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說:「只是集團內部調動,換到子公司上班而已。」
員工一查卻發現,新的工作單位不只名稱不同,連勞保投保單位、薪資發放公司、勞動契約都可能要一起更換。
這時候真正要問的,已經不只是「公司能不能調職」,而是:
我的雇主還是原本那家公司嗎?
如果變成另一家公司,我一定要接受嗎?
不接受會不會被公司算曠職?
原本累積的年資、特休和資遣權益又怎麼辦?
壹、先說結論:先確認「是不是同一個雇主」,再談能不能拒絕
公司要求員工換工作地點、部門或職務,不代表所有情況都只是一般「調職」。
第一種情況,是勞動契約的雇主沒有改變,只是在同一家公司內調整職務、部門、班別或工作地點。這類情況主要要檢查《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要求員工改到另一個法人工作,例如從母公司正式轉任子公司、從甲公司轉到同一集團的乙公司,而且薪資發放人、投保單位或勞動契約主體都跟著改變。
這時候問題已經不是單純「調職」,而是可能涉及「更換雇主」。即使兩家公司屬於同一集團,也不代表公司可以當然把勞工從一個法人轉到另一個法人。
第三種情況則是「借調」。員工雖然實際到關係企業工作,但原本勞動契約仍存在,編制、薪資或僱傭關係仍維持在原公司。這又不能直接和正式轉任混為一談。
因此,收到跨公司調動通知時,最重要的不是立刻回答「去」或「不去」,而是先確認:
誰是現在的雇主?
調動後誰會成為雇主?
勞保投保單位會不會變?
誰負責發薪水?
誰可以考核、懲處、指揮工作?
有沒有要求重新簽勞動契約?
有沒有要求先簽自願離職書?
原有年資是否以書面承認?
如果已經收到正式調動、解僱或離職文件,可以先透過 桃園勞資爭議律師服務 確認目前究竟屬於調職、借調、轉任,還是勞動契約終止爭議。
貳、同一公司內部調職,要符合「調動五原則」
如果雇主完全沒有變,只是在同一法人內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地點,雇主並不是完全不能調動員工。
但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公司調動勞工工作,首先不能違反原有勞動契約,並應符合五項核心要求。
一、必須具有企業經營上的必要
例如組織重整、工作配置、人力需求改變,都可能構成企業經營上的理由。
但如果表面上說是人力安排,實際目的卻是報復員工申訴、逼迫自行離職或刻意製造無法接受的工作條件,就可能產生爭議。
二、不能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
不能只看「底薪有沒有完全一樣」。
職務、津貼、獎金制度、工時、班別、工作環境及其他勞動條件,都可能需要一起比較。
尤其如果調職同時伴隨大幅減薪或其他薪資爭議,可以再參考 公司可以扣員工薪水嗎?,確認公司能不能單方面改變或扣減原有報酬。
三、調動後的工作必須是勞工能夠勝任的工作
公司不能只因為組織上方便,就把員工轉到與原本能力、專業或身體狀況顯然不相符的工作。
四、工作地點過遠時,公司應提供必要協助
工作地點究竟算不算「過遠」,法律沒有一個固定公里數。
實務上通常會綜合考量原本通勤距離、新工作地點、交通時間、交通方式,以及公司是否提供交通費、住宿或其他協助。
五、必須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例如主要照顧責任、實際家庭生活安排、通勤時間大幅增加等,都可能成為判斷因素。
但這也不是只要勞工表示「很不方便」就一定代表調職違法,仍然要看具體影響程度及證據。
參、同集團、母公司與子公司,不代表法律上就是同一個雇主
這是本篇最重要的地方。
很多企業的人資會使用「集團內調動」、「內部轉任」、「組織調整」等名稱,但法律判斷不會只看公司怎麼稱呼。
如果員工原本受僱於甲公司,之後公司要求改與乙公司建立勞動關係,而甲、乙公司本身是不同法人,原則上就要進一步處理「雇主變更」的問題。
即使甲公司與乙公司:
由同一老闆控制
使用相同品牌
辦公地點相同
人資部門共用
屬於母子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
也不能只憑「同集團」三個字,就當然認為勞工必須接受跨法人轉任。
實際判斷時,可以特別檢查下列資料:
原本及調動後的勞動契約公司名稱
勞保及健保投保單位
薪資轉帳及薪資單上的雇主
扣繳憑單或其他薪資文件
由哪一家公司的人員進行考核及懲處
員工識別、工作規則及組織編制
有沒有重新簽約
有沒有先辦理離職
年資、特休及其他福利如何處理
因此,「公司只是叫我換辦公室」與「公司要我改成另一家公司的員工」,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
肆、借調跟正式轉任不一樣,不能只看人在哪裡上班
有些企業確實會因專案、人力支援或集團業務需求,把員工暫時安排到關係企業工作。
這時就要分辨究竟是「借調」還是「正式轉任」。
借調
借調的核心,是原本的僱傭關係原則上仍然存在。
員工雖然暫時在另一家公司提供工作,但可能仍由原公司發薪、保留編制、計算年資,並在借調結束後回到原公司。
因此,不能只因為實際工作地點在另一家公司,就直接認定雇主已經改變。
正式轉任
如果公司要求:
先從原公司離職
改由新公司聘僱
重新簽勞動契約
改由新公司投保
薪資改由新公司支付
這就非常接近真正的「更換雇主」,而不是單純借調。
如果人資同時拿出「自願離職書」要求簽署,更應先確認法律效果。可延伸閱讀 公司要求簽自願離職書怎麼辦?。
不要因為人資口頭說「只是集團行政流程」,就直接認為簽署文件不會產生法律效果。
伍、公司可以不經員工同意,直接把人轉到另一家公司嗎?
