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大筆債務該怎麼辦?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壹、 背景事實
某甲的父或母死亡,他身為子女,為該死亡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他發現爸媽所留下的債務大於財產。為了不要被債務影響生活,他決定要辦理拋棄繼承,但又不知道該怎麼做。
後來某甲的朋友告訴他,我國已採全面限定責任,所以他不用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父母的債務,某甲因此決定把債務的事放著。但多年後,他父母的債務人還是找上甲,請求他償還父母所欠下的債務。
貳、 核心爭點
- 父母所留下的債務子女到底要不要負責?
- 子女如果需要負責,會需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清償嗎?
- 如果只需要就父母所留下的財產來清償債務,那我還需要特別花錢來辦理拋棄繼承嗎?
- 真的過了拋棄繼承的時效,我還能做什麼?
參、 問題解答
一、 法律規定: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被繼承人(即死亡之人)所留下的財產和債務,都由繼承人繼承,但是債務的部分只需要以因繼承所得遺產來負清償責任。
二、 特別注意:限定責任不代表債務自動消失
法條規定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並非超過部分的債務就不用繼承。
- 拒絕清償之表示:當債權人起訴請求清償時,繼承人須明確向法院表示「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拒絕清償」。
- 陳報遺產清冊:務必在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若未陳報導致債權人未受清償,繼承人對於該債權人本應分得的部分,仍須負清償責任。
三、 更輕鬆的方式:辦理「拋棄繼承」
一旦完成拋棄繼承,即放棄繼承人身分,法律上便與這些債務無關。
(一) 辦理期限: 須在知悉自己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 應備文件清單:
- 拋棄繼承聲請狀(須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印鑑證明(申請目的務必註明為「拋棄繼承」)。
(三) 聲請費用: 新臺幣 1,500 元。
四、 若錯過三個月期限怎麼辦?
若遺漏辦理且已過時效,仍可試行「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若法院以逾期為由拒絕,繼承人切記須找出被繼承人的全部債權人,並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肆、 結論與建議
繼承發生時,往往身處傷痛且事務繁忙。若債務顯然大於財產,建議諮詢律師協助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以免日後債務糾紛纏身。
謹律律師提醒: 切勿為了規避債務而隱匿遺產、虛偽記載遺產清冊或擅自處分遺產,以免喪失限定責任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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