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求職履歷寫假學歷會犯罪嗎?」、「只是把學歷寫高一點,公司發現後會被告偽造文書或詐欺嗎?」、「假畢業證書拿去面試,真的會變刑事案件嗎?」。這些是謹律律師團隊最常被民眾諮詢的問題。在職場競爭激烈的時代,為了獲得一份好工作,許多人會在履歷上「美化」自己的學經歷。然而,當美化跨越了界線,從「誇大」變成了「偽造」,所面臨的就可能不再是單純的勞資糾紛或解僱,而是刑法上的重罪。本文將透過桃園刑事律師的專業視角,為您深入解析假學歷求職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與實務重點。
壹、案例事實
小明(化名)為了應徵某科技公司的高階工程師職位,明知自己僅具備專科學歷,卻在人力銀行履歷上填寫自己擁有「國立大學電機碩士學位」。為了讓履歷更具說服力,小明甚至利用繪圖軟體,偽造了一張印有該大學校印與校長印章的碩士畢業證書,並以電子檔形式上傳給公司的人資部門。
公司人資審核後,對小明的學歷非常滿意,隨即安排面試。小明在面試時對專業問題對答如流,表現優異,公司因此決定錄取他,並依碩士學歷的薪資標準,提供更高的起薪與簽約金。公司與小明簽訂勞動契約後,小明正式到職並領取了數月的薪資與獎金。
然而,公司在後續的員工資料審查中,向學校查證後發現小明根本沒有該校的碩士學位。公司認為小明從面試、錄取、到領取薪資的整個過程,都是基於不實的學歷資訊,導致公司誤判其資歷而同意給付較高的薪資及相關福利,因此向地檢署對小明提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小明偽造的畢業證書,正是屬於此條文規範的「特種文書」,因為它證明了持有人的「能力」。
小明上傳偽造畢業證書給公司的行為,則是「行使」了這個偽造的文書。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因此,小明除了構成偽造文書,還構成了行使偽造文書罪。
此外,小明偽造學歷的目的是要讓公司誤信其具有碩士學歷,進而錄取他並支付更高薪資。這一行為,也符合了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正是因為小明的「詐術」(不實學歷及偽造證書)而「陷於錯誤」(誤以為小明是碩士),進而「交付財物」(更高的薪資與簽約金)。
貳、核心爭點
根據上述案例,假學歷求職案件的核心爭點通常可歸納為以下數點:
- 履歷寫假學歷一定會構成犯罪嗎? 並非必然。若僅是單純在履歷表上以打字或書寫方式填寫不實學歷,而沒有進一步偽造任何證書文件,可能難以構成刑法第212條或第216條的偽造文書罪,但仍可能涉及詐欺罪的問題,關鍵在於公司是否因此支付了更高的待遇。
- 使用假畢業證書或假證照會不會構成偽造文書? 會。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明確的犯罪態樣。無論是偽造畢業證書、證照、在職證明或成績單,都屬於偽造特種文書。只要將這些偽造文件提交給公司,就構成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公司錄取後支付薪資,會不會被認定為詐欺取財? 這是詐欺罪成立的核心。如果公司是因為信任了偽造的學歷或證照,而決定給予求職者特定職位及相應的薪資、簽約金、獎金或訓練費用,那麼公司確實可能構成「因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從而成立詐欺取財罪(如114年度審簡字第508號、110年度簡字第54號判決所示)。
- 如果工作能力真的符合職位需求,還會有刑責嗎? 會有。刑事責任的重點在於你「行為」的當下,是否使用了不法手段(如偽造文書)來騙取公司的信任與利益。即使你日後工作表現優異,也無法回頭治癒當初的詐欺與偽造文書行為。法院仍會就你入職時的「不實行為」進行審判。
- 只是誇大經歷,和偽造文件有什麼差別? 兩者有本質上的不同。「誇大經歷」可能像是在履歷上說自己「精通」某個軟體,實際上只是略懂;而「偽造文件」則是創造一個不存在的證明文件(如偽造畢業證書)。前者屬於道德或勞資爭議問題,後者則直接觸犯刑法。
- 公司已經開除員工,刑事案件還會繼續嗎? 會的。刑事責任是國家對犯罪行為的追訴,與公司是否開除員工是兩回事。公司的提告只是啟動偵查程序,即便公司事後原諒、和解,也只能做為檢察官或法官量刑的參考,無法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但對於爭取緩起訴或緩刑有正面幫助。
參、法律解析
針對上述爭點,本所律師進一步解析法律上的判斷標準:
一、履歷不實、學歷誇大與偽造文件的差異
實務上,檢察官會嚴格區分「履歷不實」與「偽造文書」的界線。單純在人力銀行或求職信上填寫「XX大學畢業」,但沒有提供任何偽造證書,若無其他積極證據,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偽造文書(因不符合刑法第210條或212條「文書」的要件,參照精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104 號 刑事判決)。然而,一旦求職者製作了偽造的畢業證書、成績單或在職證明,並將其作為申請文件寄出,就明確觸犯了「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在假畢業證書中的適用
依刑法第212條,畢業證書、技術士證、律師證書、護照等,都屬於「特種文書」,因為它們表彰了持有人的特定資格、能力或身份。偽造這些文件,已構成犯罪。而「行使」則是指將該偽造文書置於流通或使人信以為真的狀態,例如:將偽造的畢業證書影本繳交給公司人事部門(如114年度審簡字第508號判決)。
三、詐欺罪如何判斷公司是否因不實資訊陷於錯誤而錄用或給付薪資
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證明公司給付薪資或福利與求職者的不實資訊之間有「因果關係」。例如,法院會審查:
- 公司徵才條件:該職位是否明確要求「碩士學歷以上」?
- 面試紀錄:面試時主管是否有強調學歷的重要性?
