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桃園家事律師解析探視權、履行勸告與強制執行

 離婚後明明約好探視時間,對方卻百般阻撓?桃園家事律師解析會面交往權、履行勸告與強制執行程序,教你如何合法維護親子關係,避免因對方阻撓而與孩子漸行漸遠。

前言

「離婚後明明約好每週可以看小孩,對方卻每次都說孩子不想見、臨時有事、身體不舒服,這樣該怎麼辦?」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是就不能見小孩?」

這是許多離婚父母最常見的困擾與疑問。事實上,民法明確規定: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即使一方沒有擔任主要照顧者,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所謂「會面交往」,在法律上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探視權」,只是法院實務上更常使用「會面交往」這個名詞,因為它更能體現父母與子女之間是雙向互動關係,而非單方探視。

當對方長期拒絕配合探視、臨時取消、封鎖聯絡或搬家不告知,不只是讓另一方父母感到挫折,更可能影響孩子與父母建立穩定的親子關係。本文將從實務角度,解析遇到對方不讓看小孩時,可以透過哪些法律途徑來處理。

壹、案例事實

甲與乙於民國108年結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小華。雙方於111年協議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華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甲每月第二、第四週的週六上午10時可接小華外出會面,週日下午5時送回。

然而離婚後,乙經常以各種理由取消探視:孩子要補習、臨時生病、身體不舒服、孩子自己說不想去、家裡有事情……幾乎每個月都會藉故取消至少一次。甲曾多次透過LINE與乙溝通,乙不僅拒絕配合,甚至封鎖甲的手機號碼,讓甲無法聯繫。甲每次按時到指定地點準備接小孩,卻經常空等,乙也未主動告知孩子狀況。

這樣的情況持續將近一年,甲擔心長期無法穩定見到小華,親子關係逐漸疏離,於是找上律師諮詢:能否向法院聲請處理?如果對方一直不配合,可以強制執行嗎?還是需要重新調整會面交往方式?若乙長期阻撓探視,是否可能影響原本的親權安排?

貳、核心爭點
  1. 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還可以看小孩嗎?

可以。離婚不會消滅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即使一方沒有擔任主要照顧者,仍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這同時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讓孩子能夠與父母雙方維持穩定互動。

  1. 對方一直不讓我探視小孩,可以怎麼處理?

可以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以書面或訊息正式要求對方履行約定;若無效,可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若情況仍無改善,可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或調整會面交往方案。

  1. 什麼是會面交往?和一般說的探視權有什麼不同?

「會面交往」是法律實務上較正式的名詞,指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與子女見面、互動、出遊或同住。法院現在越來越少用「探視權」這個詞,因為它容易讓人誤解為單方面的「觀看」,實際上這應該是一種雙向互動的親子關係維繫。

  1. 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

當雙方已有明確書面約定(如離婚協議書、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判決,對方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會面交往時,可向家事法院聲請履行勸告,由法院先以柔性方式促請對方履行。

  1. 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法院會怎麼處理?

可以,但法院不會直接派員去「搶小孩」。實務上法院會先發自動履行命令,限期命對方履行;若仍不履行,可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裁處「怠金」(類似罰款),金額可能逐次提高,每次最高可達30萬元。

  1. 對方長期阻撓探視,會不會影響親權或監護權判斷?

會的。法院在評估親權安排時,會審視父母是否有「善意父母原則」,也就是是否有能力與意願促進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良好關係。長期無正當理由阻撓探視,可能被法院認為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

參、法律解析

一、會面交往權的法律基礎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若雙方是協議離婚,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自行約定會面交往方式,經法院核定或公證後具有執行力。

這個規定的核心概念是:子女不是任何一方的財產。即使父母離婚,子女仍有權與父母雙方維持親密穩定的關係。法律並不會因為一方沒有取得主要照顧權,就剝奪他與孩子互動的權利。

二、對方不配合時的法律途徑

第一階段: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法設有「履行勸告」制度,當一方未依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法院裁定履行會面交往義務時,他方可向法院聲請勸告。法院會以柔性方式,例如由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聯繫雙方,了解狀況並勸導對方依約履行。

這個階段的優點是:不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較不會激化父母衝突,對孩子也較友善。但缺點是:如果對方態度強硬、刻意不配合,履行勸告的效果可能有限。

第二階段:強制執行

若對方經法院勸告後仍不配合,且雙方已有明確的執行名義(如法院調解筆錄、和解筆錄、確定判決),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先發「自動履行命令」,限期命對方履行。若對方仍不履行,法院可裁處「怠金」。怠金的金額會視情況逐步提高,且若對方持續不履行,法院可以多次裁處,直到對方願意配合為止。

參考實務上,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重點並不是處罰父母,而是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考量子女的年齡、意願、與父母雙方的情感連結、有無忠誠議題等因素,決定最適合的執行方式,參照113年度家抗字第98號、114年度家抗字第29號、114年度家抗字第50號、114年度家抗字第17號判決。

