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您因詐欺案件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書時,心中恐怕充滿了不安與困惑。一方面,您可能擔心案件最終的判決結果;另一方面,對於即將到來的調解程序,也可能不知所措。調解,可以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一個至關重要的轉捩點,它不僅是您展現悔意、彌補損害的機會,更可能成為影響您未來刑度輕重,甚至能否獲得緩刑的關鍵。
然而,調解並非單純的「道歉、賠錢、了事」,其中涉及了許多法律策略與風險。貿然參加,不僅可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甚至可能因為言行不慎,反而不利於己。本文將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5號)及相關實務見解出發,為您一步步解析第一次詐欺案件調解的準備工作,幫助您在這場程序中做出最有利的判斷。
壹、法院為什麼安排調解
法院安排調解,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考量:
修復式司法精神:刑事程序不僅是為了懲罰犯罪,更重要的目的是修復因犯罪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係。透過調解,讓被告與被害人有機會直接對話,被告可以當面向被害人道歉、說明犯案動機,被害人則可以表達所受的損害與痛苦。這個過程本身,對於撫平雙方的情緒、促進社會和諧,具有相當助益。
減輕司法負擔:刑事案件數量龐大,若能透過調解達成和解,被害人獲得賠償後撤回告訴(在告訴乃論之罪),或由法院依據調解結果給予被告較輕的刑罰甚至緩刑,可以避免案件進入更冗長的審判程序,有效節省司法資源。
作為量刑參考: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法院於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其中「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之態度」即為重要項目。調解的結果,特別是被告能否獲得被害人原諒、是否已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害,會直接被法院評價為「犯後態度良好」。反之,若被告不願賠償或調解態度消極,則可能被評為「犯後態度不佳」,進而受到較重的刑罰。
如前所述,在第份判決書中,法院即明確表示,針對自白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被告,會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等規定,予以減輕其刑。這正是調解程序對最終量刑帶來直接影響的具體例證。
貳、調解前先確認案件及被害人資料
在參加調解之前,您必須先掌握以下幾項關鍵資訊,否則所有協商都將是空談。
【調解前資料清單】
在前往法院調解前,請務必準備或確認以下清單中的資料:
起訴書或傳票:詳細閱讀國內的起訴書,確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法條(例如是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還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被害人的人數、各筆被騙的金額等。
被害金額:加總所有被害人被騙的總金額,以及每位被害人的個別金額。
金流:調閱自己的銀行帳戶、第三方支付平台(如街口支付、LINE Pay)等交易明細,清楚掌握每一筆不法所得的流向。
犯罪所得:確認您從整個犯罪行為中實際獲取了多少利益(例如車手獲得的酬勞、提供帳戶的報酬等)。這在計算和解金額時非常重要。
工作收入:準備近三個月或半年的薪資單、扣繳憑單或銀行存摺明細,證明您的穩定收入狀況。這有助於評估您的還款能力。
家庭支出:列出每月固定的家庭開銷,如房租、房貸、水電瓦斯費、子女教育費、父母孝親費等,讓調解人或法院了解您的生活負擔。
可支付頭期款:評估您目前可以立即拿出多少現金作為和解的第一筆款項。頭期款的多寡,往往是展現您和解誠意的最直接方式。
每月可履行金額:計算在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您每個月能夠穩定支付多少錢作為分期款項。
過往付款紀錄:如果您曾與他人有過借貸或分期付款的紀錄(例如信用卡繳款正常、有向銀行貸款的繳款紀錄),可以一併準備,證明您有良好的信用與履行承諾的能力。
重要提醒一:先評估無罪或爭執空間
在收到調解通知後,請先與您的辯護律師仔細討論案件的爭點。 調解程序並不代表您必須全盤承認檢察官起訴的所有事實。若您認為本案有無罪的空間(例如,您也是被詐騙集團利用的被害人),或對部分犯罪事實有所爭執,調解現場的發言就必須格外謹慎。切勿因為急於解決問題,而在調解中直接承認所有不利於您的指控,這可能在後續的審判中被解讀為「自白」。
參、和解金額如何評估
和解金額的評斷,是一門藝術,也是一場攻防。
基本原則:和解金額的「下限」是您的實際犯罪所得,「上限」則是所有被害人被騙的總金額。一般來說,若能全額賠償被害人,最有利於爭取緩刑或減刑;若無力全額賠償,至少應賠償超過您的犯罪所得,以展現誠意。
參考實務見解:法院在判決時,並不會因為被告無法全額賠償就一律拒絕給予緩刑或減刑。重點在於被告已盡力而為。參照第份判決書和第份判決書,法院會考量被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以及是否「已依約履行」部分賠償。即便無法全額清償,只要金額合理且分期方案可行,法院仍可能給予機會。
