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故意不工作可以少付扶養費嗎?桃園謹律家事律師解析扶養能力、收入推定與法院判斷

前言

「他明明有工作能力,卻故意辭職說自己沒收入,只願意一個月付三千元扶養費,這樣合法嗎?」這是我們在法律諮詢中,最常聽到監護方提出的無奈與困惑。離婚後,孩子由一方主要照顧,另一方卻聲稱自己失業、收入不穩或打零工,因此主張只能負擔極低的扶養費,甚至完全不給。但主要照顧者卻觀察到,對方的生活開銷、消費模式,與其聲稱的「沒收入」狀態明顯不符,甚至懷疑對方是為了減少給付而故意不工作或低報收入。

面對這種情況,難道只能默默接受對方提出的低廉金額嗎?當然不是。台灣的家事法院在處理扶養費事件時,並非僅看當事人當下的薪資單或報稅資料,而是會綜合判斷一個人的「扶養能力」,包含其工作能力、過往收入水準、財產狀況,甚至是是否「故意」降低收入。本文將由謹律法律事務所的家事律師,為您深入解析「故意不工作」與「扶養費」之間的關係,告訴您法院會怎麼看,以及您可以如何依法爭取孩子應得的合理扶養費。

壹、案例事實

居住於桃園的A小姐與前夫B先生離婚後,約定由A小姐擔任未成年子女C的主要照顧者。B先生原在科技業擔任工程師,年薪約百萬。然而,在離婚協議尚未談攏時,B先生便突然以「工作壓力大」為由辭職。離婚後,B先生向A小姐表示,自己目前無業、沒有收入,只能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3,000元。

A小姐發現,B先生雖然沒有正職工作,但卻經常在社群媒體上張貼釣魚、露營、開新車出遊的照片,生活似乎過得十分愜意。B先生甚至私下向友人透露,他靠接零星設計案及投資股票維生,每月收入約4至5萬元。A小姐認為,B先生正值壯年,且有專業技能,並非無工作能力,他辭職的行為明顯是為了降低收入,以逃避對子女C的扶養義務。因此,A小姐向家事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主張B先生應依其原本的收入能力,按月負擔合理的扶養費用。

這個案例,正體現了實務上常見的「扶養能力」與「收入推定」爭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一方單方面主張沒收入而消失,家事法院有權調查並推定其實際的扶養能力。

貳、核心爭點

針對上述案例,本所整理出民眾最關心的幾個核心問題:

  1. 對方說自己沒收入,就可以不用付扶養費嗎?
  2. 如果對方是「故意不工作」或「故意降低收入」,法院會如何判斷?
  3. 法院在算扶養費時,是看對方實際的薪資單,還是會評估他的「工作能力」?
  4. 如果對方做現金工作、低報收入,沒有薪資轉帳紀錄,我要怎麼證明他其實有錢?
  5. 我想要向法院請求合理的扶養費,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參、法律解析

要回答上述問題,我們必須先了解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根據我國的《民法》與《家事事件法》,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有非常明確的規範: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生活保持義務」 此義務是絕對的,且不因父母離婚而受任何影響。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即便B先生與A小姐已經離婚,他仍然負有扶養子女C的法定義務,不能以「我們已經離婚」為由拒絕。這項義務的內涵,是父母必須共同負擔子女一切生活所需,直到子女成年,這符合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揭示的保護教養義務精神。

2.扶養程度取決於「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 法院在決定一方該付多少扶養費時,不是單方面看「一方說自己沒錢」,也不是只看「一方說孩子需要多少錢」。根據**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這表示,法院必須綜合考量兩個面向:一、子女的需求(食衣住行育樂醫療等);二、父母的經濟能力。

3.「經濟能力」的認定:並非只看當下收入,而是「綜合判斷」 這是本篇文章最核心的重點。所謂的「經濟能力」,法院不會只採信一方單方面說「我現在沒工作、沒收入」。法院會從客觀事實去判斷這個人「有沒有能力去工作賺錢」。這就包括了:

    • 工作能力與經驗:對方的學歷、年齡、健康狀況、過去的工作經歷、專業證照與技能。
    • 過往收入水準:過去幾年的薪資單、扣繳憑單、所得稅清單等,用以判斷其「應有的收入水準」。
    • 財產狀況:名下的不動產(房子、土地)、汽車、股票、存款、保險等。
    • 生活消費情況:社群媒體上公開的消費紀錄、出遊照片、是否有能力維持一定生活水準。

4.法院的調查權與「收入推定」 當一方提出的收入不合理時,家事法院(根據《家事事件法》)有權進行調查。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向稅捐機關、勞健保單位、銀行等調取資料。如果法院綜合所有證據,認為一方「應有」高於其主張的收入能力,法院可以進行「收入推定」,也就是不採信他所述的低收入,而是以推定出的合理收入作為計算扶養費的基準。

肆、實務判斷重點

綜合上述法律觀點,並參考**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3號、114年度家暫字第87號、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號**等實務判決,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會仔細審酌以下幾點:

