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現在很多人會透過網拍平台、社群媒體、直播、代購社團或二手交易平台販售商品。有些人是長期經營網路賣場,有些人只是幫忙代購,或把自己不用的精品、服飾、球鞋、飾品與配件轉售出去,直到某一天收到平台通知、品牌方來函或警方通知,才發現商品被認定為仿冒品。
這時最常見的問題就是:「我真的不知道是假貨,也會犯罪嗎?」「只是賣了一兩件,也會被關嗎?」「品牌方已經提告,現在退款還來得及嗎?」
這類案件真正的關鍵,不只是商品最後被鑑定為真品還是假貨,而是必須分開判斷:商品是否確實屬於侵害商標權的商品、賣家有沒有販賣或為販賣而持有、陳列等行為,以及最重要的——賣家當時是否「明知」商品是仿冒品。
先說結論:網拍賣到仿冒品,不代表一定會被關
網拍販售仿冒品確實可能涉及商標法第97條刑事責任,但依目前生效的法律,並不是商品一驗出是假貨,賣家就一定犯罪。
現行有效的商標法第97條,仍以行為人「明知」商品屬於侵害商標權的商品為重要刑事成立要件。換句話說,如果案件無法證明賣家當時知道商品是假貨,刑事責任就仍有相當大的爭執空間。
不過,「明知」不代表一定要抓到賣家親口承認「我知道是假貨」。檢察官與法院仍可能從商品來源、進貨價格、販售數量、賣場文案、上游對話、是否曾遭警告、是否長期反覆販售等客觀事實,判斷賣家實際上是否早已知道商品有問題。
如果賣家另外將商品公開宣稱為「正品」、「原廠」、「專櫃貨」,明知是假貨仍藉此使消費者付款,案件還可能進一步涉及普通詐欺,甚至在符合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等要件時,出現加重詐欺的風險。
因此,收到品牌方通知、警察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後,最重要的不是急著刪除賣場或一直強調「我不知道」,而是立即保存商品來源、交易紀錄、付款憑證、賣場頁面、與上游的完整對話,以及過去確認商品真偽的相關資料。
壹、網拍賣仿冒品,法律上第一步先看什麼?
處理這類案件時,不能一看到「仿冒品」三個字就直接討論刑度。實務上通常會依序確認幾個問題。
第一,商品是否真的屬於侵害商標權的商品。
必須確認所涉及的標誌是否屬於我國受保護的註冊商標,以及實際商品是否落在商標權保護範圍內。商品鑑定的依據、商品本身、扣案物與交易商品是否一致,也都可能成為案件中的爭點。
如果商品本來就是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者製造的真品,單純二手轉售或合法真品流通,原則上並不等於販賣仿冒品;如果商品曾經加工、改造、變質或涉及其他特殊情況,則必須另外判斷。
第二,賣家有沒有商標法第97條所規範的行為。
現行法律處罰的並不只有「已經成功賣出去」,還包括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透過網路或電子媒體上架販售,也在規範範圍內。
因此,即使品牌方只是透過網路蒐證,最後沒有真正完成一般消費交易,仍不代表案件一定沒有商標法問題。
第三,也是刑事案件最重要的一點:賣家是否「明知」商品是仿冒品。
這往往才是整起案件真正的攻防核心。
貳、商標法第97條的「明知」到底怎麼判斷?
目前生效的商標法第97條,仍要求行為人對所販售的是侵害商標權商品具有「明知」。
這裡很重要的一點是:「明知」不能直接寫成「明知或可得而知」。
如果只是因為賣家沒有做好查證、缺乏鑑定能力,或理論上應該更加小心,並不能單憑這些情況就當然推論商標法第97條刑事犯罪成立。
但另一方面,賣家也不能只說一句「我不知道」就期待案件結束。
實務上通常會綜合觀察:
商品從哪裡取得,來源是否可以合理說明。
進貨價格與正常市場價格是否存在異常落差。
上游是否曾明講「高仿」、「復刻」、「A貨」、「原單」或其他足以顯示非正品的用語。
賣家自己是否在商品頁宣稱「正品」、「原廠」、「專櫃貨」或「保證真品」。
商品數量、種類及販售期間是否符合一般個人二手轉售,還是具有長期、反覆進貨的情況。
是否曾經收到平台、品牌方或他人的侵權警告,之後仍繼續販售。
是否能提出正常的進貨、付款、物流與供應商紀錄。
賣家對商品真偽是否曾經進行查詢、詢問或要求來源證明。
其中任何單一因素通常都不應機械式決定案件結果。
例如「價格比較低」本身,不等於一定知道是假貨;「只賣一件」也不代表一定沒有犯罪。真正重要的是整體證據能不能證明賣家當時已經知道商品屬於仿冒品。
參、檢察官最重視哪些證據?