過高或過低都不好:開出過高的和解金額,若無法履行,反而會讓法院認為您只會開空頭支票,態度不佳;開出過低的金額,則無法顯示您的悔意。理想的方案是:以您的犯罪所得為基礎,加上被害人部分損失。例如,若您犯罪所得為10萬元,但被害人損失總計100萬元,您可以嘗試提出20萬至30萬元的和解金,並搭配合理的分期方案。
肆、分期方案如何設計
分期付款是常見的和解方式。設計一個可行且讓被害人有感的方案至關重要。
準備頭期款:在調解當天,若能立即拿出一筆現金(例如5萬元、10萬元)交給被害人,說服力遠遠高於只承諾「我會分期」。這代表您是「真的準備好要賠償」。如第份判決書所述,被告已償還被害人3萬元,法院視為已部分發還,從而調整了沒收範圍。頭期款的金額越接近總額的10%至30%,越容易獲得被害人信任。
設定合理的期數與金額:期數不宜過長(例如80期、100期),也不宜過短導致無法負擔。一般來說,以12期(1年)至36期(3年)為常見區間。每月金額應建立在您確實能穩定支付的基礎上,不要為了達成和解而承諾一個自己無法負擔的數字。
明確的還款方式:在調解筆錄中,必須明確記載:
匯款帳戶:由誰提供帳戶(通常是被害人本人或法院)。
匯款時間:例如「自民國114年8月起,於每月10日前匯入新臺幣○元」。
匯款憑證:約定每次匯款後應將收據或截圖傳送給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本人。
不要承諾超過履行能力的分期:這是最重要、最需要被警惕的一點。一旦簽署調解筆錄,這份筆錄就具有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果未來您無法按期履行,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您的薪水、存款甚至不動產。若您惡意不履行,還可能被檢察官認定為「犯後態度不佳」,進而遭到撤銷緩刑(請參照第份判決書提示的刑法第75條之1)。
伍、調解當天如何陳述
調解當天的應對,直接影響被害人與調解委員對您的觀感。
誠懇道歉,面對錯誤:開場白建議為:「○○先生/小姐(或法官、調解委員),對於我所做的事情造成您的財產損失,我在此誠摯地向您道歉,對不起。」不需要找藉口(如「我只是被騙」、「我當時沒錢」),直接坦率地承認錯誤,是取得原諒的第一步。
具體說明賠償計畫:不要只說「我會賠」,而要清楚地說:「我目前可以拿出○萬元作為第一筆賠償金。之後,我願意從○年○月開始,每月支付○元給您,直到總金額○元清償為止。」
適度表達困難,但非辯解:可以適度說明自己的經濟狀況(例如「我目前有正職工作,月薪約○元,但每月要負擔房租及家計,我能承諾的金額是○元」),讓調解委員或被害人理解您的難處,但請勿將此作為不賠償的理由。切記,賠償是責任,不是施捨。
專注傾聽被害人:讓被害人有機會發表他的憤怒與痛苦,不要打斷他。傾聽本身就是一種修復。若是被害人情緒激動,請先冷靜,由調解委員或您的律師協助引導。
陸、調解筆錄要檢查哪些條款
調解成立後,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這份文件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必須逐字檢查。主要檢查項目如下:
主文:清楚載明「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新臺幣○○○元」。
給付方式:需明確記載:
分期期數(如:共分24期)。
每期金額(如:每期新臺幣5,000元)。
給付日期(如:第1期於民國114年8月15日前給付,第2期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前…)。
匯款帳號(需明確寫出銀行名稱、分行、戶名、帳號)。
違約條款:需注意條款是否約定「若被告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若有此條款,代表您如果某個月遲繳,被害人就可以立即請求您一次付清所有剩餘款項。請務必評估自身風險。一般而言,對您較有利的條款是:若未按期履行,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利息。
被害人意見:需確認筆錄中是否有載明「告訴人同意若被告履行本調解條件,願在刑事部分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這是最實質的利益。
確認簽名:核對自己、被害人、調解委員的簽名是否正確無誤。務必在確認所有條款無誤後,再簽名。
柒、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調解不成立,並不代表世界末日。重要的是,您必須留下「積極處理」的紀錄。
理性面對,避免情緒性發言:調解不成立的原因很多,可能是雙方對金額認知差距過大,也可能是被害人情緒無法平復。此時,請保持理性,切勿在調解室內對被害人或其他調解人發出不當言論。您的態度會被詳細記錄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筆錄中。
保留積極處理的紀錄:調解不成立後,不要就放棄。您可以:
主動傳達和解意願:在下次開庭前,撰寫書狀向法院陳報,誠懇說明您當日調解的過程與結果,以及您願意和解的意願與具體方案。
再次提出更優方案:若您有額外資金,可以向法院或檢察官表示願意提高和解金額。