  • 對方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專業技能與過往收入紀錄? 這是最重要的判斷基礎。如果對方是35歲的工程師,過去年薪百萬,突然說自己「完全沒收入」,法院很難採信。他可能只是轉做收入較低的工作,但不代表他沒有賺取更高收入的能力。
  • 失業的原因與過程是否合理? 是「非自願性離職」(公司裁員)還是「自願離職」?如果是為了降低扶養費而「故意辭職」,法院會將其視為惡意降低收入的行為,並傾向以「若未離職時應有的收入」來計算(參照98年度家上字第43號判決對於扶養能力的客觀判斷)。
  • 對方目前的生活水準,是否與他聲稱的「沒收入」狀況相符? 如果他聲稱月入不到兩萬,卻能買名車、頻繁旅遊、在高檔餐廳打卡,這種矛盾的事實,會讓法院合理懷疑他另有隱藏收入或資產。
  • 是否有跡象顯示對方有「隱匿收入」的行為? 例如:以現金領薪、勞健保掛在低薪的公司、將收入轉入他人帳戶、經營副業或網拍卻未報稅、有租金或利息收入等。
  • 未成年子女的實際需求與主要照顧者的付出? 法院會計算子女每月在桃園或雙北地區的「平均消費支出」(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並衡量主要照顧者付出的心力與金錢,以此作為計算雙方應分擔總額的基礎。
伍、律師建議

如果您是主要照顧者,正面臨對方以「沒收入」為由拒絕給付或只願給付極低扶養費的情況,請務必做好以下準備:

1.詳列子女每月開銷明細:從食衣住行、學費、安親班、才藝班、醫療費、保險費到日常用品,越詳細越好。這些是主張扶養費金額的堅實基礎。

2.整理對方的「有工作能力」與「有收入」的證據

    • 過往高薪證明:蒐集對方過去幾年的扣繳憑單、薪資單、所得清單,證明他過去擁有高收入能力。
    • 工作經驗證據:對方的名片、離職證明、專業證照、曾在哪家公司任職的紀錄。
    • 疑似有收入的間接證據:對方社群軟體上張貼的「工作照」、「收款紀錄」、「與客戶討論案件」的對話、炫耀新車或出遊的照片等。

3.保存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筆錄:這些文件是確認雙方最初約定的重要依據。

4.合法蒐證,避免非法取證:您可以截圖對方公開的社群貼文、聲請法院調閱對方的稅務或勞健保資料、或請求傳喚對方的親友作為證人。切勿透過駭入對方帳號、竊錄對話、或跟蹤等非法方式取得證據,否則證據將不被法院採納,甚至可能吃上官司。

5.向法院明確主張:在書狀中明確指出,對方「非無工作能力」且「有故意降低收入以規避扶養義務之嫌」,並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119條**,綜合判斷對方的「應有扶養能力」,進行「收入推定」。

陸、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本所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會僅停留在「你覺得他有錢,他覺得他沒錢」的爭執。我們會從系統化的角度切入,為您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論述:

  1. 建立子女需求模型:以客觀數據(如行政院主計總處桃園市或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基礎,結合您提出的實際支出,推算出子女每月「合理」的總扶養費。
  2. 釐清對方的「應有扶養能力」:我們會協助您整理所有合法取得的線索,包含對方的職業背景、過往所得、財產狀況、生活水準等。透過向法院聲請調查相關資料,要求對方提出合理說明,將舉證責任移轉到對方身上。
  3. 主張「收入推定」原則:當對方無法自圓其說時,我們將向法院主張,應以對方「可能之最高工作能力」或「過往之平均水準」作為計算扶養能力的依據,而非接受其刻意營造的低收入假象。這在**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3號、114年度家暫字第87號**等判決中,法院均有類似判斷。
  4. 調整給付方式:我們會建議以「按月給付」並搭配「遲誤一期,其後各期視為到期」的條款,確保您能穩定收到扶養費,避免對方惡意拖延。

大桃園與雙北地區服務

無論您居住在桃園、中壢、平鎮、八德、龜山、蘆竹或楊梅,還是在新北、台北都會區,我們都能為您提供專業的家事法律服務。如果您正面臨「對方故意不工作」或「沒收入要付扶養費嗎」等問題,對於「扶養費收入推定」及「子女扶養費請求」的法律程序感到陌生,請不必擔心。謹律法律事務所熟悉桃園、新北及台北各地家事法院的實務運作與判斷基準,能協助您處理「扶養能力」的認定爭議、代理「家事法院聲請」與「家事調解」程序。我們深知,爭取合理的扶養費,就是為孩子的未來爭取一份穩定的保障。

如果您有子女扶養費或任何家事法律的困擾,歡迎聯繫謹律法律事務所。讓專業的家事律師協助您分析案件情況,規劃最有利的法律策略。

諮詢專線:0907-010257 官方 LINE@best1177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