第三階段:調整會面交往方案

如果原有的會面交往方式已經難以執行,例如父母衝突激烈、孩子抗拒、時間地點不適當,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重新設計更可行的方案,例如:

    • 改由第三方協助接送
    • 增加或減少會面時間
    • 在親子會面中心進行會面
    • 分階段恢復會面交往

三、強制執行的特別考量——子女意見與最佳利益

法院在處理會面交往強制執行時,不會僅因為父母一方有執行名義,就強制執行不顧孩子感受。

特別是在子女已滿一定年齡、具備識別能力時,法院應讓子女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參照114年度台簡抗字第80號判決。如果子女已經明確表示拒絕與對方會面,法院會先釐清原因:是真的受到不當影響,還是孩子在父母衝突中產生了忠誠議題,或是真正的個人意願。

實務上常遇到的情況是:主要照顧者長期在孩子面前批評另一方,或暗示孩子「不要去見那個壞人」,導致孩子產生排斥心理。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直接認定是孩子自己不想見,而會進一步調查是否有忠誠議題,參照114年度家抗字第17號判決。

四、長期阻撓探視對親權判斷的影響

主要照顧者若長期、反覆、無正當理由阻撓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在法院評估親權安排或審理改定親權事件時,可能被認為未盡「善意父母原則」,也就是缺乏促進子女與他方維持穩定關係的意願與能力。這項因素可能影響法院對誰較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的判斷,參照11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而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內涵之一,就是讓孩子能夠在沒有壓力的環境下,與父母雙方維持健全的親子關係。因此,若主要照顧者長期阻撓,法院可能認為這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全發展。

肆、實務判斷重點

根據法院處理會面交往案件的實務經驗,以下因素通常會影響案件的判斷結果:

  1. 雙方是否已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法院裁定:離婚協議書、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是後續聲請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
  2. 對方取消探視的理由是否合理:例如孩子生病、有重要考試,與單純說「孩子不想見」「臨時有事」不同。法院會判斷對方是否真有正當理由,還是把藉口當常態。
  3. 探視受阻的頻率與期間:偶爾一兩次因故取消,與長期間規律性地取消,法院的處理方式會完全不同。長期、反覆的阻撓行為,法院態度會更嚴厲。
  4. 聲請方是否按時配合:自己也要有證據證明每次都有依約到場、主動聯繫、願意配合接送安排。如果自己經常臨時變卦或遲到,法院可能認為雙方都有責任。
  5. 證據是否完整:這是實務上最重要的一環,包括LINE對話紀錄、簡訊、通話錄音、現場接送紀錄、照片、證人等。每一次對方拒絕配合的時間、地點、理由,都要留下紀錄,參照113年度家抗字第98號、114年度家抗字第50號判決。
  6. 孩子是否真的拒絕,還是受到影響:若孩子表示不想見,法院會判斷是否因一方家長的言行導致孩子產生排斥。若孩子年僅3、4歲,其陳述是否受主要照顧者影響,法院會更謹慎看待,參照114年度家抗字第17號判決。
  7. 是否需要第三方協助:如果父母衝突激烈,直接接送可能引發爭執,法院可能考慮安排交接地點、由第三人協助或使用親子會面中心。
  8. 是否需聲請家事調查:對於複雜的互動狀況,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派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評估,以了解真實情況。
伍、律師建議
  1. 不要只靠口頭爭吵,先確認是否有明確約定

若雙方當初沒有寫進離婚協議書或調解筆錄,只是一句「你可以來看小孩」,這種約定缺乏明確的執行方式,法院很難處理。建議先確認書面文件是否已明確記載會面時間、地點、方式、接送安排等細節。

  1. 每一次探視受阻都要留下紀錄

這是律師給所有當事人的第一條建議。每次對方取消、拒絕配合,請立刻記錄:時間、地點、對方說的原因、對話內容。如果可以,保留LINE對話或通話錄音(注意:自己對話錄音在實務上多認為可作為證據)。這些紀錄是後續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1. 先以書面方式正式要求履行

不要只用情緒性語言爭吵。可以傳訊息給對方,客觀陳述:「根據我們的約定,本週六上午10時我預計到約定地點接小孩,請問是否可正常進行?」如果對方拒絕,記錄下來。這一步不是多餘,而是為了證明你願意配合、是對方在阻撓。

  1. 若仍無改善,聲請履行勸告

這是相對快速且低衝突的作法。法院會以柔性方式勸導對方依約履行,有些家長在收到法院通知後會願意配合,避免事情鬧大。

  1. 必要時聲請強制執行或調整方案

如果對方持續不配合,可考慮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裁處怠金。如果原方案確實難以執行,也可以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例如改到第三方地點、由社工陪同、縮短或調整時間等。

