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的選民被檢舉違建,我幫他打電話給承辦人關心一下,這樣也犯法?」 「我只是去詢問案件進度,沒有要他們違法啊,為什麼檢察官說我涉嫌圖利?」 「我根本沒有收任何一毛錢,怎麼可能成立收賄罪?」
這是許多民意代表、甚至一般民眾在看到類似新聞時,心中普遍存在的疑問。民意代表接受選民陳情、為民服務,本是民主政治的常態,但當服務的對象是涉及違章建築的業者,且服務的內容是要求主管機關「不要拆除」、「暫緩處理」時,這條線就可能跨越了法律的紅線。
隨著桃園地區一起疑似有民意代表涉入違建關說案件,遭檢方以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等罪偵辦,並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這個議題再次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本文將以實務角度,為您深入解析合法陳情、行政關說與刑事圖利、收賄之間的明確界線,以及您或您的親友若遇到類似情況時,應該如何應對。
壹、近期桃園民代關說違建案的法律重點
一、檢方指控的基本輪廓 近期桃園地區發生一起案件,某民意代表被檢察官指控,涉嫌收受農地業者的利益,利用其民意代表的身分與影響力,向負責違建查報與拆除的主管機關人員進行關說、施壓,要求對該農地上的違法設施不予查報或拆除。檢方經搜索、偵辦後,認為該民代與相關公務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二、民代涉嫌收賄與官員涉嫌圖利是不同罪名 在此類案件中,常涉及兩個主要方向的罪名:對於民意代表而言,檢方主要偵辦的是其是否利用職務,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而對於順應民代要求、做出違法決定的主管機關公務員,則可能被追究「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項第5款)。簡單來說,一方「收錢辦事」,一方「違法放水」。
三、法院裁定羈押不代表有罪 必須首先強調,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是基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的規定,為確保被告不逃亡、不串證或湮滅證據,所採取的「保全程序」,而非對犯罪事實的終局認定。在判決確定之前,所有被指控者均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我們不應僅憑羈押結果,就斷定被指控者必定有罪。
四、本文只討論制度,不評論特定人是否犯罪 本文以下的所有分析,均是針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與司法實務見解進行客觀說明,並未針對任何特定個案或當事人進行有罪或無罪之預斷。個案中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由檢察官舉證並經法院審理後,依證據判斷。
五、合法陳情、政治服務與不法關說必須依證據區分 法律並非禁止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而是禁止「以不法手段換取不法利益」。因此,在每個案件中,司法機關必須仔細區分「合法陳情」與「不法關說」。這個界線的判斷,往往取決於金流、通訊紀錄、公文流程及相關人員證詞等具體證據。
貳、民意代表替民眾陳情,本身違法嗎?
一、民代接受陳情與選民服務原則上並非犯罪 民意代表依法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監督行政權,接受人民請願、陳情,並轉達給相關行政機關,是本於職責所在。這種行為本身,若僅止於轉達意見、詢問案件進度、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說明,並未涉及違法要求,原則上並不會構成犯罪。
二、轉交陳情書、詢問進度與要求依法說明的正當範圍 合法的選民服務,其特徵在於「依法行政」。例如,民代協助民眾將陳情書轉交給主管機關,詢問該案目前適用何種法令、處理進度為何,或要求承辦人員就駁回處分提出法律依據,這些都在合理範圍內。公務員也應依法予以說明。
三、要求公務員依法公平處理與要求違法放水的差別 關鍵的區別在於「要求」的內容。
合法: 「這個選民的情況比較特殊,請你們依法律規定,再詳細審查一下,務必公平處理。」
高風險: 「這個案子你幫我處理一下,先不要拆,等風頭過了再說。」或「這個地方我以前也關切過,你知道我的意思,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後者若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是要求承辦人員違反法令執行職務,即可能落入不法關說的範疇。
四、是否施壓、威脅、交換利益或指定違法結果 判斷是否為不法關說的關鍵因素,在於民代是否運用了其議會職權或政治影響力(如審查預算、質詢權等)進行「施壓」;是否以特定利益(如政治獻金、選舉支持)進行「交換」;或是否明確「指定」承辦人員達成一個違法的結果(如「這個案子必須不成立違建」)。若僅是單純詢問,則風險較低。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民意代表於議場外,若實質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且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即屬職務行為 {參照第1份判決}。