如果案件的爭點是「我不知道是假貨」,真正有價值的通常不是重複口頭否認,而是能夠還原你取得商品與販售商品過程的客觀資料。
第一類是商品來源證據。
包括訂單、發票、付款紀錄、物流資料、上游賣場頁面、供應商資訊,以及與供應商的完整對話。
如果上游當時明確向你表示商品是真品,甚至提供相關來源說明,這些內容可能成為判斷你主觀認知的重要資料。
第二類是你查證商品的過程。
例如進貨前是否詢問真偽、是否詢問授權來源、是否要求提供購買證明,以及你為什麼會相信這批商品是真品。
第三類是原始賣場資料。
包含商品照片、標題、商品說明、售價、數量、刊登期間及買家對話。
不要等收到通知後才修改文案,也不要把原始頁面刪掉。即使商品需要先下架停止交易,也應先把原始資料完整保存。
第四類是過去是否曾經收到警告。
如果過去從未有人告知商品有問題,與已經多次收到品牌方、平台或消費者警告仍持續進貨販售,兩者在主觀認知的判斷上可能完全不同。
第五類是販售規模與金流。
偶發轉售一件二手商品,與長期持有大量相同商品並反覆銷售,案件呈現出的風險自然不同。
但要特別注意,販售數量少只是一項判斷因素,不代表少量販售就一定不構成犯罪。
肆、除了商標法,什麼情況還可能變成詐欺?
「賣到仿冒品」與「詐欺」不是同一件事。
詐欺罪仍必須另外確認賣家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是否施用詐術,使買家陷於錯誤,因此交付金錢。
例如賣家明明知道商品是假貨,卻故意使用「百分之百正品」、「專櫃購入」、「官方公司貨」等虛假說法,使消費者相信自己買到真品而付款,就可能另外產生詐欺問題。
如果這類不實資訊是透過公開網路平台、社群貼文或其他傳播工具向不特定公眾散布,還必須進一步評估是否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的加重詐欺規定。
反過來說,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賣家明知是假貨,也沒有故意以假冒真的方式欺騙買家,就不能因為交易最後發生爭議,而自動把案件認定為詐欺。
因此,商標法與詐欺罪必須分開判斷,不能混在一起。
伍、不同情況可能出現什麼結果?
第一種情況,是商品雖然被認定為仿冒品,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賣家「明知」。
這類案件的辯護重點通常會放在商品來源、合理信賴、交易紀錄、進貨價格、過去查證過程,以及其他足以動搖「明知」認定的客觀證據。
如果檢方無法證明刑事構成要件,可能存在爭取不起訴的空間;進入法院後,也可能存在無罪爭議。
第二種情況,是客觀資料已經非常不利。
例如上游明確告知是仿品、賣家使用「高仿」等字樣,大量進貨後仍長期販售,或收到侵權警告後仍持續上架。
此時完全否認知情,反而可能造成陳述與客觀證據嚴重矛盾。案件策略就必須重新評估是否應處理和解、犯後態度、損害填補及後續刑責降低問題。
第三種情況,是同時存在詐欺風險。
如果賣家明知是假貨,卻故意將商品包裝成真品並藉公開網路廣告吸引消費者付款,案件刑事風險就可能高於單純商標法案件。
第四種情況,是刑事沒有成立,但仍有民事侵權問題。
這一點非常容易被忽略。
商標法第97條刑事責任目前要求「明知」,但商標民事損害賠償並不完全採取相同標準。即使刑事案件因無法證明「明知」而沒有被認定犯罪,若民事上仍被認定具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仍可能提出停止侵害、銷毀侵權商品或損害賠償等請求。
所以「刑事不起訴」不應直接理解成所有法律責任都不存在。
陸、收到警察通知後,現在應該怎麼處理?
第一,不要刪除對話與交易資料。
與上游、買家、平台間的對話,往往正是還原你當時主觀認知最重要的證據。刪除資料可能讓自己失去原本有利的證據。
第二,有爭議的商品應先停止繼續販售。
但停止販售不等於立刻把庫存全部丟掉或銷毀。商品本身仍可能涉及後續鑑定與證據問題,處理前應先確認案件狀況。
第三,完整備份原始賣場。
把商品標題、價格、照片、商品說明、訂單、買家訊息與平台通知一起保存,不要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幾張截圖。
第四,整理商品取得的完整時間軸。
包括如何找到供應商、何時購買、為什麼相信是真品、支付方式、商品到貨、上架、首次發現爭議及後續處理過程。
第五,不要為了趕快結束警詢而猜測或配合承認自己不確定的事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程序中有保持緘默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如果對問題不清楚、記憶尚未確認,應如實表示,而不是因為緊張就猜一個答案。
第六,如果已經涉及品牌方、警方或地檢署,最好先讓律師看過完整資料。
尤其案件真正爭議如果在「是否明知」,第一次警詢對商品來源及認知過程的說明,就可能成為後續偵查的重要證據。
柒、品牌方願意和解或撤告,案件就會結束嗎?
不一定。
商標侵權的刑事責任屬於非告訴乃論案件,因此即使品牌方願意和解、表示不再追究,並不代表檢察官依法就必須立即終結刑事程序。
但這不代表和解沒有價值。
如果客觀證據對賣家較為不利,與商標權人進行合理協商、停止侵權、處理侵權商品及填補相關損害,仍可能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情節、犯後態度與處分方式的判斷,也可能影響後續法院量刑。
因此,是否和解以及何時提出和解,應該放在整體刑事策略中評估,而不是單純相信「撤告就沒事」。
捌、律師處理網拍仿冒品案件時,通常先做哪些事?