調解不成立不代表案件一定判重:這點非常重要。如第份判決書所示,被告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但法院仍認為其犯罪情節重大而未給予緩刑。反之,就算調解全未成立,只要法院能從卷證中清楚看到您是 「真想和解,只是客觀條件無法滿足被害人」 (例如您提出60萬元,但被害人堅持要200萬元且不予讓步),法院仍可能給予相對較輕的刑度,因為您已展現了「犯後態度良好」。
捌、調解成立後如何轉化成量刑資料
調解成功後,您的律師應盡速將此成果轉化為對您有利的法律武器。
提交調解筆錄繕本:將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影本,作為「得減輕其刑」或「得宣告緩刑」的證據,立即陳報給承辦案件的法官或檢察官。
請求從輕量刑的書狀:律師應擬具一份完整的刑事審理答辯狀,內容需明確指出:
引用法條: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若符合自白且繳交犯罪所得等條件)或刑法第57條(犯罪後之態度)。
引用判決:可以援引 第份判決書(邱雅瑟案),說明法院如何因被告與告訴人和解並支付部分賠償,而撤銷原判決緩刑,改宣告更長期間的緩刑並命被告履行賠償。以此佐證調解成立足以影響法院的刑度與緩刑判斷。
請求具體刑度:明確向法院請求,例如「請求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並宣告緩刑2年」。若您的案件為普通詐欺罪(最重本刑5年),宣告緩刑的門檻相對較低;若為加重詐欺罪(最輕本刑1年),則宣告緩刑的機會較小,但仍值得爭取。
持續履行分期:調解成立後,務必按時、按月、按數額履行。每一次的準時匯款,都是對您「有履行誠意」的最佳證明。若您之後能順利履行完畢,可以再向法院陳報一份「清償證明」,這對於未來若因故需要取消緩刑或執行刑罰時,具有極大的保護作用。
玖、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綜合以上分析,面對詐欺案件的調解,有幾個核心概念需要牢記:
調解是「工具」,不是「目的」:調解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在刑事審判中獲得最有利的結果(減刑、緩刑、免刑)。因此,一切調解策略都應圍繞此目標展開,而非只為了「讓被害人閉嘴」。
誠意重於金額:有時候,被害人更在意的是被告的「態度」與「誠意」,而不只是拿到多少錢。一個誠懇的道歉、一個穩定的分期計畫,往往比漫天喊價更能打動人心。參照第份判決書,法院對自白並達成調解的被告,明確給予減刑;對未達成調解者(如丁○○),則未予減輕。這清楚說明了「積極處理」的態度本身就是一種刑度的減輕。
尋求專業協助:刑事訴訟程序錯綜複雜,調解策略更是千變萬化。建議您立場明確後,務必委任一位熟悉刑事案件的律師陪同參與調解。律師可以為您分析風險、擬定談判腳本、審閱調解筆錄條款,並在您情緒不穩時適時介入,避免您因一時衝動而簽署對您不利的文件。
小心「假調解,真強制執行」:如前所述,調解筆錄具有執行力。不要以為只是寫寫文件而已。在簽名前,務必逐字確認內容,尤其注意上述第六點提到的各項細節,特別是「違約條款」。
拾、FAQ
Q1:我可以不參加調解嗎?
A1:可以,但強烈建議參加。 調解是說服法院檢視您犯後態度的重要機會。無故缺席或拒絕參加,幾乎肯定會被法院視為犯後態度不佳,導致量刑加重。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應提前向法院請假。
Q2:如果被害人不願意調解(例如堅持不談),怎麼辦?
A2:這種情況很常見。 您仍有義務讓法院知道您有和解的誠意。您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提出書狀,說明您已準備好和解方案,但被害人不願對談。法院仍會將您此舉視為「有履行意願」。參照第份判決書,即便被告事後未完全履行,法院仍會審酌其已調解及已給付部分。
Q3:我已經去調解,但還是被判有罪,錢白花了嗎?
A3:絕非如此。 賠償被害人是法律上的義務,並不能保證您無罪。但這筆錢代表您對社會的填補,會大幅降低您的刑度。例如,若您原本可能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因為已全額賠償,法官可能改判6個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共18萬元),或宣告緩刑。對比之下,「18萬元現金 + 緩刑」與「坐2年牢」,成本與代價天差地別。您的賠償就是避免牢獄之災最重要的籌碼。
Q4:調解筆錄可以事後反悔嗎?
A4:不可以。 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除非您能證明該筆錄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否則必須嚴格遵守。若未履行,被害人可持該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前所述,第份判決書即強調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關於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規定。
Q5:我沒有錢賠償,怎麼辦?
A5:請務必誠實告知法院您的經濟狀況。 比起「我不想賠」,法院更願意接受「我現在沒有錢,但我願意在未來工作賺錢後分期賠償」。您可以聲請法院發函至社會局或勞工局,證明您的低收入戶或無資力狀態。雖然這會讓您爭取緩刑的難度增加,但誠實的態度仍是您唯一的武器。切勿為了達成調解而偽造財力證明或做出無法履行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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