- 薪資結構:公司內部的薪資制度,是否有依學歷高低給付不同起薪的規定?
- 簽約內容:勞動契約中是否載明員工需擔保所提供資料屬實? 如果以上皆為肯定,那麼公司支付較高薪資的行為,就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因被詐欺而陷於錯誤」所為的財產處分。
四、薪資、職務津貼、簽約金、獎金、訓練費用是否可能成為公司主張損害的範圍
是的,這些都可以是公司主張的損害範圍。公司可以主張,因為求職者的詐欺行為,導致公司多支付了「碩士與學士間的薪資差額」、「簽約金」、「基於不實學歷核發的獎金」,甚至是「培訓該名員工所花費的成本」。因此,假學歷求職的潛在賠償責任可能非常可觀。
五、公司內部徵才條件、面試紀錄、人資審核流程的重要性
這些文件是證明公司「有無因學歷而陷於錯誤」的關鍵證據。如果公司的面試主管在面試時,明確表示「我們只看能力,學歷只是參考」,那麼詐欺罪的成立難度就會提高。反之,如果人資的審核流程是「學歷不符直接刷掉」,那麼偽造學歷的行為就與公司的錄用決定有強烈的因果關係,詐欺罪的成立可能性就大幅增加。
參、實務判斷重點
檢察官或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逐一檢視以下幾點:
- 履歷內容是單純誇大還是具體不實: 例如「參與過知名專案」 vs. 「偽造畢業證書」,後者明顯構成犯罪。
- 是否有偽造畢業證書、成績單、證照或在職證明: 這是啟動刑事偵查的開關,也是最關鍵的證據。
- 學歷或證照是否為錄取必要條件: 公司徵才廣告如何撰寫?內部是否有學歷門檻?
- 公司是否因該不實資料作成錄用決定: 人資的審核信件、面試主管的回饋、錄取通知書等,都是證明因果關係的證據。
- 當事人是否實際具備工作能力: 雖然這不影響偽造文書罪的成立,但可能影響詐欺罪的認定與刑度輕重。
- 公司是否受有財產損害或額外支出: 公司支付了哪些高於一般水準的薪資、福利或訓練成本?
- 是否有面試紀錄、Email、履歷版本、上傳文件、人資通知、勞動契約可佐證: 這些書面證據是案件成敗的命脈。
- 當事人是否在事後主動說明、補救、和解或返還不當利益: 這會直接影響檢察官是否給予緩起訴,或法院是否宣告緩刑。
伍、律師建議
若您或身邊的人正面臨「假學歷求職」的刑事指控,請務必謹慎處理,並參考以下建議:
- 不要急著承認所有罪名,先確認公司主張不實的具體內容是學歷、證照、經歷還是文件。
- 立即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原始履歷、面試通知、Email往來記錄、錄取通知、勞動契約、薪資單與所有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
- 釐清該學歷或證照是否真的是公司錄取的必要條件,這會直接影響詐欺罪是否成立。
- 若沒有偽造文件,應明確區分「履歷填寫不精確」與「刑事偽造文書」的差異,這是答辯的重點。
- 若有使用不實文件,應盡快評估是否與公司進行和解、返還薪酬差額或提出補救方案,以換取較輕的處分。
- 面對警詢或偵查庭前,務必先整理一份完整的時間軸與文件來源,清楚交代履歷是如何填寫、文件是如何取得的。
- 不要任意刪除履歷平台紀錄、通訊紀錄或到職文件,以免被檢察官認定有「滅證」的意圖,反而罪加一等。
陸、謹律律師專業解析
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看,假學歷求職案件並非鐵板一塊。我們常協助當事人從幾個關鍵面向拆解案情:
首先,證明「偽造行為」:許多案件中的學歷證書,並非當事人從零開始偽造,而是從網路下載範本修改,這與親手繪製、印刷的行為,在惡性上有所區別。
其次,論證「沒有詐欺故意」:例如,當事人可能主張自己確實就讀過該學校,只是因為某些原因(如未繳學費)未取得畢業證書,因此他自認有該學歷。這雖然不是法律上的「畢業」,但可以挑戰其是否具備「詐欺的不法所有意圖」。
再者,挑戰「公司是否陷於錯誤」:若該公司薪資制度並非依學歷給薪,而是論件計酬或按能力給薪,那麼公司支付的每一分錢都是基於員工的工作表現,而非基於不實的學歷。此時,詐欺罪就很難成立。
最後,主張「損害範圍過高」:公司主張的損害若包含了員工努力工作的績效獎金,律師可以主張該獎金是因員工的勞動付出而獲得,並非因學歷而取得,不應計入詐欺所得。
刑事律師的角色,正是協助您將每一項資料、文件與錄用決策的關聯性逐一釐清,避免讓您一句「我只是想找工作」的疏忽,換來一個難以抹滅的刑事前科。我們會從履歷版本、面試紀錄、公司徵才條件、文件來源、工作表現與薪資給付脈絡,全方位評估是否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罪名縮小或爭取最有利的刑度。
大桃園與雙北地區服務
如果您身處桃園、中壢、八德、平鎮、龜山、蘆竹、大溪、楊梅等大桃園地區,或是新北、台北等雙北地區,不幸因求職時的履歷問題,如偽造學歷、假證照、履歷不實等,而遭到公司提告偽造文書、詐欺,甚至收到警局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千萬不要驚慌失措,也切勿單獨面對偵訊。這類案件涉及複雜的法律構成要件與證據判斷,稍有不慎,可能導致無可挽回的刑事前科。立即尋求在地專業的刑事律師協助,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若您有任何刑事法律問題,歡迎聯繫謹律法律事務所。我們將提供您專業、具實務經驗的法律建議,為您分析案件利弊,擬定最佳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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