與租金請求
若租約已合法終止或租期已屆滿,租客仍不搬離,房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訴訟」,並一併請求:積欠租金、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或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再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租客繼續占用房屋所獲得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返還予房東。(參照114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687號判決)
若房東擔心租客脫產或房屋遭破壞,建議攜帶完整租約、欠租紀錄、催告紀錄與房屋現況資料,及早委由專業律師評估。
肆、實務判斷重點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雙方是否有簽訂租賃契約。
二、約定之租金金額與付款日期。
三、租客欠租幾個月、累計欠租金額為何。
四、房東是否已對租客進行明確催告。
五、催告內容是否有記載欠租金額、月份與具體繳納期限。
六、房東是否已合法終止租約。
七、租約終止後,租客是否仍繼續占用房屋。
八、房東是否保留LINE對話、簡訊、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等催告證據。
九、房屋是否有損壞、欠繳管理費、水電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十、租賃契約中是否有約定違約金或提前終止條款。
伍、律師建議
針對「租客不付房租又不搬走」的困境,謹律律師建議按以下步驟處理:
一、先整理租約與欠租明細:包括租賃契約、租金約定、押金金額、具體欠租月份與欠租總額,以及水電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二、保存催繳紀錄:務必保留LINE對話、簡訊、通話紀錄、匯款紀錄等,以證明已盡催告義務。
三、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透過正式文書催告租客限期繳租,並明確告知逾期不繳將終止租約。
四、避免自行換鎖或斷水斷電:切勿因一時氣憤而自力救濟,以免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五、評估提起返還房屋訴訟:若租客仍拒絕搬離,可向法院請求返還房屋、給付積欠租金、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或違約金。
六、房屋狀況需拍照存證:保留房屋現況照片、影片及修繕估價單,避免日後舉證困難。
陸、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租客不付房租又不搬走」對房東而言,最困難的不是知道自己有權利,而是如何用「合法」的方式把權利「落實」。謹律法律事務所能協助房東檢視租賃契約、整理欠租明細、設計催告內容、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並評估是否提起返還房屋訴訟與請求積欠租金、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避免房東因自行換鎖、斷水斷電或搬離租客物品,反而衍生額外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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