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為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調解事件。
雙方因婚姻關係難以繼續維持,進入法院家事調解程序。案件除涉及是否離婚外,也同時牽涉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歸屬、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金額、給付方式,以及雙方婚後財產與債務如何處理等問題。
當事人委任桃園謹律法律事務所彭立賢律師協助處理本案,透過法院調解程序,將離婚、子女照顧、扶養費、財產與債務問題一次處理完成,避免日後因約定不明而再次發生爭議。
二、核心爭點: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雙方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由何人主要照顧、他方如何行使會面交往權,以及扶養費應如何約定,才能兼顧子女最佳利益與日後執行可能性。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重點:
- 離婚調解成立:
雙方是否同意離婚,並透過法院調解筆錄使婚姻關係消滅。 - 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應由一方單獨任之,或由雙方共同負擔。 - 會面交往安排:
未與子女同住之一方,是否能有明確、穩定且具可執行性的探視方式。 - 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約定每月金額、給付期限、匯款方式及遲延給付效果。 - 夫妻剩餘財產與債務處理:
雙方是否各自保有名下財產、各自負擔名下債務,並互不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三、律師處理策略:
謹律律師團隊於本案中,針對離婚調解、親權、探視與扶養費安排,採取以下處理策略:
一、以法院調解方式一次處理離婚及子女問題
本案並非僅處理「是否離婚」,而是同步處理離婚後最容易發生爭議的親權、探視與扶養費問題。
謹律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透過法院調解程序,將雙方離婚意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會面交往方式及扶養費給付內容一併寫入調解筆錄,使後續履行更具明確性。
二、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由當事人單獨任之
在親權安排上,本案調解成立內容明確約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由當事人單獨任之。
此種安排有助於讓子女主要照顧者在就學、醫療、生活安排及日常照顧上,能夠更有效率地作出決定,避免離婚後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影響子女生活穩定。
三、明確約定會面交往方式,降低日後探視爭議
離婚案件中,探視安排若只寫「雙方自行協調」,日後容易因時間、地點、接送方式或是否過夜產生爭議。
本案中,調解內容明確約定未與子女同住之一方得定期探視及陪同子女外出,並由雙方自行協調具體時間與日期。此種方式兼顧子女與父母維持關係之需求,也保留一定彈性,利於雙方日後配合。
四、約定扶養費金額、給付期限與匯款方式
本案調解內容明確約定,未與子女同住之一方應自特定期間起,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同時,調解內容也明確約定給付日期、匯款帳戶及遲延給付效果。若未按期履行,後續一定期數即視為全部到期,使扶養費約定具有較高的執行性。
五、同步處理財產與債務問題,避免離婚後另生爭議
本案除離婚與子女問題外,亦同步約定雙方各自保有名下財產、各自負擔名下債務,並互不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或其他因離婚所生之財產上、非財產上請求。
此種處理方式,可避免離婚後雙方再因財產、債務、剩餘財產分配或其他金錢請求發生第二波訴訟。
四、案件結果:
本案經法院調解成立,雙方就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及財產債務問題達成協議。
調解成立內容重點如下:
一、雙方同意離婚,婚姻關係自調解成立日起消滅。
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由當事人單獨任之。
三、未與子女同住之一方,得依約定方式定期探視及陪同子女外出。
四、未與子女同住之一方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 8,000 元,至子女成年為止。
五、扶養費如未按期履行,後續一定期數視為全部到期。
六、雙方各自保有名下財產並各自負擔名下債務。
七、雙方互不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其他因離婚所生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請求。
八、程序費用由雙方各自負擔。
最終,本案透過法院調解方式,使離婚、親權、探視、扶養費及財產問題一次明確化,降低後續爭議風險。
【彭立賢律師專業解析】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常將焦點放在「能不能離婚」,但實務上更重要的是離婚後的安排是否清楚、可執行、可長期履行。
尤其有未成年子女時,調解或協議內容應盡量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未成年子女親權由誰行使。
二、子女主要住所與日常照顧安排。
三、他方探視子女之頻率、方式、時間及是否可過夜。
四、扶養費金額、給付期限、給付日期及匯款帳戶。
五、扶養費未按期給付時的法律效果。
六、雙方名下財產及債務如何處理。
七、是否拋棄剩餘財產分配或其他離婚相關請求。
本案重點在於,透過法院調解筆錄將離婚、親權、探視、扶養費與財產問題一次處理,使雙方日後可依調解筆錄履行。若一方未依約給付扶養費或違反調解內容,另一方也可依調解筆錄作為後續聲請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程序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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