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為這個家省吃儉用,他卻在外面花天酒地,買包、買車、甚至買房給那個第三者,我該怎麼辦?」這是許多在婚姻中遭遇背叛的當事人心中的吶喊與疑問。發現另一半外遇,感情上的創傷已難以撫平,若又發現對方揮霍夫妻共同資產來討好第三者,那種憤恨與無助感更是難以言喻。
在法律上,伴侶的不忠不只是單純的感情背叛,更可能涉及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與財產權益爭議。本所將透過以下案例與法律解析,帶您瞭解在臺灣實務運作下,當配偶將財產不當贈與第三者時,您可以主張哪些權利、如何追回,以及應注意哪些事項,讓您不再只能獨自承受委屈。
壹、案例事實
淑芬(化名)與阿明(化名)結婚多年,育有兩名子女,家庭生活和樂。阿明經營一家小型貿易公司,收入穩定,家庭經濟主要來源由阿明負擔。然而,近兩年淑芬發現阿明時常晚歸,對家庭事務也日漸漠不關心,且信用卡帳單與銀行匯款紀錄出現許多不明的大額支出。
在一次偶然機會下,淑芬查看了阿明的手機,發現他與一名年輕女子「小雅」(化名)常有親密對話,內容包含「寶貝,這筆錢你先拿去繳房租」、「上次那顆鑽戒喜歡嗎?我下個月再買一顆更大的給妳」等語。進一步追查金流後,淑芬更驚覺阿明不僅長期按月匯款給小雅,甚至還用公司資金購買了一輛百萬名車登記在小雅名下,並協助她償還某間小套房的房屋貸款。
淑芬感到晴天霹靂,她不僅無法接受丈夫的背叛,更無法接受他將她與孩子未來的生活保障,無償贈與給一個破壞她家庭的人。在求助無門之下,淑芬決定尋求律師的協助。
貳、核心爭點
這個案例的核心法律問題,歸納如下:
- 侵害配偶權的請求:阿明與小雅的交往與親密行為,是否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構成對淑芬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的侵害?淑芬能否向阿明及小雅二人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 贈與行為的效力:阿明贈與名車、現金、甚至協助繳納房貸給小雅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淑芬能否主張此為無償贈與,並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阿明將婚後財產贈與小雅的行為,是否會影響淑芬在離婚時可以請求的「剩餘財產分配」?她該如何將這些被贈與的財產「抓回來」計算?
參、法律解析
針對上述爭點,我們將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白話說明如下:
一、侵害配偶權與精神慰撫金
根據臺灣司法實務,婚姻關係所包含的「配偶權」,是一種法律所保障的身分法益。當配偶之一方與他人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如外遇、同居、發生性行為等),導致另一方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遭受破壞時,即構成對配偶權的「不法侵害」。
- 法律依據:侵害配偶權的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及第195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3項**(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要求配偶與第三者「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實務案例:參照113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判決,法院認定配偶與前妻(第三者)之間的長期車輛使用、代繳貸款及傳送「你本來就要養我」等訊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範圍,構成對現任配偶配偶權的侵害,須賠償精神慰撫金。又如112年度上字第740號、113年度訴字第329號、114年度訴字第1345號、113年度訴字第244號及113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等判決,法院均一再確認,只要行為超越普通朋友互動界線,例如單獨約會、牽手、擁抱、投宿旅館,甚至更親密行為,即便無直接抓姦在床的證據,也可能被判決成立侵害配偶權。參照113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判決,法院更認為配偶將私密錄音傳給第三者調情,也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二、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多數夫妻結婚時若未特別約定,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姻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或變更財產制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這代表:在婚姻期間,配偶若擅自將屬於婚後財產的資產(如薪水、公司盈餘、購買的房車等)無償贈與他人(如第三者),這筆財產在法律上仍然會被算入「婚後財產」的範圍內。
三、撤銷贈與
針對配偶將財產無償送給第三者的行為,法院實務上有兩種主要觀點:
- 針對財產本身:如果該項贈與行為是為了減少他方(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可分配的財產,而有害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之一方可以依據**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贈與行為。
- 實務案例:參照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5號判決,法院明確指出,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將大量婚後財產(新北市房地)贈與子女,導致其婚後財產大幅減少,已無法清償配偶未來可能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屬於「有害行為」且非「履行道德義務」,因此准許配偶一方撤銷該贈與,並可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邏輯同樣可以適用在贈與第三者的情況。
