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存款被轉走怎麼辦?桃園謹律家事律師解析財產保全、剩餘財產與追回可能

前言

婚姻關係走到盡頭,準備協議離婚或打離婚訴訟時,最讓人心寒的,莫過於發現另一半已經悄悄把兩人多年共同累積的存款,一筆一筆地轉走、提領一空。面對戶頭裡只剩下個位數的餘額,許多人的第一個反應是驚慌失措,接著是憤怒與無助:「他把錢都轉光了,我是不是什麼都分不到了?」「對方說錢已經花掉了,法院會相信他嗎?」「我現在還能做什麼,阻止他繼續脫產?」

其實,離婚時發現存款被轉走,不代表另一方完全沒有辦法。在法律上,這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保全與金流調查等機制。本文將透過實際案例,為您解析在這種情況下,您的權益何在,以及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來保障自己。

壹、案例事實

陳先生與林女士結婚十五年,婚後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兩人共同打拼,多年來累積了數百萬元的存款,主要存放在陳先生名下的銀行帳戶中。近年來兩人感情不睦,林女士在與陳先生談判離婚條件時,陳先生總是避重就輕。某日,林女士無意間發現陳先生的存摺交易明細,驚覺在過去三個月內,陳先生陸續將帳戶內共計新臺幣三百萬元的存款,以「轉帳」、「現金提領」的方式移轉,其中兩百萬元轉入其母親帳戶,另外一百萬元則以現金方式分批領出,去向不明。

林女士懷疑陳先生是為了減少離婚時可分配的婚後財產,才刻意將存款移轉,意圖規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她擔心如果等到離婚訴訟結束,這筆錢早就被花光或藏匿,屆時即使法院判決她可以分得一半,她也拿不到錢。因此,林女士尋求律師協助,希望了解能否向法院聲請財產保全、調查金流,並將這筆異常移轉的金額重新納入剩餘財產計算。

貳、核心爭點

在這個案例中,讀者通常最關心以下幾個問題:

  1. 離婚前配偶把存款轉走,我還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
  2. 對方說錢已經「花掉了」,法院會怎麼判斷?
  3. 我可以請法院調查銀行的帳戶金流,找出錢去了哪裡嗎?
  4. 配偶疑似脫產,我能否聲請假扣押或財產保全,先把錢「凍結」起來?
  5. 我想證明對方是惡意移轉財產,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參、法律解析

針對上述問題,我國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提供了相關的因應機制,以下為您白話說明: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這是解決夫妻財產分配的核心法條。簡單來說,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扣除因繼承、無償取得或慰撫金等),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即使陳先生已經把錢轉走,我們還是要先計算雙方在「基準日」(通常是起訴離婚或調解離婚之日)「現存」的婚後財產。但問題來了,如果轉走的錢本來是婚後財產,只是被人為「搬空」了呢?

  1. 追加計算制度(民法第1030條之3

針對這種離婚前刻意減少財產的行為,民法特別設有防堵機制。如果夫或妻為了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的分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法院可以應他方請求,將該被處分的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31: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林女士可以向法院主張,陳先生在離婚前三個月將三百萬元轉走,是為了減少她的分配額,請求法院將這三百萬元「加回」到陳先生的婚後財產中計算。110年度家上字第210號判決即指出,配偶於離婚起訴日前三個月內提領顯不相當的大額存款,且與基準日時間相近,若無合理說明,就可能被認定是為減少他方分配而故意處分,並予以追加計算。

  1. 財產保全程序(假扣押)

在訴訟進行中,為了防止對方繼續脫產,導致將來即使勝訴也拿不到錢,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是一種暫時性的保全措施,可以扣押對方的財產(包括存款、股票、不動產等),禁止他處分。聲請假扣押需要向法院釋明「有請求權」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況。例如,能證明對方已經開始密集提領存款、轉移資產,就符合「有脫產之虞」的條件。

  1. 調查財產與金流(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當事人無法自行調閱配偶的銀行帳戶明細,但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向金融機構調閱特定帳戶的交易明細。法院會根據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必要時發函給銀行,要求提供金流資料,以釐清財產去向。113年度台上字第2065號判決中,法院也指出對於帳戶是否為他人借名使用,或婚前財產的孳息歸屬等爭議,需進一步調查,由此可見法院對於金流調查的重視。

