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直播辱罵他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在社群媒體時代,許多人因一時情緒,在 Facebook、Instagram、Threads、YouTube、TikTok 或 LINE 群組上公開辱罵他人,卻忽略網路言論同樣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若在不特定多數人可以觀看的網路空間,以貶低人格、攻擊外貌或羞辱他人的方式發言,就可能涉及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本文由桃園謹律法律事務所刑事律師,從公然侮辱罪、網路罵人、妨害名譽、言論自由與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的角度,解析網路直播辱罵他人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壹、背景事實:遭移除社團會員後,於臉書直播辱罵他人
某甲因不滿遭某乙移除臉書社團之會員身分,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 日、11 月 15 日、11 月 27 日,多次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臉書頁面進行直播。
直播過程中,某甲以「三字經」、「長髮噁心男」、「噁心」等言語辱罵某乙,足以貶損某乙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在桃園刑事案件實務中,類似的網路辱罵、社群貼文攻擊、直播罵人、留言區人身攻擊,常見於朋友糾紛、社團爭執、感情糾紛、商業糾紛或網路社群衝突中。此類言論若具備公開性與侮辱性,即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貳、核心爭點:網路罵人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本案涉及公然侮辱罪與言論自由界線的判斷,核心爭點包括:
一、法律上「公然」與「侮辱」的定義為何?
並不是所有罵人的言論都一定構成犯罪,法院仍須判斷該言論是否發生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以及是否具有貶損人格尊嚴或社會評價的性質。
二、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後,法院如何界定言論是否入罪?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後,公然侮辱罪的成立不再只是單純看是否有辱罵字眼,而是必須進一步依照個案脈絡,判斷該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
三、針對人格與外貌的攻擊,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
如果言論只是單純針對他人人格、外貌、生理特徵或性別意象進行羞辱,而不具公共討論價值、學術價值、藝術價值或專業表達意義,通常較難主張受到言論自由保障。
參、法律問題解答: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如何認定?
一、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若行為人在公開場合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看到、聽到的環境中,以輕蔑、羞辱、貶低人格的方式辱罵他人,即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環境中,公開臉書頁面、公開社團、直播平台、YouTube 留言區、Threads 貼文、Instagram 留言、TikTok 影片留言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公然」性。
肆、公然侮辱罪的兩大構成要件
一、什麼是「公然」?
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而所謂多數人,是指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含特定多數人在內。
因此,即使不是完全公開的網路空間,只要是在多人可見的群組、社團、直播或留言區發表辱罵言論,仍可能被認為具有公然性。
例如:
- 在公開臉書頁面直播辱罵他人。
- 在公開社團發文攻擊他人人格。
- 在多人 LINE 群組、社群平台留言區辱罵特定對象。
- 在 Threads、Instagram、YouTube 等平台發布貶損他人的言論。
這些情況在桃園公然侮辱案件與妨害名譽案件中,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是否成立犯罪的重要因素。
二、什麼是「侮辱性」?
所謂侮辱性,是指對他人進行輕蔑的表示,使他人在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到難堪、不愉快,並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或社會評價。
但是否構成侮辱,仍須依個案脈絡判斷。並非所有負面言論都會成立犯罪,法院會進一步判斷該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以忍受的合理範圍。
例如,若言論是針對公共議題、可受公評之事務、具體事實爭議或合理評論,可能仍有言論自由保障空間。
但若言論只是單純辱罵他人、攻擊人格、羞辱外貌、生理特徵或性別意象,則較可能被認定為公然侮辱。
伍、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後,公然侮辱罪如何判斷?