五、民代有沒有法定決定權不是唯一判斷標準 許多民意代表會辯稱:「我又不是承辦人,最後蓋章的是公務員,他違法是他自己的事。」此種說法在法律上並不完整。如前述最高法院見解所示,民意代表的行為,即使是利用其政治影響力,使公務員為特定違法行為,這種「影響力」本身就可能被認定為一種「職務上之行為」或「與職務密切關連之行為」{參照第2份判決}。因此,民代即使沒有最終決定權,仍可能因為「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而構成圖利罪的共犯或教唆犯。
六、利用政治影響力實際左右行政決定的證據 檢察官在調查時,會比對民代的聯繫時間、施壓內容以及後續公務員的處理方式。例如,若民代打電話後,原本應立即拆除的違建突然被下令暫緩,或原本應開罰的案件被簽結,這些異常的行政流程變更,就會成為檢方認定民代「實質左右行政決定」的重要證據。
七、《遊說法》、行政程序與刑事責任的關係 此外,規範利益團體遊說行為的《遊說法》雖然與刑事責任不完全重疊,但其要求登記與揭露的精神,也說明了涉及特定利益時,應有更高的程序要求。若民代或業者繞過正常程序,進行隱密性的關說,其行為的不法風險就會隨之升高。
〈合法陳情 vs. 高風險關說〉比較表:
| 項目 | 合法陳情 | 高風險關說 |
|---|---|---|
行為目的 | 轉交民眾資料、釐清法令、了解進度 | 要求不查報、不裁罰、不拆除 |
核心要求 | 要求機關依法說明、依法行政 | 要求機關違法處理、放水 |
溝通方式 | 書面、公開、循正式管道 | 私下聯繫、施壓、威脅、交換 |
利益交換 | 無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 | 收受業者金錢、政治獻金、顧問費等 |
協作狀態 | 無 | 與行政人員形成違法處理之共識 |
參、什麼是公務員圖利罪?
一、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拆解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5款分別規定了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及「非主管或監督事務」的圖利罪。其共通的核心構成要件包含:
行為主體: 具有公務員身分(包含民代、行政官員)。
違背法令: 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身分: 利用職權機會、方法或身分地位。
圖利意圖: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結果發生: 因而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
二、重點解析
圖利罪不是「行政疏失」: 並非公務員做出錯誤的行政處分就會成立圖利罪。構成圖利罪,主觀上必須是「明知」違法的「故意」,而非單純的過失。若是對法令的解讀有誤,或是一般行政上的疏失,通常只會追究行政責任,而不會成立刑事圖利罪。
必須「違背法令」: 檢察官必須具體舉證公務員所違反的是哪一條「明確」的法令規定,而非僅是抽象的行政規則或內部慣例。例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關於違規使用之裁罰規定,或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關於違建查報之規定。
「不法利益」的認定: 圖利罪必須使圖利對象「獲得利益」,且此利益是「不法」的。這個利益可以是財產上的,也可以是其他不正利益。
財產上利益: 如節省違建拆除費用、繼續營業所得、免於罰鍰等。
不正利益: 如違法取得的開發許可、放寬的使用限制等。
沒有收錢也會成立圖利罪: 這是許多人的誤解。圖利罪的重點在於「圖利他人」,而非圖利自己。即使公務員完全沒有收受任何好處,但若出於人情壓力、政治考量或其他原因,故意違法讓業者獲得利益,仍然可能成立圖利罪。
肆、什麼是違背職務收賄?
一、法律依據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重點解析
對價關係: 收賄罪的核心在於「對價關係」,即金錢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的「違背職務行為」間存在一種「交換」的默契。簡單說就是「你給錢,我違法辦事」。這個對價關係不以白紙黑字為必要,可從雙方的事前行為、約定或事後的應對推斷。
不限於現金: 除了現金之外,政治獻金、顧問費、免費旅遊、招待喝花酒、股權、勞務等一切有經濟價值或能滿足特定慾望的「不正利益」,都可能構成賄賂。
民代的行為: 民代所進行的關說、施壓、協調、聯繫等行為,若被認定是為了換取業者所交付的利益,且該行為屬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即可能成立本罪。
〈違背職務收賄 vs. 職務上行為收賄〉比較表:
| 項目 | 違背職務收賄 |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 |
|---|---|---|
法律依據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項第5款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
行為內容 |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為「職務上」之行為 |
對價行為 | 公務員所為之行為,已違反其法定職務義務 | 公務員所為之行為,仍在其職務權限範圍內 |
舉例 | 建管人員收錢後,明知違法仍核發使用執照 | 市議員收受政治獻金後,在議會進行質詢或提案 |
法定刑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伍、收賄與圖利可以同時成立嗎?