肆、實務判斷重點

法院在判斷配偶轉移存款是否構成「惡意脫產」、應否追加計算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轉帳或提領時間: 是否接近離婚談判、分居或訴訟開始的時期?時間點越近,主觀惡意的可能性越高。
  • 金額是否異常: 是否遠高於該家庭過去的生活支出、醫療費用或合理債務清償金額?一次性大額提領或短時間內頻繁轉帳,是典型的異常訊號。
  • 款項流向: 資金是否流向親友帳戶、公司帳戶、或轉為不易查緝的現金?這通常是判斷脫產意圖的重要線索。99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判決中也曾討論帳戶內存款是否為第三人所有而應予扣除,反之,若流入第三人帳戶,則可能被認為是異常。
  • 對方能否提出合理說明: 對方是否能舉證該筆款項用於支付家庭生活費、醫療費、清償債務、投資等「正當用途」?如果無法提出,或說詞前後矛盾,對其不利。
  • 雙方婚姻狀況: 雙方是否已分居、感情是否已生破綻?婚姻已無回復希望的狀態下,移轉財產的脫產動機更為強烈。
  • 他方是否及時主張: 另一方是否在發現後,立即保存證據並採取法律行動(如聲請假扣押、在訴訟中主張追加計算)?消極不作為可能影響法官的心證。
伍、律師建議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境,發現配偶有異常移轉財產的跡象,建議您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立即蒐集並保存證據: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請備妥:

    • 銀行資料: 您名下所有帳戶的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若有機會,保留您掌握的配偶帳戶存摺或交易明細(必須是合法取得)。
    • 財產清單: 列出雙方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股票、汽車、保險、債務等。
    • 收入證明: 雙方的薪資單、扣繳憑單等,用以證明財產累積能力。
    • 對話紀錄: 任何涉及財產、離婚談判、或對方承認轉帳、提款的 LINE 對話、簡訊、錄音(注意合法性)。
    • 金流線索: 可疑的收款對象姓名、帳號、或匯款單據。

2.整理財產異常變動時間軸: 將您發現的異常提領、轉帳行為,按照時間順序列出,並與家庭的重大事件(如分居、提議離婚)進行比對。

3.避免非法手段: 不要嘗試登入對方的網路銀行、偷看其手機、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帳戶資料。這可能觸犯刑法(如妨害秘密罪、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反而使自己陷入不利。

4.評估是否需要聲請假扣押: 如果您發現對方脫產跡象非常明顯,且金額龐大,應盡快與律師討論聲請假扣押的可行性與時機,以防止財產繼續流失。

5.在訴訟中明確主張: 在離婚訴訟或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明確主張對方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分配而惡意處分財產,請求法院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3,將該財產「追加計算」回其婚後財產。

陸、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處理離婚財產與剩餘財產分配案件,不能只憑一句「對方把錢藏起來」就想爭取權益。在謹律法律事務所,我們會協助當事人從以下幾個面向,建立完整的攻防策略:

  • 定性與範圍: 首先,我們會釐清被移轉的財產是否屬於「婚後財產」?是否為婚前財產的孳息?或是第三人借名登記的財產?113年度台上字第2065號判決中,法院就特別強調借名帳戶的爭議需要詳細審理,這決定了該財產是否應納入分配。
  • 時間切點: 確定剩餘財產分配的「基準日」(通常是起訴日或調解離婚日),並以此為中心,檢視前五年內的所有異常財產變動。
  • 舉證策略: 協助當事人整理手上擁有的證據,並向法院聲請調查無法自行取得的金流資料,建立完整的證據鏈。
  • 保全規劃: 判斷是否符合聲請假扣押的要件,並在必要時迅速啟動保全程序,避免「判贏了卻拿不到錢」的窘境。
  • 類案論證: 參考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判斷標準,如110年度家上字第210號判決所示,當提領時間、金額、用途與常情不符時,法院傾向支持追加計算的主張。

您的目標不是證明對方「有罪」,而是證明那些被轉走的財產,在法律上應該被「恢復」到可分配的財產總額中。

大桃園與雙北地區服務

如果您居住在桃園、中壢、平鎮、八德、龜山、蘆竹、楊梅等地區,或活動範圍在新北、台北,正面臨離婚時存款被轉走、配偶隱匿財產、或想要了解剩餘財產分配、財產保全等問題,謹律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家事案件處理經驗。我們熟悉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等各級法院的實務見解,能協助您分析案情、調查金流、並在調解或訴訟程序中,為您爭取最合理的財產分配方案。

離婚財產糾紛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與時間壓力,如果您對自身狀況感到困惑,或需要進一步評估如何採取行動,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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