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員工調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可以拒絕嗎?同集團也不一定是同一雇主

公司說:「只是集團內部調動,換到子公司上班而已。」

員工一查卻發現,新的工作單位不只名稱不同,連勞保投保單位、薪資發放公司、勞動契約都可能要一起更換。

這時候真正要問的,已經不只是「公司能不能調職」,而是:

  • 我的雇主還是原本那家公司嗎?

  • 如果變成另一家公司,我一定要接受嗎?

  • 不接受會不會被公司算曠職?

  • 原本累積的年資、特休和資遣權益又怎麼辦?

壹、先說結論:先確認「是不是同一個雇主」,再談能不能拒絕

公司要求員工換工作地點、部門或職務,不代表所有情況都只是一般「調職」。

第一種情況,是勞動契約的雇主沒有改變,只是在同一家公司內調整職務、部門、班別或工作地點。這類情況主要要檢查《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要求員工改到另一個法人工作,例如從母公司正式轉任子公司、從甲公司轉到同一集團的乙公司,而且薪資發放人、投保單位或勞動契約主體都跟著改變。

這時候問題已經不是單純「調職」,而是可能涉及「更換雇主」。即使兩家公司屬於同一集團,也不代表公司可以當然把勞工從一個法人轉到另一個法人。

第三種情況則是「借調」。員工雖然實際到關係企業工作,但原本勞動契約仍存在,編制、薪資或僱傭關係仍維持在原公司。這又不能直接和正式轉任混為一談。

因此,收到跨公司調動通知時,最重要的不是立刻回答「去」或「不去」,而是先確認:

  • 誰是現在的雇主?

  • 調動後誰會成為雇主?

  • 勞保投保單位會不會變?

  • 誰負責發薪水?

  • 誰可以考核、懲處、指揮工作?

  • 有沒有要求重新簽勞動契約?

  • 有沒有要求先簽自願離職書?

  • 原有年資是否以書面承認?

如果已經收到正式調動、解僱或離職文件,可以先透過 桃園勞資爭議律師服務 確認目前究竟屬於調職、借調、轉任,還是勞動契約終止爭議。

貳、同一公司內部調職,要符合「調動五原則」

如果雇主完全沒有變,只是在同一法人內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地點,雇主並不是完全不能調動員工。

但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公司調動勞工工作,首先不能違反原有勞動契約,並應符合五項核心要求。

一、必須具有企業經營上的必要

例如組織重整、工作配置、人力需求改變,都可能構成企業經營上的理由。

但如果表面上說是人力安排,實際目的卻是報復員工申訴、逼迫自行離職或刻意製造無法接受的工作條件,就可能產生爭議。

二、不能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

不能只看「底薪有沒有完全一樣」。

職務、津貼、獎金制度、工時、班別、工作環境及其他勞動條件,都可能需要一起比較。

尤其如果調職同時伴隨大幅減薪或其他薪資爭議,可以再參考 公司可以扣員工薪水嗎?,確認公司能不能單方面改變或扣減原有報酬。

三、調動後的工作必須是勞工能夠勝任的工作

公司不能只因為組織上方便,就把員工轉到與原本能力、專業或身體狀況顯然不相符的工作。

四、工作地點過遠時,公司應提供必要協助

工作地點究竟算不算「過遠」,法律沒有一個固定公里數。

實務上通常會綜合考量原本通勤距離、新工作地點、交通時間、交通方式,以及公司是否提供交通費、住宿或其他協助。

五、必須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例如主要照顧責任、實際家庭生活安排、通勤時間大幅增加等,都可能成為判斷因素。

但這也不是只要勞工表示「很不方便」就一定代表調職違法,仍然要看具體影響程度及證據。

參、同集團、母公司與子公司,不代表法律上就是同一個雇主

這是本篇最重要的地方。

很多企業的人資會使用「集團內調動」、「內部轉任」、「組織調整」等名稱,但法律判斷不會只看公司怎麼稱呼。

如果員工原本受僱於甲公司,之後公司要求改與乙公司建立勞動關係,而甲、乙公司本身是不同法人,原則上就要進一步處理「雇主變更」的問題。

即使甲公司與乙公司:

  • 由同一老闆控制

  • 使用相同品牌

  • 辦公地點相同

  • 人資部門共用

  • 屬於母子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

也不能只憑「同集團」三個字,就當然認為勞工必須接受跨法人轉任。

實際判斷時,可以特別檢查下列資料:

  • 原本及調動後的勞動契約公司名稱

  • 勞保及健保投保單位

  • 薪資轉帳及薪資單上的雇主

  • 扣繳憑單或其他薪資文件

  • 由哪一家公司的人員進行考核及懲處

  • 員工識別、工作規則及組織編制

  • 有沒有重新簽約

  • 有沒有先辦理離職

  • 年資、特休及其他福利如何處理

因此,「公司只是叫我換辦公室」與「公司要我改成另一家公司的員工」,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