一、收賄與圖利的重點不同 收賄罪的核心是「瀆職」與「對價關係」,懲罰的是公務員出賣其職務的廉潔性;而圖利罪的核心則是「違法處分」與「不法利益」,著重在公務員的違法行為導致私人不當得利。
二、兩者可能同時存在 在同一個案件中,這兩種罪名可能同時出現。例如,在違建案件中,可能形成一個「犯罪鏈」:業者行賄(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民代收賄並施壓(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公務員放水圖利業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這個鏈條上的每一個人,都會根據其行為與角色,被追究不同的刑事責任。
三、不得簡化成「有收錢就是收賄,沒收錢就是圖利」 這種簡化的二分法並不正確。如前所述,沒有收錢的公務員,若故意違法圖利他人,仍構成圖利罪。而民代若收受利益,要求公務員為「職務上之行為」(例如合法的質詢),則可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而不是違背職務收賄。因此,必須依行為的具體態樣與對價關係的內容來判斷。
陸、違建沒有被拆除,什麼是不法利益?
一、不法利益的型態 在違建關說案件中,業者獲得的「不法利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免於即時拆除或查報: 讓本應被拆除的違建得以繼續存在。
繼續營業或使用: 工廠、倉庫、餐廳、套房等違法建物得以繼續運轉,產生營業收益或租金收入。
節省成本: 節省了因違建被拆除所需花費的拆除費用,或為符合法規所進行的改善費用,甚至是被勒令停業的損失。
增加資產價值: 違法建物本身或其所坐落土地的價值,因可繼續使用而得以維持或增加。
二、實務上如何認定 法院在認定不法利益時,會參考行政機關的處分、現場照片、業者的帳冊、稅務資料等。例如,若業者原本的月營收是100萬,違建被查報後本應停業或拆除,但因民代關說而得以繼續營業6個月,這600萬元的營業收入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法利益。
三、行政裁量空間的影響 如果該違建依法屬於「既存違建」,在特定條件下得免予即時拆除,那麼公務員暫緩拆除,可能仍在行政裁量權範圍內,未必構成圖利。但若是「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依法應「即報即拆」,公務員卻因民代關說而並未拆除,就極可能構成違法。
柒、業者請民代幫忙,可能成立行賄嗎?
一、正常陳情與行賄的差別 業者若只是透過正常管道,向民代服務處遞交陳情書,請求其協助了解法令或轉達意見,並未提供任何利益,這通常是合法的。但若業者提供金錢、送出股份、支付顧問費,並暗示或明示希望民代「處理一下」違建問題,就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的行賄罪。
二、政治獻金的紅線 業者有時會以「政治獻金」的名義捐贈給民意代表。這是一條非常敏感的紅線。
合法前提: 必須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在法定時間內、透過法定帳戶、有公開申報。
法律風險: 即使申報、金額也合法,但若捐款的時點(例如在關說期間或之後)、金額異常,或與民代所為的特定違法關說行為間有明確的連結,檢察官仍可能認定其本質上是「有對價關係的賄賂」,而非單純的政治獻金。
三、自首與自白的減免規定 對於行賄的業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設有鼓勵自首或自白的規定。若業者在犯罪未被發覺前自首,得免除其刑;若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對於想要從案件中脫身、或爭取寬典的業者,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訴訟策略。
捌、貪污案件常見證據
此類案件的證據類型相當廣泛,通常包含:
金流證據: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匯款單、支票影本、公司帳冊等,用以證明有金錢往來。
通訊證據: 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聯記錄、簡訊、電子郵件等,證明雙方有聯繫及協商內容。
公務文書: 陳情書、會勘紀錄、簽呈、公文、會議記錄、違建查報拆除紀錄等,用以證明行政流程是否有異常。
人證: 業者、公務員、民代本人、甚至其他知情之公務員或民眾的證詞。
鑑定報告: 對於不法利益的鑑價報告、會計查核報告等。
玖、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面對此類複雜的貪污案件,謹律法律事務所的刑事律師團隊建議您,不論身分是民代、公務員或業者,都應依循以下步驟進行防禦:
確定身分與職權: 先確認當事人的公務員身分及具體職務權限,這是區分不同罪名(例如是主管事務還是非主管事務圖利)的前提。
還原行為全貌: 仔細檢視民代的所有行為,是單純的轉達陳情,還是帶有威脅、交換利益、指定結果的關說?