如果實際上已經涉及不同法人間的雇主變更,原則上不能單純把《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職權」直接當成跨公司的轉任權。
因為勞動契約不只是工作內容而已,「由誰僱用你」本身就是契約非常核心的事項。
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把勞工調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因為涉及雇主或勞務提供對象改變,已經不是單純履行原本的勞動契約,可能進一步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等問題。
即使原本勞動契約寫有「應配合集團人事調動」之類條款,也不宜只看到這句話,就直接認定公司可以任意更換法人。
真正發生爭議時,仍需要確認:
條款具體寫了什麼
勞工當初同意的範圍是什麼
實際上只是工作地點調整,還是雇主真正改變
年資及勞動條件是否承接
有沒有另行簽署新契約
勞工後續行為是否可能被解讀為同意
對企業而言,如果公司正規劃集團重整、跨公司人力配置或大量員工轉任,也應在實施前處理勞動契約、年資承認及人事程序,可透過 桃園企業法律顧問 先進行勞資法遵檢查,而不是等員工拒絕報到後才處理。
陸、公司要求「先自願離職,再到子公司報到」,最需要檢查什麼?
這種情況不能只問:「新公司薪水有沒有一樣?」
至少要把以下幾件事寫清楚。
一、舊公司的勞動契約是怎麼結束的?
要確認究竟是:
勞工真正自願離職
雙方合意終止
公司依法資遣
公司要求員工配合集團轉任
不同終止原因,會影響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僱傭關係及後續救濟。
二、新公司是否承認原有年資?
不同法人間重新聘僱時,新公司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當然承認原公司年資。
因此,如果公司承諾「年資不變」,最好不要只留下主管一句口頭承諾,而應明確寫出:
原公司到職日期
新公司承認的年資起算日
特休如何計算
未來資遣或其他以年資計算的權益如何處理
但若個案本身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稱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法律上另有留用勞工年資承認規定,不能和一般關係企業轉任混為一談。
三、原公司尚未結清的權利怎麼處理?
員工換到另一家公司,不代表原公司以前積欠的薪資、加班費或其他已經發生的請求當然消失。
如果轉任前仍有薪資沒有結清,可以參考 老闆拖欠薪水可以怎麼辦?。
如果已經辦完離職,但最後薪資仍未給付,也可進一步閱讀 離職後公司不發薪水怎麼辦?。
四、不要把「年資重新計算」與「以前所有權利歸零」混為一談
這兩件事不一樣。
換到新雇主後,新公司的年資不一定自動包含原公司年資;但原公司已經存在的債務或請求,也不是因為換公司就自然消失。
這也是為什麼轉任協議內容非常重要。
柒、拒絕公司調動,會不會被算曠職?
答案不能只回答「會」或「不會」。
關鍵仍在前面第一個問題:公司做的到底是合法內部調動,還是要求員工改到另一個雇主工作?