肆、借調跟正式轉任不一樣,不能只看人在哪裡上班

有些企業確實會因專案、人力支援或集團業務需求,把員工暫時安排到關係企業工作。

這時就要分辨究竟是「借調」還是「正式轉任」。

借調

借調的核心,是原本的僱傭關係原則上仍然存在。

員工雖然暫時在另一家公司提供工作,但可能仍由原公司發薪、保留編制、計算年資,並在借調結束後回到原公司。

因此,不能只因為實際工作地點在另一家公司,就直接認定雇主已經改變。

正式轉任

如果公司要求:

  • 先從原公司離職

  • 改由新公司聘僱

  • 重新簽勞動契約

  • 改由新公司投保

  • 薪資改由新公司支付

這就非常接近真正的「更換雇主」,而不是單純借調。

如果人資同時拿出「自願離職書」要求簽署,更應先確認法律效果。可延伸閱讀 公司要求簽自願離職書怎麼辦?

不要因為人資口頭說「只是集團行政流程」,就直接認為簽署文件不會產生法律效果。

伍、公司可以不經員工同意,直接把人轉到另一家公司嗎?

如果實際上已經涉及不同法人間的雇主變更,原則上不能單純把《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職權」直接當成跨公司的轉任權。

因為勞動契約不只是工作內容而已,「由誰僱用你」本身就是契約非常核心的事項。

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把勞工調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因為涉及雇主或勞務提供對象改變,已經不是單純履行原本的勞動契約,可能進一步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等問題。

即使原本勞動契約寫有「應配合集團人事調動」之類條款,也不宜只看到這句話,就直接認定公司可以任意更換法人。

真正發生爭議時,仍需要確認:

  • 條款具體寫了什麼

  • 勞工當初同意的範圍是什麼

  • 實際上只是工作地點調整,還是雇主真正改變

  • 年資及勞動條件是否承接

  • 有沒有另行簽署新契約

  • 勞工後續行為是否可能被解讀為同意

對企業而言,如果公司正規劃集團重整、跨公司人力配置或大量員工轉任,也應在實施前處理勞動契約、年資承認及人事程序,可透過 桃園企業法律顧問 先進行勞資法遵檢查,而不是等員工拒絕報到後才處理。

陸、公司要求「先自願離職,再到子公司報到」,最需要檢查什麼?

這種情況不能只問:「新公司薪水有沒有一樣?」

至少要把以下幾件事寫清楚。

一、舊公司的勞動契約是怎麼結束的?

要確認究竟是:

  • 勞工真正自願離職

  • 雙方合意終止

  • 公司依法資遣

  • 公司要求員工配合集團轉任

不同終止原因,會影響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僱傭關係及後續救濟。

二、新公司是否承認原有年資?

不同法人間重新聘僱時,新公司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當然承認原公司年資。

因此,如果公司承諾「年資不變」,最好不要只留下主管一句口頭承諾,而應明確寫出:

  • 原公司到職日期

  • 新公司承認的年資起算日

  • 特休如何計算

  • 未來資遣或其他以年資計算的權益如何處理

但若個案本身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稱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法律上另有留用勞工年資承認規定,不能和一般關係企業轉任混為一談。

三、原公司尚未結清的權利怎麼處理?

員工換到另一家公司,不代表原公司以前積欠的薪資、加班費或其他已經發生的請求當然消失。

如果轉任前仍有薪資沒有結清,可以參考 老闆拖欠薪水可以怎麼辦?

如果已經辦完離職,但最後薪資仍未給付,也可進一步閱讀 離職後公司不發薪水怎麼辦?

四、不要把「年資重新計算」與「以前所有權利歸零」混為一談

這兩件事不一樣。

換到新雇主後,新公司的年資不一定自動包含原公司年資;但原公司已經存在的債務或請求,也不是因為換公司就自然消失。

這也是為什麼轉任協議內容非常重要。

柒、拒絕公司調動,會不會被算曠職?

答案不能只回答「會」或「不會」。

關鍵仍在前面第一個問題:公司做的到底是合法內部調動,還是要求員工改到另一個雇主工作?

