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次搞懂「拒測」與「強制抽血」的區別
在台灣,面對警方酒測攔檢,駕駛人常會面臨一個關鍵抉擇:「接受酒測」或「拒絕酒測」。然而,許多民眾對於「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以及警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強制抽血」,存在著嚴重的混淆。本文將釐清這兩種截然不同的程序。
首先,必須明確區分:
行政上的「拒絕酒測」處罰:這是針對駕駛人消極不配合警方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的行為,所為的行政罰鍰與吊銷駕照等處分。
刑事上的「強制採血」程序:這是司法警察機關為偵查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於特定條件下,為取得被告血液中酒精濃度證據,所進行的強制處分。
本文將以第二部分「強制採血」為核心,逐一解析相關法律程序與救濟途徑。
一、什麼情況下,警方會啟動強制採血程序?
並非所有酒駕案件都會啟動強制採血。根據現行法規,啟動強制採血的前提是「車禍事故」與「犯罪嫌疑」的結合。
具體而言,主要發生在以下兩種情境:
駕駛人肇事後,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當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且警方懷疑其有酒駕嫌疑時,若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測,或因昏迷、受傷等原因「無法實施」呼氣酒測,司法警察(官)即可依法啟動強制採血程序。此處的法源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
駕駛人肇事後,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嫌疑:駕駛人肇事後,警方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涉嫌公共危險罪(例如:身上散發濃厚酒氣、車輛蛇行、肇事原因不明等),但拒絕或無法實施酒測時,同樣可啟動強制採血。
實務提醒:駕駛人若只是一般酒駕攔檢,未發生車禍,且拒絕酒測,警方原則上只能依法開立「拒絕酒測」的行政罰單(罰鍰18萬、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並不能直接強制將你帶去醫院抽血,這點請務必牢記(參照判決、判決)。
二、強制採血的程序:原則與例外(急迫情況)
強制採血涉及對身體的侵入性處分,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完整性,因此法律設有嚴格的程序規範。
1. 原則上: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血液。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警方若要對駕駛人強制抽血,必須先報請檢察官(或在審判中報請法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聲請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派出所員警)。
核發者:檢察官(偵查中)或法官(審判中)。
許可書內容:應載明被告姓名、應採集之檢體、執行之鑑定人、執行期間等重要事項。
2. 例外情況:情況急迫時,得「先行採血,後補陳報」
法律亦考量到現實的急迫性。例如,駕駛人發生重大車禍,生命垂危,若不立即抽血,酒精濃度會隨時間代謝而下降,將導致證據滅失。此時,若拘泥於事前聲請許可書,恐有失時機。
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設有例外規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測試檢定,並應於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
急迫情況之判斷: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例如,駕駛人傷勢嚴重需立即送醫、或酒精濃度有快速消退之虞等。
事後陳報義務:警方必須在採血後 24小時內 向檢察官陳報,並取得檢察官的事後許可。若檢察官認為不應許可,應於3日內撤銷之。
第份判決(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14號) 即是一個典型的反面案例。該案中,警方在被告反對下,未取得鑑定許可書即強制採血,法院認為此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最終將血液檢驗報告排除,不得作為證據。這顯示了程序合法性的至關重要性。
三、誰可以執行採血與檢驗?
並非任何警察或醫護人員都可以進行強制採血。
執行採血者:必須由醫療或檢驗機構的專業醫護人員(如醫師、醫檢師、護理師)執行。警方不得自行實施抽血行為。
執行檢驗者:採集後的血液檢體,應交由合格的檢驗機構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此程序的設計,旨在確保採血過程的衛生、安全及檢驗結果的科學準確性。警方應將受委託的醫療或檢驗機構明確記載於相關文書中。
四、採血前後,應有的文書與紀錄
完整的文書與紀錄,是未來證明程序合法、證據有效的重要依據。當事人及其律師應仔細檢視以下文件:
鑑定許可書:若為事前聲請,應有檢察官或法官簽發的許可書正本或影本。
採血紀錄:應詳細記載採血時間、地點、執行醫護人員姓名、使用之醫療器材(如採血針、試管編號)、採血量、保存方式等。
檢驗報告:由檢驗機構出具之正式報告,應載明檢體編號、檢驗方法、檢驗結果(如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及報告日期。
警方密錄器或行車紀錄器畫面:這是證明警方有無依法告知拒絕酒測之後果、有無確實出示「鑑定許可書」、以及有無違法使用強制力等關鍵證據。
急迫情況之陳報紀錄:若為「先採血後報備」的情況,應有警方在24小時內向檢察官陳報的書面或電磁紀錄。
五、當事人如何聲請法院審查或撤銷?