如果是同一雇主的合法調動
如果調動沒有違反勞動契約,也符合調動五原則,勞工卻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至公司指定的合法工作地點提供勞務,就可能衍生曠職或違反勞動契約的風險。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可能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最危險的做法,就是只憑自己認為公司違法,隔天開始完全不到班、不回訊息,也沒有留下任何書面異議。
如果其實是要求員工到另一法人工作
如果公司並不是單純調整職務,而是未經同意要求員工改成另一家公司的勞工,問題就不同。
此時不能只用「你沒有去新公司報到,所以就是曠職」直接下結論。
但勞工仍應非常注意處理方式。
比較穩妥的做法不是消失,而是用電子郵件、正式書面或其他可保存方式,明確表達:
不同意任意變更雇主
願意依原勞動契約繼續提供勞務
要求公司說明調動法律依據、工作地點、薪資、投保單位及年資處理方式
保留公司拒絕受領勞務或禁止進入工作場所的證據
如果公司後續因此直接解僱,也可以延伸閱讀 被違法解雇可以要求賠償嗎?,進一步區分解僱是否合法、僱傭關係是否仍存在及工資請求問題。
捌、認為公司違法調動,可以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離職拿資遣費嗎?
不能只因為「自己覺得不合理」就直接假設一定成立。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可能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合法依第14條終止時,還可能進一步涉及資遣費及離職性質等權益。
但最大的風險就在於:
如果勞工認為公司違法,所以發函依第14條終止契約,事後卻被認定公司原本的調動是合法的,就可能發生終止效力、資遣費,甚至究竟是誰先終止契約的爭議。
相反地,如果公司確實是未經同意把員工轉給另一家公司,或調動同時違法減薪、嚴重改變勞動條件,則又可能具有第14條主張空間。
此外,第14條還有非常重要的30日期間問題。
因此,如果已經考慮用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不建議只下載網路範本自行寄出,而應先確認事實、終止事由與時間點。
若已發生資遣費爭議,可再參考 公司積欠資遣費怎麼辦?。
玖、收到跨公司調動通知,第一時間應該怎麼做?
一、先把兩家公司的法人身分查清楚
不要只看品牌、集團名稱或主管說法。
先確認原公司與新公司究竟是不是同一法人。
二、要求公司提供書面方案
至少確認:
調動日期
工作地點
職務
薪資
工時及班別
投保單位
薪資發放公司
指揮監督單位
年資處理
特休處理
是否需要離職
是否需要重新簽約
三、不要急著簽自願離職書、新契約或權利拋棄文件
一旦簽署後,案件常常會從「公司能不能這樣調」變成「員工是不是已經同意」。
這會大幅增加後續證明難度。
四、如果不同意,務必用書面表達
不要只跟主管在辦公室吵完就離開。
留下可以確認時間、內容及收受人的紀錄,通常比事後回憶更重要。
五、不要自行讓出勤紀錄斷掉
即使認為公司違法,也不要突然失聯。
應把「我不同意變更雇主」和「我仍願意依原契約提供勞務」清楚區分。
六、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勞資爭議進入正式調解後,法律對雙方在爭議期間的行為另有規範。
但要特別注意,這並不是「只要申請調解,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一律不能終止契約」。
法律限制的是資方不能「因該勞資爭議事件」終止契約或作其他不利行為。
拾、這類案件,最重要的證據有哪些?
這類跨公司調動案件,建議優先整理以下六類資料。
第一類:勞動契約
尤其要看工作地點、職務、調動條款及所謂集團內調動約定。
第二類:正式調動資料
包括人事命令、電子郵件、公司通知、工作群組及人資說明。
第三類:雇主身分資料
包括勞保投保紀錄、薪資單、薪資轉帳來源、新舊勞動契約及相關人事文件。
第四類:年資及離職文件
例如自願離職書、離職申請單、轉任同意書、年資承認書及新公司聘僱通知。
第五類:勞工表達異議與提供勞務的證據
如果不同意調動,更要留下自己並非無故不工作的紀錄。
第六類:調動前後的勞動條件資料
包括薪資、班別、津貼、交通時間、住宿安排、特休與其他福利。
勞資案件經常不是輸在「完全沒有道理」,而是輸在真正需要證明的事沒有留下資料。
拾壹、公司與員工最常犯的七個錯誤
第一,認為「同集團就是同一家公司」。
法律上不能這樣直接畫上等號。
第二,員工一聽到調動就直接不再出勤。
如果最後被認定是合法內部調動,可能產生嚴重曠職風險。
第三,公司把跨法人轉任全部包裝成一般調職。
如果實際上連雇主都換了,就不能只檢查調動五原則。
第四,只用口頭承諾「年資一定算」。
年資如何承接最好明確書面化。
第五,員工為了先保住工作,直接簽下自願離職書及新契約。
日後再爭執「我其實不同意」,證明難度通常會明顯提高。
第六,公司認為只要新公司薪水一樣就沒有問題。
雇主主體、年資、福利、工作規則與其他勞動條件,同樣可能是重要爭點。
第七,雙方都忽略程序期限。
尤其勞工如果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更要確認30日期間如何起算。
拾貳、什麼情況建議盡快找律師?