尋找法令依據: 主管機關承辦人的處置,究竟違反了哪一條明確的法令?該法令是否為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令」?相關見解在實務上有所爭議,需由專業律師深入剖析 {參照第2份判決}。
計算不法利益: 業者從違法處分中,具體獲得了哪些「不法利益」?獲利的金額如何計算?
釐清對價關係: 金錢或不正利益與民代的關說行為之間,是否存在明確的「對價關係」?時間點與金額是否吻合?
獨立判斷: 每名被告(民代、業者、官員)的行為、主觀故意、實際影響力,都應獨立分析,不能混為一談。
尋求合法答辯空間: 是否有法令解釋錯誤或行政裁量的空間?例如,該違建在當時的法規下,是否真的「必須拆除」?
風險評估與策略: 評估是否適合行使緘默權,或是在適當時機進行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以求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的減刑規定。
拾、FAQ
民代幫忙打電話給公務員就是關說嗎? 不一定。若僅是禮貌性詢問進度、了解法令,並無涉及要求違法處置,通常不違法。關鍵在於通話內容是否帶有壓力、威脅或明確要求違法結果。
公務員沒有收錢,為什麼可能成立圖利罪?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不以圖利自己為必要。公務員因為人情、壓力或其他原因,明知違法卻故意圖利他人,使自己以外的私人獲得不法利益,即成立圖利罪。
業者只是請民代幫忙陳情,也會成立行賄嗎? 若業者沒有提供任何利益,只是單純請託,不會構成行賄。但若提供了金錢、禮物或政治獻金,而這些利益又與民代的關說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就可能成立行賄。
政治獻金可能被認定為賄賂嗎? 可能。即使合法申報的政治獻金,若其實質上與民代所進行的違法關說、圖利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法院仍可能認定其為賄賂。名稱與形式不能掩蓋實質。
違建暫時沒有拆除,就算取得不法利益嗎? 通常會。本應立即拆除的違建,因關說而得以繼續存在,業者因此而節省的拆除費用、繼續營業的收入等,都可能被認定為「不法利益」。
民代沒有最後決定權,也可能成立收賄嗎? 可以。如前所述,若民代收受利益後,利用其政治影響力,對有決定權的公務員施壓、關說,使其做出違法的決定,此種「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的行為,仍可能構成貪污犯罪的共犯或正犯。
行政機關法令解釋錯誤會成立圖利罪嗎? 原則上不會。圖利罪要求行為人是「明知」違背法令。若公務員只是因為對法令的理解有誤,或是在法令有解釋空間的情況下做出決定,屬於「行政疏失」或「見解不同」,不具備圖利罪的「故意」,通常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被羈押禁見是不是代表貪污罪已經確定? 絕對不是。羈押禁見是為了保全證據、防止串供或逃亡的強制處分,不代表被告一定有罪。檢察官仍須提出充分的證據,經法院嚴格審理,證明被告犯罪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判決有罪。
若您或您的親友在桃園、中壢、八德、龜山、蘆竹、平鎮或雙北地區,因涉及政府採購、違建處理、選民服務、行政關說、政治獻金、收賄、行賄或圖利等案件,正接受廉政署、調查局或檢察官調查,建議您務必保持冷靜,切勿在未釐清法律風險前即隨意應訊或做出決定。請先完整保存所有與案件相關的公文流程、法令依據、陳情資料、通訊內容及完整金流紀錄,並立即尋求具有豐富刑事辯護經驗的專業律師,針對您的公務員身分、涉案法規、不法利益及對價關係等核心爭點,進行全面的法律風險評估,以擬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
謹律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07-010257
官方 LINE:@best1177
相關服務:
桃園刑事律師|警詢、偵查、詐欺洗錢與刑事辯護服務
桃園詐欺洗錢律師|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車手與不起訴策略
桃園法律諮詢|律師諮詢前要準備什麼?收費、流程與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