  1. 不建議自己強行帶走孩子

不要去學校、住家或安親班強行帶走孩子,這可能引發衝突,被認為不利於孩子的穩定,甚至可能構成略誘或其他法律問題。應該循正當法律途徑處理。

  1. 若孩子明顯抗拒,先了解原因

不是所有拒絕配合都是對方的錯。孩子可能因為年齡、過去創傷、父母衝突產生的壓力等而抗拒會面。建議先透過心理諮商、社工或家事調查了解原因,再規劃適合的會面方式。

陸、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在謹律律師事務所處理的家事案件中,會面交往爭議佔了相當比例。我們經常遇到當事人焦急地問:「律師,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我可以告他嗎?」「法官會幫我把小孩帶回來嗎?」

其實,這類案件的核心判斷,不應該只是「我有沒有探視權」,而是要釐清以下關鍵:

一、現有的會面交往約定是否明確

如果只是口頭說「你可以來看他」,卻沒有具體的時間、地點、接送方式,法院很難處理。建議先檢視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裁定的內容是否具體可行。

二、對方是否真的有阻撓行為

有時候不是對方刻意阻撓,而是孩子自己不想見,或接送安排有困難。律師會協助釐清,對方是否真的有惡意拒絕的行為。

三、是否有足夠證據

如前所述,證據是這類案件的成敗關鍵。我們會協助整理每次探視受阻的紀錄,建立完整的證據鏈。

四、目前最適合的法律程序是什麼

選擇聲請履行勸告、強制執行,或是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沒有標準答案。律師會依證據強弱、雙方關係、孩子狀況、案件進度等因素,建議最適合的處理路徑。

五、如何避免父母衝突進一步傷害孩子

這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點。法院處理會面交往爭議時,最關心的不是處罰誰,而是如何讓孩子能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下與父母雙方互動。我們在協助當事人時,也會提醒:不要把案件變成單純的父母對抗,否則最終傷害的是無辜的孩子。

針對長期阻撓探視的狀況,法院的處理強度會視情況而異。有的案件,法院會以履行勸告方式處理;有的案件,法院會直接裁處怠金,且金額逐次提高;有的案件,甚至可能影響主要照顧權的調整。

每一位當事人的狀況都不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建議:若對方已經長期阻撓,建議由律師評估整體狀況,制定最適合的處理策略。

FAQ

Q1:離婚後沒有監護權,還可以看小孩嗎?

可以。離婚不會消滅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即使一方沒有擔任主要照顧者,仍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這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裁定中有明確約定,就應依約履行。如果對方拒絕,可循法律途徑處理。

Q2:對方一直不讓我探視小孩,可以聲請法院處理嗎?

可以。如果雙方已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如離婚協議書、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判決,對方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您可以向家事法院聲請:

  1. 履行勸告:法院以柔性方式促請對方依約履行。
  2. 強制執行:法院發自動履行命令,必要時裁處怠金。
  3. 改定會面交往方式:若原方案難以執行,可聲請法院重新酌定更可行的方案。

建議先保存對方拒絕配合的證據,如LINE對話、簡訊、錄音等,作為後續聲請的依據。

Q3: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可以,但法院的執行方式不是直接派員「搶小孩」,而是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先發自動履行命令限期命對方履行;若仍不履行,可裁處怠金,金額逐次提高,最高每次可達30萬元。若對方持續不履行,法院可能進一步調整會面交往方案,或評估是否影響親權安排。

不過,法院在執行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不會在子女明顯抗拒或對子女造成不當壓力時強制執行,而是會優先考慮孩子身心健全發展。

【大桃園與雙北地區】專業家事律師協助

若您位於桃園、中壢、八德、平鎮、龜山、蘆竹、大溪、楊梅、新屋、觀音,或雙北地區(台北、新北),遇到離婚後對方不讓看小孩、探視權受阻、會面交往爭議、履行勸告、強制執行、親權或監護權爭議等問題,建議及早諮詢家事律師。

桃園地區的家事案件,通常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庭審理。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依個案情況判斷,沒有一體適用的標準答案。若能夠及早由律師協助評估證據、擬定策略、規劃法律程序,後續處理會更順利。

謹律法律事務所熟悉桃園、新北、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的實務運作,協助許多家長處理會面交往爭議。無論是履行勸告、強制執行、改定會面方案或親權調整,都能提供具體且務實的法律建議。

每個會面交往與探視權案件的事實都不同,能否聲請履行勸告、強制執行或調整親權安排,仍需依離婚協議內容、法院裁定、孩子年齡、實際照顧狀況、探視受阻證據與子女最佳利益綜合判斷。若對方已經長期阻撓探視,建議儘早由律師協助評估,避免因證據不足或處理方式錯誤,讓親子關係逐漸疏離,也增加後續法院處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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