根據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必須限縮在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法院在判斷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時,會進一步權衡:
- 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與人格尊嚴的影響程度。
- 該言論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
- 該言論是否屬於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
- 該言論是否具有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
- 在個案中,是否足以認定他人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換句話說,現在法院處理公然侮辱案件時,會更加重視「個案脈絡」與「言論價值」。但這並不代表網路罵人就不會成立犯罪。
如果言論只是純粹情緒發洩、人身攻擊、人格羞辱,沒有任何公共討論價值,仍然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陸、本案分析:多次臉書直播辱罵,已逾越合理忍受範圍
一、使用「三字經」、「長髮噁心男」、「噁心」等語,具有明顯侮辱性
於本案中,某甲使用「三字經」以及針對生理特徵、性別意象的貶抑詞,例如「長髮噁心男」、「噁心」等言語辱罵某乙。
在社會通念下,這些用語明顯具備輕蔑、鄙視、羞辱之意,足以對受罵者的人格尊嚴造成實質傷害,並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
因此,這類言論並非單純意見表達,而是具有明顯人身攻擊性質。
二、純粹人身攻擊,通常難以主張言論自由保障
法院認為,這類言論屬於純粹的「人身攻擊」,既無助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也不具備藝術、學術或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
在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權衡下,受害者的名譽權與人格尊嚴,顯然應優先於某甲漫無目的攻擊他人的言論自由。
也就是說,言論自由並不是保護所有罵人的話。若只是為了羞辱、貶低、攻擊特定對象,尤其是針對人格、外貌、生理特徵或性別意象進行貶抑,仍可能受到刑法處罰。
三、一個月內多次直播攻擊,具有持續性與針對性
如果行為人只是因為偶然口角而短暫宣洩,例如一時情緒失控說出單一句情緒性用語,法律介入的必要性可能較低。
但本案中,某甲並非只有一次短暫失言,而是在一個月內多次進行臉書直播攻擊某乙。
這樣的行為具有持續性、針對性與公開性,顯然不是單純情緒抒發,而是反覆以公開方式貶損他人名譽。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某甲的行為已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標準,應承擔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柒、桃園謹律刑事律師提醒:網路罵人、直播辱罵、社群留言都可能涉及刑責
許多人以為在網路上發文、直播或留言只是情緒抒發,不會真的構成犯罪。但在法律上,只要符合「公然」與「侮辱」要件,就可能成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常見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的情況包括:
- 在臉書公開貼文辱罵特定對象。
- 在直播中以髒話、歧視性言語或羞辱性用語攻擊他人。
- 在 Threads、Instagram、YouTube、TikTok 留言區辱罵他人。
- 在多人 LINE 群組或社群社團中公開羞辱特定對象。
- 以外貌、生理特徵、性別意象、人格缺陷等方式貶低他人。
如果已經遇到類似情況,無論是被害人想提告,或是被告收到警局通知、地檢署傳票,都建議盡快尋求桃園刑事律師或公然侮辱律師協助,釐清言論脈絡、證據內容與法律風險。
捌、結論與專業建議:發表網路言論,應針對「事」而不是針對「人」
法律雖然保護言論自由,但也為人格尊嚴畫下底線。
在網路上發表意見時,應盡量針對「事件」、「行為」或「公共議題」進行評論,而不是針對他人的人格、外貌、生理特徵或性別意象進行羞辱。
否則即使只是社群媒體上的一句話、一場直播或一則留言,都可能讓自己背負刑事責任,甚至留下前科紀錄。
面對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網路罵人、臉書直播辱罵、社群平台留言攻擊等法律情境,建議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言論是否符合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後的最新標準,並在警詢筆錄、偵查程序與法院審理過程中正確主張權利,以爭取最有利的法律處遇。
若您或親友在桃園、中壢、八德、平鎮、龜山、蘆竹、大溪、楊梅、新屋、觀音等大桃園地區,遇到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網路罵人、社群留言爭議、臉書直播辱罵或其他刑事案件,建議及早諮詢謹律法律事務所。謹律法律事務所具備刑事辯護、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及網路言論糾紛案件之實務經驗,能協助您釐清言論是否構成犯罪、保存對話與截圖證據,並避免因警詢筆錄陳述不當或證據不足,影響後續偵查與審判結果。
諮詢專線:0907-0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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