- 針對角色(配偶權):贈與行為本身可能被視為維繫婚外情的工具,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一環,這部分則併入前述的精神慰撫金請求中一併考量。
肆、實務判斷重點
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院審理的關鍵往往在於「證據」。實務上,法院會重點審視以下事項:
- 金流證據的完整性:這是追回財產的最強武器。包括銀行匯款單據、支票影本、信用卡刷卡紀錄、甚至是購買精品或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謄本、汽車行照等。證據越完整,越能證明贈與事實與金額。
- 被告的抗辯理由:主導贈與的配偶或接受贈與的第三者,常會辯稱這筆錢是「借款」或「合夥投資」而非贈與,或主張該資產是配偶「婚前財產」。因此,您需要準備證據來證明這筆錢是「婚後財產」且是「無償贈與」。參照113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判決,法院即因上訴人無法證明為借款關係,而不採信其抗辯。
- 請求時效:法律上的請求權都有時效限制。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發現外遇後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避免因時間拖延而喪失請求權。參照113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判決,法院即因發現時間與起訴時間相距未滿2年,而認定時效尚未消滅。
- 自我保護與策略:在驚覺背叛時,情緒激動在所難免。但面對訴訟,情緒化處理(如衝動對質、私自扣押對方物品、散布對方隱私)反而可能對自己不利,甚至構成其他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切勿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簽署任何不利的和解書或協議書。
伍、律師建議
面對如此複雜的感情與財產糾葛,強烈建議您:
- 先冷靜,後蒐證:發現異常後,切勿打草驚蛇。先在合法範圍內,蒐集所有與金流有關的證據(存摺、銀行對帳單、刷卡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行車紀錄器等),以及能證明對方有逾越正常交往分際的對話或互動紀錄。
- 盤點名下財產:整理自己與配偶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車輛、存款、股票、保險等,釐清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後財產。
- 尋求專業家事律師評估:將您整理好的證據交由專業律師進行案情評估。律師會為您分析:
- 侵權行為的主張是否成立?慰撫金可能落在哪個範圍(參照前述判決,金額從數萬元到百萬元不等,依情節輕重)。
- 贈與撤銷訴訟有無勝訴空間?
- 如何計算並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擬定訴訟策略:律師會依您的目標(是要挽回婚姻、單純求償、還是協議離婚並爭取最大權益),擬定一套完整的法律行動計畫,包括是否合併請求、該聲請哪些假扣押或假處分以防對方脫產等。
- 正確面對訴訟:訴訟是解決問題的手段,但不是目的。過程中應以法律為依歸,理性溝通,避免讓情緒主導行為。
千萬要記住:發現金流異常或外遇事實時,第一時間不是找人吵架,而是找律師諮詢。
陸、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綜合以上案例與法規,我們可以歸納一個重要的實務觀點:外遇不僅是情感背叛,更是一場財產保衛戰。
配偶將金錢與資產贈與第三者,絕非單純的「送禮」或「金援」,在法院眼中,它常常被視為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行為的一部分。正因如此,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往往會在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之外,同時審視贈與行為對夫妻財產制的影響。
例如,參照前述113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判決,法院除了判賠精神慰撫金,也駁回了上訴人(小三)否認財產往來的抗辯。而在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5號判決中,法院更直接行使了**民法第1020條之1**賦予的權力,撤銷了對子女的贈與,這對將財產贈與第三者、意圖脫產的配偶來說,是一記警鐘。
因此,若能證明配偶贈與第三者的資產是來自於「婚後財產」,且該贈與行為有害於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您就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將這些「送出去的錢」重新納入夫妻財產計算,作為您請求平均分配的基礎。若時間緊迫,甚至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該筆財產或該不動產,避免配偶或第三人脫產。
總之,法律提供了多種武器來保障您的權益,但能否成功運用的關鍵,往往在於證據、時效與專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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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的傷痛,我們懂。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法律的保護下,讓您不再繼續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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