如果是同一雇主的合法調動

如果調動沒有違反勞動契約,也符合調動五原則,勞工卻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至公司指定的合法工作地點提供勞務,就可能衍生曠職或違反勞動契約的風險。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可能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最危險的做法,就是只憑自己認為公司違法,隔天開始完全不到班、不回訊息,也沒有留下任何書面異議。

如果其實是要求員工到另一法人工作

如果公司並不是單純調整職務,而是未經同意要求員工改成另一家公司的勞工,問題就不同。

此時不能只用「你沒有去新公司報到,所以就是曠職」直接下結論。

但勞工仍應非常注意處理方式。

比較穩妥的做法不是消失,而是用電子郵件、正式書面或其他可保存方式,明確表達:

  • 不同意任意變更雇主

  • 願意依原勞動契約繼續提供勞務

  • 要求公司說明調動法律依據、工作地點、薪資、投保單位及年資處理方式

  • 保留公司拒絕受領勞務或禁止進入工作場所的證據

如果公司後續因此直接解僱,也可以延伸閱讀 被違法解雇可以要求賠償嗎?,進一步區分解僱是否合法、僱傭關係是否仍存在及工資請求問題。

捌、認為公司違法調動,可以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離職拿資遣費嗎?

不能只因為「自己覺得不合理」就直接假設一定成立。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可能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合法依第14條終止時,還可能進一步涉及資遣費及離職性質等權益。

但最大的風險就在於:

如果勞工認為公司違法,所以發函依第14條終止契約,事後卻被認定公司原本的調動是合法的,就可能發生終止效力、資遣費,甚至究竟是誰先終止契約的爭議。

相反地,如果公司確實是未經同意把員工轉給另一家公司,或調動同時違法減薪、嚴重改變勞動條件,則又可能具有第14條主張空間。

此外,第14條還有非常重要的30日期間問題。

因此,如果已經考慮用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不建議只下載網路範本自行寄出,而應先確認事實、終止事由與時間點。

若已發生資遣費爭議,可再參考 公司積欠資遣費怎麼辦?

玖、收到跨公司調動通知,第一時間應該怎麼做?

一、先把兩家公司的法人身分查清楚

不要只看品牌、集團名稱或主管說法。

先確認原公司與新公司究竟是不是同一法人。

二、要求公司提供書面方案

至少確認:

  • 調動日期

  • 工作地點

  • 職務

  • 薪資

  • 工時及班別

  • 投保單位

  • 薪資發放公司

  • 指揮監督單位

  • 年資處理

  • 特休處理

  • 是否需要離職

  • 是否需要重新簽約

三、不要急著簽自願離職書、新契約或權利拋棄文件

一旦簽署後,案件常常會從「公司能不能這樣調」變成「員工是不是已經同意」。

這會大幅增加後續證明難度。

四、如果不同意,務必用書面表達

不要只跟主管在辦公室吵完就離開。

留下可以確認時間、內容及收受人的紀錄,通常比事後回憶更重要。

五、不要自行讓出勤紀錄斷掉

即使認為公司違法,也不要突然失聯。

應把「我不同意變更雇主」和「我仍願意依原契約提供勞務」清楚區分。

六、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勞資爭議進入正式調解後,法律對雙方在爭議期間的行為另有規範。

但要特別注意,這並不是「只要申請調解,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一律不能終止契約」。

法律限制的是資方不能「因該勞資爭議事件」終止契約或作其他不利行為。

拾、這類案件,最重要的證據有哪些?

這類跨公司調動案件,建議優先整理以下六類資料。

第一類:勞動契約

尤其要看工作地點、職務、調動條款及所謂集團內調動約定。

第二類:正式調動資料

包括人事命令、電子郵件、公司通知、工作群組及人資說明。

第三類:雇主身分資料

包括勞保投保紀錄、薪資單、薪資轉帳來源、新舊勞動契約及相關人事文件。

第四類:年資及離職文件

例如自願離職書、離職申請單、轉任同意書、年資承認書及新公司聘僱通知。

第五類:勞工表達異議與提供勞務的證據

如果不同意調動,更要留下自己並非無故不工作的紀錄。

第六類:調動前後的勞動條件資料

包括薪資、班別、津貼、交通時間、住宿安排、特休與其他福利。

勞資案件經常不是輸在「完全沒有道理」,而是輸在真正需要證明的事沒有留下資料。

拾壹、公司與員工最常犯的七個錯誤

第一,認為「同集團就是同一家公司」。

法律上不能這樣直接畫上等號。

第二,員工一聽到調動就直接不再出勤。

如果最後被認定是合法內部調動,可能產生嚴重曠職風險。

第三,公司把跨法人轉任全部包裝成一般調職。

如果實際上連雇主都換了,就不能只檢查調動五原則。

第四,只用口頭承諾「年資一定算」。

年資如何承接最好明確書面化。

第五,員工為了先保住工作,直接簽下自願離職書及新契約。

日後再爭執「我其實不同意」,證明難度通常會明顯提高。

第六,公司認為只要新公司薪水一樣就沒有問題。

雇主主體、年資、福利、工作規則與其他勞動條件,同樣可能是重要爭點。

第七,雙方都忽略程序期限。

尤其勞工如果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更要確認30日期間如何起算。

拾貳、什麼情況建議盡快找律師?