如果只是同一辦公室換座位、工作內容小幅調整,通常沒有必要把每一件人事異動都變成法律爭議。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案件風險就已經明顯升高:
公司要求從原公司離職,再到另一家公司重新報到
兩家公司是不同法人,但公司堅稱員工沒有拒絕權
公司要求簽自願離職書
公司不願書面承認原有年資
拒絕轉任後被記曠職、記過或解僱
調動同時伴隨降薪、降職或工作地點大幅改變
已經準備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公司與員工對「借調還是轉任」說法完全不同
雙方已經進入勞資調解或法院程序
這時除了勞動法本身,還可能進一步涉及僱傭關係是否存在、工資、資遣費及民事訴訟問題,可搭配 桃園民事律師服務 評估後續程序。
拾參、FAQ 常見問題
公司說同集團就是同一家公司,是真的嗎?
不一定。
是否屬於同一雇主要看實際法人及勞動契約關係,不能只看品牌、股東或集團名稱。
母公司與子公司如果是不同法人,正式從其中一家公司轉任另一家公司時,就可能涉及雇主變更,而不是單純內部調職。
公司要我去子公司上班,我可以拒絕嗎?
要先確認到底是借調、同一雇主內部調動,還是正式改由子公司僱用。
如果只是原僱傭關係持續存在的借調,判斷方式與正式轉任不同;如果實際上要求變更雇主,原則上不能只用一般調職命令處理。
我不去新公司報到,公司可以算我曠職嗎?
不能只看「有沒有報到」就下結論。
如果是同一雇主所為的合法調動,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勞務確實可能產生曠職風險;如果其實是未經同意要求轉到另一法人,則應先判斷原勞動契約及雇主變更是否合法。
無論如何,都不建議直接失聯或完全不到班。
公司要我先自願離職,再去子公司上班,可以不簽嗎?
是否簽署是重大法律決定。
簽署自願離職書後,公司可能以此主張原勞動契約是由員工主動終止。
因此在尚未確認年資、薪資、特休、轉任條件及新契約以前,不宜因為公司稱為「行政程序」就急著簽署。
到新公司後,原本年資一定會繼續算嗎?
不一定。
一般不同法人重新聘僱時,新公司不當然承接舊公司年資,可以透過明確協議處理;如果個案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的留用勞工,則另有年資承認規定。
因此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的案件屬於哪一種法律關係。
我已經去新公司上班一段時間,還可以主張不同意嗎?
難度通常會提高,但不能只用工作多久判斷。
是否已經同意新勞動契約,需要綜合新契約、薪資、投保、工作指揮、離職文件、雙方對話及實際履行情況判斷。
如果一開始就有異議,更應盡快以書面留下紀錄。
公司違法調動,我可以直接離職拿資遣費嗎?
不要直接假定一定可以。
如果公司的行為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法定事由,依法終止可能涉及資遣費等權益;但若事後被認定公司的調動合法,終止效力就可能發生爭議。
尤其第14條存在30日期間限制,採取行動前應先確認事實及時間點。
申請勞資調解後,公司就完全不能解僱我嗎?
不是。
法律禁止資方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因該勞資爭議事件」終止契約或作其他不利行為,不代表員工從此對任何獨立、合法的終止事由都取得絕對豁免。
拾肆、結論:不要只問「公司能不能調」,先問「雇主還是不是同一個」
遇到集團內調動時,最容易犯的錯,就是把所有問題都當成《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職五原則」。
真正的第一步應該是確認:
雇主有沒有改變?
是同一法人內部調職?
是暫時借調?
還是正式轉任另一家公司?
只要這一步判斷不同,後面的拒絕權、曠職風險、年資、資遣費及離職處理方式都可能跟著改變。
對勞工而言,不要在法律關係還沒釐清前突然不出勤,也不要急著簽署自願離職書。
對企業而言,也不要因為兩家公司屬於同一集團,就把跨法人轉任全部當成一般人事調動。
如果您在桃園、中壢、八德、平鎮、龜山、蘆竹、楊梅或其他地區遇到關係企業調動、子公司轉任、拒絕調職、曠職解僱、年資承接或被要求簽自願離職文件,可以先透過 桃園法律諮詢 整理勞動契約、調動通知、薪資及投保資料,由律師確認目前的法律關係與處理順序。
正式諮詢或委任前,也可以先查看 謹律法律事務所收費說明;如果仍在評估案件適合由哪一類律師處理,可參考 桃園律師推薦與案件分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