若當事人認為警方的強制採血程序違法,法律提供了救濟途徑。
聲請法院撤銷: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受血液測試檢定者,得於受血液測試檢定後 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此處的「該管法院」,通常指實施強制處分地之地方刑事法院**(聲請撤銷強制處分)。
聲請期間:10日,自受採血後起算。此為法定不變期間,務必遵守。
審查標準:法院會審查警方的強制採血是否具備法定要件,包括:
是否有「車禍事故」的前提?
是否有「拒絕或無法實施酒測」的事實?
是否有「相當理由」懷疑駕駛人涉犯公共危險罪?
若為「急迫情況」,其急迫性是否合理?事後有無依法陳報?
有無依法取得「鑑定許可書」?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排除:除了上述「聲請撤銷」的救濟程序外,當事人更可以在後續的刑事審判中,主張該強制採血程序違法,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請求法院排除該血液檢驗報告的證據能力。法院會權衡「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來決定是否排除。第份判決即是成功聲請排除證據的案例。
六、程序違法,對行政罰與刑事證據的影響
強制採血程序的合法與否,會同時影響行政罰與刑事責任。
對刑事證據能力的影響:如上所述,違法取得的血液檢驗報告,可能被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排除,導致無法證明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但需注意,法院仍會綜合其他證據(如人證、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等)判斷被告是否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參照判決,法院仍以其他證據認定被告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對行政罰的影響:若刑事程序因證據排除而判決無罪,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原先的行政罰(如罰鍰、吊銷駕照)是否會受影響?依法規,刑事判決無罪或不起訴,不代表行政罰必然無效。但若強制採血程序被認定違法,該檢驗結果在行政訴訟中同樣可能被質疑其證據能力。然而,若駕駛人最初是「拒絕接受酒測」,則無論後續刑事程序如何,行政機關仍可依據「拒絕酒測」本身的行為,依法裁處。
七、醫院治療用抽血,與警方偵查用抽血,是否相同?
這個問題非常關鍵,實務上常有混淆。
答案:兩者在本質上完全不同。
醫院治療目的抽血:駕駛人因車禍送醫,基於醫療必要,醫院為進行診斷、治療而抽血檢驗,例如檢驗血常規、生化檢查等。此為醫療行為,檢驗結果通常會記載於病歷中。這是醫療資料,非偵查證據。
警方偵查目的強制採血:警方為確認駕駛人是否涉犯公共危險罪,依刑事訴訟程序,取得鑑定許可書或在急迫情況下,將駕駛人移由醫療機構進行血液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這是偵查作為,產生的檢驗報告屬刑事證據。
重要區別:
啟動主體:前者是醫院;後者是警方。
目的:前者是治療;後者是偵查犯罪。
法律依據:前者是醫療法規;後者是刑事訴訟法。
證據能力:醫院治療用抽血所得的檢驗報告,不能直接作為刑事證據。警方若要使用,必須另行依法聲請法院或檢察官核發命令調取,並經由法院審查其證據能力。若警方未經合法程序,直接從醫院病歷中取得血液酒精濃度數據,同樣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取證。
實務提醒:並非所有車禍住院抽血,都等同於警方強制採血。若您或親友車禍送醫,醫院僅為治療目的抽血,但警方事後向醫院調閱病歷,此時您應主張該證據為「傳聞證據」或「違法取得」,請求法院審查其證據能力。
八、結論與律師建議
當您或親友遭遇「酒駕拒測被強制抽血」的情況,切勿慌張,應冷靜應對,並謹記以下要點:
釐清事實:先確認是否為「車禍後」的強制抽血,而非單純的「拒絕酒測」。
保留證據:記下所有相關時間、地點、員警單位及編號。
立即委任律師:律師應在第一時間向法院聲請調取所有相關文件,包括:
檢察官或法官核發的「鑑定許可書」。
醫療機構出具的「採血紀錄」及「檢驗報告」。
執行採血警方的「密錄器」或現場監視器畫面。
警方陳報檢察官的相關文書(急迫情況案件)。
透過調閱這些文件,律師才能精確判斷警方的採血程序是否合法,並據此為您主張:
若程序違法,在刑事審判中聲請排除該證據。
若符合法定要件,在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該強制處分。
最後再次強調,法律問題複雜,個案情況不同,本文僅提供一般性法律知識,不代表任何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面對訴訟,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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