如果只是同一辦公室換座位、工作內容小幅調整,通常沒有必要把每一件人事異動都變成法律爭議。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案件風險就已經明顯升高:

  • 公司要求從原公司離職,再到另一家公司重新報到

  • 兩家公司是不同法人,但公司堅稱員工沒有拒絕權

  • 公司要求簽自願離職書

  • 公司不願書面承認原有年資

  • 拒絕轉任後被記曠職、記過或解僱

  • 調動同時伴隨降薪、降職或工作地點大幅改變

  • 已經準備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 公司與員工對「借調還是轉任」說法完全不同

  • 雙方已經進入勞資調解或法院程序

這時除了勞動法本身,還可能進一步涉及僱傭關係是否存在、工資、資遣費及民事訴訟問題,可搭配 桃園民事律師服務 評估後續程序。

拾參、FAQ 常見問題

公司說同集團就是同一家公司,是真的嗎?

不一定。

是否屬於同一雇主要看實際法人及勞動契約關係,不能只看品牌、股東或集團名稱。

母公司與子公司如果是不同法人,正式從其中一家公司轉任另一家公司時,就可能涉及雇主變更,而不是單純內部調職。

公司要我去子公司上班,我可以拒絕嗎?

要先確認到底是借調、同一雇主內部調動,還是正式改由子公司僱用。

如果只是原僱傭關係持續存在的借調,判斷方式與正式轉任不同;如果實際上要求變更雇主,原則上不能只用一般調職命令處理。

我不去新公司報到,公司可以算我曠職嗎?

不能只看「有沒有報到」就下結論。

如果是同一雇主所為的合法調動,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勞務確實可能產生曠職風險;如果其實是未經同意要求轉到另一法人,則應先判斷原勞動契約及雇主變更是否合法。

無論如何,都不建議直接失聯或完全不到班。

公司要我先自願離職,再去子公司上班,可以不簽嗎?

是否簽署是重大法律決定。

簽署自願離職書後,公司可能以此主張原勞動契約是由員工主動終止。

因此在尚未確認年資、薪資、特休、轉任條件及新契約以前,不宜因為公司稱為「行政程序」就急著簽署。

到新公司後,原本年資一定會繼續算嗎?

不一定。

一般不同法人重新聘僱時,新公司不當然承接舊公司年資,可以透過明確協議處理;如果個案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的留用勞工,則另有年資承認規定。

因此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的案件屬於哪一種法律關係。

我已經去新公司上班一段時間,還可以主張不同意嗎?

難度通常會提高,但不能只用工作多久判斷。

是否已經同意新勞動契約,需要綜合新契約、薪資、投保、工作指揮、離職文件、雙方對話及實際履行情況判斷。

如果一開始就有異議,更應盡快以書面留下紀錄。

公司違法調動,我可以直接離職拿資遣費嗎?

不要直接假定一定可以。

如果公司的行為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法定事由,依法終止可能涉及資遣費等權益;但若事後被認定公司的調動合法,終止效力就可能發生爭議。

尤其第14條存在30日期間限制,採取行動前應先確認事實及時間點。

申請勞資調解後,公司就完全不能解僱我嗎?

不是。

法律禁止資方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因該勞資爭議事件」終止契約或作其他不利行為,不代表員工從此對任何獨立、合法的終止事由都取得絕對豁免。

拾肆、結論:不要只問「公司能不能調」,先問「雇主還是不是同一個」

遇到集團內調動時,最容易犯的錯,就是把所有問題都當成《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職五原則」。

真正的第一步應該是確認:

  • 雇主有沒有改變?

  • 是同一法人內部調職?

  • 是暫時借調?

  • 還是正式轉任另一家公司?

只要這一步判斷不同,後面的拒絕權、曠職風險、年資、資遣費及離職處理方式都可能跟著改變。

對勞工而言,不要在法律關係還沒釐清前突然不出勤,也不要急著簽署自願離職書。

對企業而言,也不要因為兩家公司屬於同一集團,就把跨法人轉任全部當成一般人事調動。

如果您在桃園、中壢、八德、平鎮、龜山、蘆竹、楊梅或其他地區遇到關係企業調動、子公司轉任、拒絕調職、曠職解僱、年資承接或被要求簽自願離職文件,可以先透過 桃園法律諮詢 整理勞動契約、調動通知、薪資及投保資料,由律師確認目前的法律關係與處理順序。

正式諮詢或委任前,也可以先查看 謹律法律事務所收費說明;如果仍在評估案件適合由哪一類律師處理,可參考 桃園律師推薦與案件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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