這類案件真正需要處理的,不只是陪同做筆錄。
律師通常會先確認商品是否確實涉及商標侵權,再分析現有證據是否足以推認賣家「明知」。
接著會把案件拆成幾個不同層次:
一、商標法第97條的主觀「明知」是否成立。
二、商品來源與鑑定資料是否存在爭議。
三、賣場文案是否另外產生詐欺問題。
四、公開網路刊登方式是否可能涉及加重詐欺。
五、是否存在民事賠償及停止侵害問題。
六、案件目前適合主張無犯罪故意、補充證據,還是需要評估和解及降低刑責策略。
如果案件的核心是「不知道是假貨」,重點通常不是寫一份很長的認罪悔過書,而是把能夠證明商品來源及當時認知狀態的資料整理完整,讓檢察官看到整個交易過程,而不是只看到最後一件被鑑定為仿冒品的商品。
玖、最常見的錯誤與風險
第一個錯誤,是認為「我只是幫朋友賣」就一定不用負責。
真正的問題仍然是自己做了什麼行為,以及當時是否明知商品有問題。
第二個錯誤,是認為「只賣一兩件一定沒事」。
數量確實會影響案件情節,但不是犯罪成立與否的唯一標準。
第三個錯誤,是認為「價格低就一定構成犯罪」。
價格異常可能成為推認主觀認知的一項證據,但不能單靠一個價格數字就代替全部犯罪證明。
第四個錯誤,是收到通知後馬上刪除賣場、聊天紀錄與帳號。
這樣不但可能失去有利證據,也可能讓後續案件更難說明。
第五個錯誤,是以為退款後刑事案件就會自動消失。
退款、下架與和解可能有利,但不能回頭消滅已經完成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六個錯誤,是以為品牌方撤告就一定結案。
商標刑事侵權屬非告訴乃論,仍須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FAQ 常見問題
1. 我只是代購,結果上游寄給我的是假貨,也會被告嗎?
仍可能被調查,但「被告」不代表一定成立犯罪。商標法第97條刑事責任目前仍須判斷你是否明知商品屬於仿冒品。如果你可以提出與上游的完整對話、付款及商品來源資料,證明自己原本有合理理由相信是真品,這些證據會是重要的答辯資料。
2. 我真的不知道是假貨,警察問我時應該怎麼說?
不要猜,也不要為了趕快結束筆錄而配合承認自己不確定的事實。應先確認商品取得經過與相關紀錄,再依實際情況完整說明。刑事程序中,被告有保持緘默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如果案件爭議集中在你是否「明知」,可以先由律師協助整理時間軸與證據後再決定答辯方式。
3. 只賣一兩件二手商品,也可能違反商標法嗎?
有可能。少量二手轉售確實與大量、長期經營仿冒商品賣場的案件情節不同,但數量不是唯一標準。仍要看商品是否為仿冒品,以及賣家當時是否明知。
如果商品本來就是真品,單純出售自己合法取得的二手真品,原則上也不能與販賣仿冒品混為一談。
4. 商品已經下架而且退款,還會有刑事責任嗎?
仍有可能。下架與退款通常是有利的後續處理,但不會當然消滅先前已經發生的行為。它比較可能影響案件情節、和解、處分與量刑,而不是直接讓犯罪要件消失。
5. 品牌方願意撤告或簽和解書,是不是就沒事?
不一定。商標刑事侵權屬非告訴乃論,因此品牌方表示不追究,刑事程序仍可能繼續。不過和解、損害填補與停止侵權通常仍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
6. 網拍賣到仿冒品真的會被關嗎?
不一定。
單純商標法第97條目前的法定刑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即使最後成立犯罪,是否實際入監仍會受到宣告刑、案件情節、前科、和解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易科罰金或緩刑等條件影響。
其中,符合刑法規定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時,可能存在易科罰金的空間,但並非所有案件都當然如此。
如果案件另外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因法定刑明顯較重,刑事風險就不能再用單純商標法案件來評估。
結論:真正要處理的不是一句「我不知道」,而是「明知」能不能被證明
網拍賣到仿冒品,不代表只要商品被鑑定為假貨,賣家就一定成立商標法犯罪。
依目前生效的商標法第97條,刑事案件的重要核心仍是賣家是否「明知」商品屬於侵害商標權的商品。
因此,案件發生後最重要的工作,是保存商品來源、付款、物流、上游對話、原始賣場、買家交易紀錄與平台通知,並確認商品本身及鑑定依據,再判斷應該採取否認明知、補充證據、處理和解,還是進一步處理詐欺或民事侵權問題。
如果已經收到警察通知書、地檢署傳票、品牌方律師函,或不知道自己目前的資料是否足以說明商品來源,可以先透過桃園刑事律師服務進行案件評估;如果尚未進入正式程序,也可以先透過桃園法律諮詢整理證據與確認下一步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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